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当前电信网络通信技术发达,各种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电信诈骗犯罪与日俱增。利用微信、QQ等通讯工具实施诈骗,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构成诈骗罪。
【案情回放】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麻某某利用QQ通讯工具向不特定人发布低价出售手机、二手IPAD的虚假广告,先后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405元。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麻某某以出售二手IPAD为名,诈骗支付宝昵称为“小铺”的被害人人民币1700元。2017年2月5日,被告人麻某某以出售苹果手机为名,诈骗王克人民币3705元。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人麻某某系大二在读学生,考虑到其未来学习、发展等特殊情况,睢宁法院主动委托湖南省花垣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麻某某进行缓刑考察,若考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麻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便依法对被告人麻某某宣告缓刑,帮助其早日融入社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已将所诈骗的赃款全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经睢宁法院委托湖南省花垣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麻某某进行缓刑考察认为被告人麻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麻某某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判决已生效。
【对话法官】
记者:什么是电信诈骗?
法官: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记者:当前关于电信诈骗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法官: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记者:电信诈骗有什么危害?
法官: 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而且是非特定的,采取漫天撒网,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个地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一些诈骗是针对性比较强的。比如像汽车退税诈骗,不法分子从非法渠道购买到车主的资料,受骗的主要是一些有车族。还有一些突出的像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的诈骗,不法分子往往选择白天拨打电话,白天年轻人都上班了,家里老年人比较多,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资信度比较闭塞,容易受骗的情况实施作案。根据做的调查来看女性占70%以上,年龄上看中老年人超过70%,因此中老年人妇女要特别引起警惕。
记者:普通人怎么避免被骗?
法官: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只要涉及到打款等敏感事项便要引起高度警惕,避免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
法官名片
王震,男,法学硕士,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经验丰富,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优秀办案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