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
指标体系(地方三级法院版)”的通知
日前,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外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说明》,完成了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修订调整。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涉地方三级法院的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调整说明先予下发,并就做好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法院要认真研究调整后的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理解吃透指标体系特别是 “终本案件合格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信访办结率”等三个核心指标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对照开展自评自估、自查自纠,切实补齐短板,不断
承办单位:执行局 (共26页)
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数据提供等工作,积极迎接第三方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一经发现,不仅要对相关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做否定性评价,还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严守工作纪律,保持步调一致,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任何法院不得对外发布第三方评估结果,不得擅自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不得抢跑。
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内部资料,不得外传。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薛圣海
联系电话:010-67557145
传真电话:010-67557108
附件1:《关于“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说明》
附件2:《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地方三级法院版)》
2018年5月29日
附件1:
关于“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
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说明
2017年1月,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课题组通过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向社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展开,秉承依法设定、客观中立等一般评估原则和过程与结果并重、分级设定指标体系等原则,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确立了明确的评价标准。课题组在公布指标体系时指出,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动态发展,指标体系将随着执行工作实践的推进和理论制度的完善而不断调整、优化。
指标体系公布之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顺应执行实践发展、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组于2017年下半年选择浙江、重庆和唐山三地法院进行摸底测评,广泛征求一线执行干警和律师的意见。课题组于2018年1月完成了初步调整工作,并据此对上海、天津、宁夏及深圳、唐山等地法院进行了抽样预评估,进一步深入基层调研、掌握一线情况。课题组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专门座谈会,征求了部分专家意见,并在充分吸收基层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指标体系的调整修订。
此次调整,注重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思路。一方面,坚持系统思维,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为执行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例如,为推动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增加了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定期召开联席会、建立综合治理大格局制度以及落实联合惩戒失信机制等四项指标;为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增加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指标,包括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方面的指标,增加了申诉信访系统录入情况方面的指标;为推动实现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变革,体现上级法院对下监管效果,将辖区中、基层法院得分纳入上级法院的评估得分,增加了执行考核的指标。
另一方面,更加注重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例如,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办理结果的关切,提高了执行质效指标的权重,并增加了执行完毕率等关键质效指标。
针对执行工作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强调:(1)为了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要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合格率不低于90%;(2)为了推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处置完毕,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3)为了依法妥善化解信访诉求,解决部分当事人的合理主张投诉无门的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要求执行信访的办结率不低于90%。为此,课题组确定了适用“一票否决”的三个核心指标。
调整后的指标体系,内容丰富详尽,囊括了综合治理大格局建设、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执行体制机制建设、执行管理机制变革、法治宣传、执行队伍建设等执行工作的各方面内容,契合了最新的司法文件精神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部署要求,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新实践,兼顾了执行过程的规范导向和质效提升。
经过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保障”“执行质效”4个一级指标构成;中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规范执行”“阳光执行”“监督管理”“执行保障”“执行质效”5个一级指标构成;高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制度机制建设与落实”“监督管理”“执行保障”3个一级指标构成。
第三方评估将采取多级抽样的方式确定评估对象,充分考虑样本的代表性。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均为评估对象,并在其下辖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中级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所抽取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总数要占据全省、市、自治区案件总数的70%左右;再从所选的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方评估的数据来源包括案卷评查、系统提取、网站观察、电话验证和法院自报材料等多种方式。还将结合问卷调查和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及律师对执行工作的评价和看法,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附件2:
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地方三级法院版)
高级人民法院
1. 制度机制建设和落实(2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制度落实与细化(20%) 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进行落实或细化 基本要求:进行细化或落实的
执行管理制度建设(20%) 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落实或细化 基本要求:进行细化或落实的
调研指导(20%) 解答疑难问题(50%) 基本要求:解答疑难问题
专项问题的调查研究(50%) 基本要求:进行专项问题调查研究
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40%) 定期主动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25%) 基本要求:每年2次或2次以上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
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制度机制(25%) 基本要求:由相关部门出台涉及10个以上部门联动支持执行工作的文件
定期召开执行联动联席会议、专门机构负责执行联动等(25%) 基本要求:每年召开1次或1次以上由10个或10个以上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联席会议,且有专门部门负责联动
推动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25%) 基本要求:有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
2. 监督管理(2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案件办理(10%) 执行复议类(40%)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执行协调类(10%) 基本要求:无此类案件或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执行监督类(40%)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执行请示类(10%) 基本要求:无此类案件或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信访申诉(30%) 系统自动提取的法院登记辖区信访案件数与最高法院新交办信访案件数比值(10%)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执行信访率(案访比)(20%)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信访化解率(25%) 基本要求:信访化解率在30%以上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信访办结率(35%) 基本要求:信访办结率在90%以上
建立信访管理制度机制(10%) 基本要求: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机制
管理督查(10%)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款清理和管理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办理督办案件、事项情况及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办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执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20%) 事项委托办理情况(20%):系统自动提取的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50%)、事项委托平均用时(50%) 基本要求:大部分事项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30%) 基本要求:大部分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
