假冒他人保健品批号,商家退一赔十
案情:2017年8月3日,原告刘某通过某购物网站购买被告朱某出售的苹果魔力瘦3盒,共计支付货款684元。原告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对产品的介绍与内附说明书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遂起诉要求被告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的产品主要原料、备案号、批准文号等与备案不符,存在生产厂家无备案等问题,系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违反国家有关保健食品备案注册的规定,对原告构成欺诈,损害原告利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被告朱某退还原告刘某货款684元并十倍赔偿6840元。
简要评析:保健食品的“蓝帽子”不能随便戴,更不可假冒、使用他人的“蓝帽子”标识,这不仅涉及到欺诈消费者,严重时可能触犯刑法,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销商十倍赔偿消费者
案情:2016年8月,原告许某在某知名购物商城购买被告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玛咖片(压片糖果)”。原告食用后感到味道极怪,遂上网查询得知该玛咖片(压片糖果)是以玛咖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木糖醇等辅料制作而成。原告认为该产品未添加任何甜味剂或糖分不属于糖果,不应添加硬脂酸镁等食品添加剂,而该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却明确标明含硬脂酸镁。原告认为该产品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即便玛咖片属于新资源,但其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硬脂酸镁只限于蜜饯凉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而糖果的定义为: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甜味食品。涉案产品未添加任何食糖、糖浆或甜味剂,显然不属于糖果,添加了硬脂酸镁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原告诉请于法有据。
判决:被告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原告货款并对原告作出十倍赔偿。
简要评析:食品添加剂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等品质,在我国有许多食品添加剂是批准使用的,只要合理使用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切忌不可超范围、超剂量或违法添加。
“微商”购买产品,以“消费者”名义起诉商家
案情:原告姜某为做“微商”需要,通过某购物网站,在被告孟某开设的店铺花费616元购买了四物汤袋泡茶,原告接到货物后发现产品外包装的配料中含有当归、熟地、川芎、白芍。根据卫生部最新版药食同源目录表显示:当归、熟地、川芎、白芍是只可用于保健食品中的中草药,当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是违规的,需有保健品批文才能出售。而四物汤袋泡茶作为普通食品,不是保健品。故原告认为被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侵犯了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被告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发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条款,但是主张损失及赔偿金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本案原告姜某购买四物汤袋泡茶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准备利用微信平台对外出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故不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是非商业性的。
农家自制辣椒酱无标示,消费者起诉商家
案情:原告庄某通过某购物网站在被告巫某的店铺花费526.7元购买农家自制蒜蓉辣椒酱23瓶。原告认为所购商品以塑料瓶灌装,无任何文字性标签,属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者、保质期、生产日期、质量认证等三无产品。原告以被告销售三无产品为由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巫某注册了土特产店,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本案的蒜蓉辣椒酱属于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许可。原告主张购买的盛放辣椒酱的塑料瓶上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标签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中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止生产营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被告巫某销售给原告的涉案产品均系农家自制散装食品,为便于销售自行包装,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散装食品,又称“裸装”食品,是那些没有进行包装即进行零售的食品,在集贸市场随处可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放任自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商品标签瑕疵,商家退货款
案情:2017年6月,原告许某通过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某网站开设的店铺购买“瑞吉干白葡萄酒”97瓶,总价款为9120元,被告出具了相关发票。原告发现该商品标注产品原料与辅料为: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遂向上海市嘉定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投诉。根据抽样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上海市嘉定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告立即改正销售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产品。原告认为商品没有标注二氧化硫含量,起诉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识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瑞吉干白葡萄酒”标签原料与辅料栏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未表明具体含量,不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存在瑕疵,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对原告放心饮用造成顾虑,因此,原告请求退货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二氧化硫系国内外允许使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可用于葡萄酒等饮品,涉案商品已标明“微量二氧化硫”,前述标注瑕疵并不对食品安全本身造成影响,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导,故对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许某购货款9120元;驳回原告许某其他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且不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消费者请求十倍赔偿是不予支持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食品安全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