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一名18岁的女生入校报到后,在凌晨睡觉时从宿舍上铺掉下来,造成脑部重伤,被实施开颅手术。
开学季这样的意外令人揪心。学校宿舍高低床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那么一旦出现问题,校方是否要承担管理过错责任?
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住宿生的安全事故案件,两名上铺学生嬉笑打闹间,致使黑色塑钢条脱落打到下铺学生的右眼,并造成这名学生右眼角膜穿通伤。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70%的责任。
意外:正在下铺睡觉 眼睛被打伤
小潘和小董、小戈都是某实验小学寄宿的学生。三人中小董最大,是2005年出生,其他两人是2006年出生。
小董是宿舍长,负责管理宿舍卫生、纪律等。宿舍楼还有一名宿舍管理员,负责在学生晚自习后督促学生休息。去年的一天晚上,宿舍熄灯后,小潘在14床下铺睡觉,小董手持窗户边框上的黑色塑钢条抽打小戈,要求他不要讲话。后来,小董到14床上铺与小戈一起睡觉。9点左右,小董和小戈二人在嬉闹拉扯中,小董手中的黑色塑钢条脱落打到小潘右眼。小潘当即疼哭。宿舍管理员到场问了问情况,并让小潘不要哭闹后,就让几人早点睡觉,并没有将小潘送到医院检查。
第二天,小潘给父母打电话说,眼睛疼。小潘父母立刻赶到学校,将小潘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潘右眼角膜穿通伤。小潘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又休学一年。由于对于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小潘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董及其法定代理人、小戈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某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休学损失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
学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应三学生分担责任
睢宁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小戈和父母参加了庭审,小董和父母没有出庭。小戈说,当时小董想用皮条打他但没打到,向后甩的时候打到了小潘的眼上。小戈说,打闹时,没有宿舍管理老师去管理,小潘哭后,宿舍管理老师制止小潘哭泣后就离开了。小戈父母认为,小戈是住宿生,还是未成年人,他的监护问题应当归于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对此,校方代理律师辩称,根据教育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宿舍晚上熄灯的时间为20:00,该宿舍墙上张贴了作息时间表,并且有生活老师予以督促和告诫学生予以遵守。三位学生在学校都明确有各自的床铺。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但小潘及小董、小戈没有在自己的床铺上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休息,对于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三学生按照责任大小分担相应的责任。代理律师表示,学校在本起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学校管理没到位 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董、小戈是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在学校(包括宿舍)打闹,影响他人学习及休息。事发当晚,俩被告在宿舍休息时间嬉闹,拉扯中致使董某手中的黑色塑钢条脱落打到睡在二人下铺的原告右眼,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与俩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俩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小潘遭受损害时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被告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该学校男生宿舍区仅由一名宿舍管理员进行管理。原告小潘与被告小董、小戈所居住的宿舍人数较多,从一楼到六楼,宿舍管理员巡视一遍需四十分钟,可以看出该学校对于住宿学生的管理流于形式。
被告小董作为涉案宿舍的宿舍长,学校将其对该宿舍卫生、纪律等一部分教育管理职责交由小董行使,但从小董管理学生的方式——使用窗户边框上的黑色塑钢条抽打舍友,以及小董、小戈违反校规共同居住在同一床铺上来看,该学校在宿舍管理方面也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可以认定被告某学校对原告所受伤害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查明,原告小潘的眼睛经申请司法鉴定后,鉴定结论为未达成伤残等级。
综上,法院确定原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分别是,被告董某及其父母承担15%、被告戈某某及其父母承担15%、被告某学校承担70%的责任比例较为妥当。故判决被告董某及其父母、被告戈某某及其父母分别赔偿原告潘某某各项损失1958.04元;被告某学校赔偿原告潘某某各项损失9137.53元。
专访
法官:学校应对住宿生学习教育和生活起居都负责
庭审后,主审此案的睢宁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判员陈彦如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学校教育管理责任具体指什么?
法官:在校学生分为寄宿制和走读制,本案中原告是寄宿制学生,学校不仅仅对其学习教育负责,还应当对其生活起居负责,做好日常的全方位的管理工作。
记者:本案中,原告的眼睛受伤为什么得到的赔偿却比较少?
法官:对眼睛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依据的是矫正视力,非矫正视力、未通过伪盲测试且无双眼视觉生理检查进行佐证的视力检查结果,不能作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定残的依据。所以,虽然本案中原告的右眼受到伤害但不构成伤残,不能按照伤残的标准得到赔偿,只能按照其受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记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休学损失为什么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因原告的伤情经过鉴定不构成伤残,故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休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休学损失不是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不在上述赔偿范围之内,所以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