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阿辉闹离婚。一审判决作出后,因双方均上诉而未生效,至收到二审判决书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阿云认为,在一审二审期间,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云又将阿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阿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纳部分及工资、房屋租金、住房公积金。阿辉当即提出反诉,也要分割阿云自己缴纳的这部分钱。睢宁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遗漏财产不再分割。
五旬夫妻闹离婚
阿云与阿辉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半路夫妻。阿辉和阿云都已经近50岁,婚后两人就未生育子女。阿辉工作待遇好,每月还有门面房租金收入。阿云靠打零工生活,两人收入差距很大。
不久,两人就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婚姻仅维持三年,阿辉就忍受不了矛盾,于2015年6月12日向睢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云离婚。二人在2015年6月底收到离婚案件一审开庭传票时便开始分开居住。
庭审中阿云同意离婚。她称,阿辉有家暴倾向,两人无法在一起生活了。但阿云并没有提供阿辉家暴证据。而阿辉也态度坚决,表示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睢宁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阿云与阿辉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作出后,二人均不服判,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方起诉分割遗漏财产
阿云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因双方均上诉而未生效,至收到二审判决书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在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尚有未分割的遗漏部分。故阿云将阿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阿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及工资、房屋租金、住房公积金合计144643.02元。
诉讼过程中,阿辉提出反诉,也要求分割阿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名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个人缴付部分合计15138元。
女方未分割财产多于男方
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1月至2016年2月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期间,阿辉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合计5791.02元应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阿云名下各项保险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26571.2元应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睢宁法院主审此案的张东方法官考虑到,阿云并无正式工作,无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保费用一直由其个人或者娘家人为其缴纳,而阿辉有正式工作,且收入稳定。“原被告曾因爱情结为夫妻,共同生活数年,虽未能白首,但离婚后双方均应当顾念曾经的夫妻感情,祝福对方未来生活更加幸福。”张东方法官说,法院从照顾女方及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对于在上述期间阿辉名下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与阿云名下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均归各自所有,不再分割。
法院判决:遗漏财产不再分割
睢宁法院认为,上诉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亦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经济上也互不往来,原被告的夫妻权利义务已不履行,其间原被告取得的财产并无对方的经营及付出,具有个人财产的因素。
本着公平原则,上诉期间原被告取得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对本诉原告阿云及反诉原告阿辉要求分割离婚案件上诉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及社会保险个人缴付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睢宁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2012年1月21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本诉被告阿辉名下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合计5791.02元归本诉被告阿辉个人所有;上述期间反诉被告阿云名下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合计26571.2元归反诉被告阿云个人所有;
二、驳回本诉原告阿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