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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布时间:2018-07-31 09:42:15 打印 字号: | |
  序号 认定单位 认定文号 社会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主要失信事实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 月 日 公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提供日期 信息提供部门全称 交换单位全称 备注

1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18)苏0324执1066号 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0358733-8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冯星文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9210元。 2018年6月6日 2018年7月18日 睢宁县人民法院

2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18)苏0324执1083号 睢宁县金陵医院 91320374323997909F 江苏省睢宁县 郑猛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5167.50元。 2018年6月6日 2018年7月18日 睢宁县人民法院

3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16)苏0324执412号 江苏远鸿食品有限公司 70359452-X 江苏睢宁 王雪鸿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王雪鸿、远鸿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军支付借款本金41.956219万元(16.956219 2 23)及利息(以30.956219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6年10月9日 2018年7月18日 睢宁县人民法院

4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17)苏0324执552号 江苏彭润食品有限公司 91320324585584960H 江苏睢宁 田步旭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茂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平股权转让款149万元及利息(以14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35%,从2015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二、被告江苏彭润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转让款14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王茂军追偿。 2017年2月4日 2018年7月18日 睢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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