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时有发生,所有想得到的、想不到的侵害案件刺痛着人们的眼球和神经。如何才能合法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睢宁法院选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引起家长、社会各个层面的重视,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典型案例一
网聊约会背后的凶险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人蒋某某(男,42岁)与胡某某(女,15岁)网聊认识后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被告人蒋某某以将二人聊天记录发到网上相威胁,要求胡某某带一女同学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胡某某以借书名义将被害人孙某某带至一偏僻小区毛坯房内,蒋某某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将孙某某奸淫。
法院认为
被告人蒋某某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胡某某被胁迫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判决:1、被告人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评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强奸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呈现出低龄化、文化层次低、虚拟化交友等特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家庭和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尤其注意将防范对象放在邻居、熟人等方面。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孩子安全的教育,晚上尽量不要出入宾馆、KTV、歌厅等场所。对于上晚自习需要晚间归家的孩子,如果没有同学陪同,家长尽量每天接送以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在此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慎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交友。
典型案例二
“校园欺凌”要引起重视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和卓某系某中学女学生,某晚在奶茶店买东西时因转头看了一眼同在店内买东西的朱某、张某等四名同龄女生,便被四名女生带至一小区内通过扇脸、踹肚子等方式进行殴打。经诊断,胡某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创伤性应激障碍,前后花费医疗费千余元。原告胡某遂将朱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268.4元。
法院认为
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二被告事发时尚未满十四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故意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朱某、张某及其父母当庭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赔偿费用。
法官评析
校园欺凌是侵犯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校园欺凌的经历,皮外伤是次要的,严重的后果,是欺凌对其造成的心理障碍,是对校园的恐惧。
家长要学会识别孩子被欺凌的信号,在确定孩子被欺凌后,首先要稳定孩子情绪,增加陪伴孩子的时间,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其次要注意孩子行为和心理的变化,必要时,借助专业人士从心理层面给予孩子帮助;同时第一时间报警并和学校沟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孩子。
法官同时提醒各位同学,在遭遇校园欺凌时要保持镇定,采取迂回战术,拖延时间,抓住机会向路人求救,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策略的谈话或借助环境使自己摆脱困境。另外,在遭遇欺凌后一定要告诉家长和老师,切勿自己承受身心的创伤。
典型案例三:
教育孩子,方式方法很重要
案情简介
李某系一名初中生,因在校与女同学郭某某早恋,在郭某某家楼下等待郭某某时被郭某某的父亲郭某发现。郭某由于气愤,用胳膊肘及膝盖多次击打李某头部。公安机关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决定对郭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李某回到家中,称头部不适,当晚李某母亲带着李某去医院就诊,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头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硬膜外血肿;脑挫伤;视神经挫伤。治疗出院后李某仍感视觉模糊,李某的母亲遂带着李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因李某被打伤后一直语言少、不愿与人交流、易怒,后经医院心理科诊断李某为创伤后应激反应并伴有抑郁症状。李某的母亲遂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
法院认为
李某作为初中生,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尚处于发育期。郭某发现李某和其女儿早恋的情况后,理应采取耐心说服教育的方式,但郭某采取了极端的殴打方式,不仅造成了李某身体伤害,也使李某产生心理障碍。法院经认定判决郭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6407.93元。
法官评析
创伤后应激反应是指突发性、威胁性或灾难性生活事件导致个体迟延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在公共场合被殴打羞辱后极易出现心理障碍。李某在经历此事件后一直不愿出门、不愿与人交流,产生抑郁症状,至今辍学在家,对其影响可谓是终身的。
早恋是青少年身心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青春期的萌动系成长发育与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家长及学校在发现孩子的早恋行为时,应当采取温和、理性的教育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引导,采用极端的打骂等违法方式反而会造成不良的后果。
典型案例四
掰手腕造成骨折,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某中学课间,李某与戈某掰手腕,持续十秒钟,李某获胜。隔了2分钟左右,李某又与张某掰手腕,仅几秒时间,只听“啪”一声,李某手腕受伤。当日,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桡神经损伤、左肱骨下端骨折”,后行内固定手术,前后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一家遂将张某及其父母、戈某及其父母、李某就读的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与张某掰手腕,虽张某并非故意,但李某手腕受伤与掰手腕这一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应承担一定责任。李某事发时已满15周岁,在对抗性活动中,缺乏安全意识,存在疏忽大意、逞强好胜心理,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因素之一。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李某和张某对损害的后果各自承担50%。戈某虽也与李某掰手腕,但未导致原告受损。也不能证明与李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宜认定戈某有责任。该学校主观上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非常重视,客观上,亦严格依照相关规章、制度,惩戒违纪行为,规范校纪校风,强化教育管理。因此,某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及其父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10641.82元。
法官评析
目前,校园安全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预防和减少学生意外伤害的发生,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学校应创造安全的校园环境,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惩戒违纪行为,规范校纪校风,强化教育管理;其次,孩子的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方法,识别并远离危险源。
典型案例五
幼童溺水身亡谁之错
案情简介
某村内有一历史形成的天然池塘,该池塘距原告宋某家南门两、三米。被告朱某经营一家制作粉条的小作坊,经营之际会大量排水。某冬季非汛期,朱某因加工粉条连续排水,导致事发池塘水位增高,水位已漫延至宋某家房屋南侧的小路上。
事发前,宋某意识到该池塘是个安全隐患,遂在该池塘边用铁丝网拉起了四五米长的护栏。事发当天上午,宋某及妻子外出办事,将其不足2周岁的儿子宋某某交由奶奶照看。不料宋某某独自从南门出去,跌落在池塘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宋某遂将朱某及池塘的管理者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
原告宋某虽已意识到池塘是个安全隐患,但仍疏忽大意、疏于照看,在南侧大门打开后未及时关闭上锁,导致孩子发生事故。家中长者在照看宋某某时也未尽到高度谨慎照顾义务。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方应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方承担70%的责任。被告朱某加工制作粉条,产生大量废水排放,与正常的生活用水排放量不同,其行为导致非汛期池塘水位增高漫延到小路上,使得危险性进一步增高,与孩子溺水有一定的联系。结合该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朱某承担15%的责任。村委会应充分行使其权利、担负起村内各项事务的管理监督责任。但其对于其境内的池塘没有尽到相关管理维护义务,对于池塘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朱某的大量非正常排水行为也未过问,因此村委会对损害事件也应负责,酌定承担15%的责任。
法官评析
溺水是儿童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对于青少年儿童来说,其自身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家长对孩子溺水难辞其咎,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家长平时对孩子疏于管教有关。有些家长外出务工将孩子交给老人看管,有些家长疏于排查身边的危险源,有些家长虽然陪伴孩子,但抱着手机成为低头族,从而让孩子时常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中。作为家长,要自觉履行起监护人的职责,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的产生,孩子年龄小,一定要严密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