系统自动提取的涉执舆情办结率(20%)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涉执舆情办结
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导案件办结率(30%)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督导案件办结
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20%) 下级法院全部建立一案一账号系统(20%) 基本要求:下级法院全部建立一案一账号
下级法院统一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立案、办理、结案(30%) 基本要求:下级法院统一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办案
完成重点城市不动产“点对总”(仅适用重点城市)和地方银行查控系统建设(20%) 基本要求:完成不动产点对总和地方银行查控系统建设
80%以上的下级法院适用网络司法拍卖(30%) 基本要求:80%以上的下级法院适用网络司法拍卖
科学的执行考核(10%)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执行案件与审判案件分类统计、分类考核(40%) 基本要求:对执行案件与审判案件实行分类统计、分类考核
定期对辖区中院进行执行单独考核并通报结果(60%) 基本要求:每年2次以上对辖区中院进行执行单独考核并通报结果
3. 执行保障(2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执行指挥中心(30%) 固定场所(20%) 基本要求:有单独的场所
专用电脑、大屏等设备(20%) 基本要求:配置相应设备
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20%) 基本要求:建有相应的工作机制
专门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20%) 基本要求:配备专门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保障远程指挥、执行会商功能的硬件设施(10%) 基本要求:与辖区法院均实现了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
专人值班(10%) 基本要求:专人值班
队伍建设(30%) 执行局(包括执行裁判庭)员额法官的比例不少于审判庭平均比例(20%) 基本要求:执行局法官员额占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业务庭法官比例
明确中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比例(20%) 基本要求:在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中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比例
出台文件督促下级法院落实比例(20%) 基本要求:在文件中督促中基层法院落实人员比例要求
定期组织下级法院进行集中培训和视频培训(20%) 基本要求:每年至少举行2次现场集中培训
执行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情况(20%) 基本要求:未出现本院执行人员因执行工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救助(10%) 建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基本要求:建立专项司法救助资金
执行法治宣传(30%) 制定执行工作宣传方案及其落实情况(25%) 基本要求:制定宣传方案并落实
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的专门宣传(25%) 基本要求:有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的专门宣传
关于执行工作难点、热点及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25%) 基本要求:有关于执行工作难点、热点及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25%) 基本要求:每年至少发布2次本院或辖区法院典型案例
4. 所辖评估中级法院的均值(40%)
中级人民法院
1. 规范执行(2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财产保全(5%) 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15%) 基本要求: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
保全执行及时性(30%) 基本要求:在5日内启动执行
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情况(25%) 基本要求:保全案件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系统自动提取的保全率(30%):保全案件数/一审民商事案件数
财产申报(5%) 依法发出报告财产令(50%) 基本要求:依法发出报告财产令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法律制裁(罚款/拘留/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50%) 基本要求:有过相应处罚案例
财产调查(10%) 网络查询及时性(70%) 基本要求:需要查询财产的,执行人员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启动查询
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20%):期限内发起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
传统查询及时性(10%) 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且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一个月内启动线下查询核实
财产控制(10%) 对于查到的财产,需要并能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50%);需要线下控制的(50%) 基本要求:能够进行线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控制的,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进行线下控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需异地控制的除外)
评估(5%) 及时启动评估(50%) 基本要求:需要评估的,在30日内启动评估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 基本要求: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
财产拍卖(10%)
及时启动拍卖(50%) 基本要求:需要拍卖的,在30日启动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率(50%):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基本要求:网拍率为80%以上
执行款发放(5%) 新收案件是否一案一账号(40%) 基本要求:实行一案一账号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 基本要求:在1个月以内发放,或超过1个月发放,但是说明理由并经过领导审批
纳入失信名单(5%) 系统自动提取的失信名单撤销率:撤销失信名单数/发布的失信名单数
终本案件合格率(30%) 终本案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基本要求:2016、2017、2018年三年的终本合格率均达到90%
现场执行记录(2%) 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50%):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是否使用执法记录仪 基本要求:有使用
将执法记录仪资料以合适方式保存(50%) 基本要求:将执法记录仪资料以合适方式保存
执行转破产(3%) 是否有执行转破产的案件 基本要求:有执行转破产的案件(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和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10%)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40%) 基本要求:全部纳入
系统自动提取的信息录入差错率(30%):(到位金额信息项为空率 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率 案款数据偏差率 其他必填信息项为空率)/4
系统自动提取的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30%):关键节点超期总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2. 阳光执行(5%)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财产控制、处分告知(30%) 财产控制措施(主要指扣押)告知被执行人(50%) 基本要求:给被执行人发送扣押等裁定书
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50%) 基本要求:向被执行人发送扣划、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裁定书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30%) 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基本要求:告知
执行文书公开(30%) 执行裁判文书(50%) 基本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0%) 基本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0%) 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要求:在法院官网公开
3. 监督管理(1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案件办理(10%) 执行复议类(40%)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执行协调类(10%) 基本要求:无此类案件或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执行监督类(40%) 基本要求:无此类案件或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执行请示类(10%) 基本要求:无此类案件或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信访申诉(30%) 系统自动提取的法院登记辖区信访案件数与最高法院新交办信访案件数比值(10%)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执行信访率(案访比)(20%)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信访化解率(25%) 基本要求:信访化解率在30%以上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信访办结率(35%) 基本要求:信访办结率在90%以上
建立信访管理制度机制(10%) 基本要求: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机制
管理督查(10%)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款清理和管理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办理督办案件、事项情况及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办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统筹管理并督查下级法院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情况(20%) 基本要求:有管理文件并开展督查工作
协同执行(10%) 中级法院协同下级法院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情况 基本要求:有协同办理案例
执行指挥中心事项管理(20%) 事项委托办理情况(20%):系统自动提取的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50%)、事项委托平均用时(50%) 基本要求:大部分事项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30%) 基本要求:大部分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
系统自动提取的涉执舆情办结率(20%)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涉执舆情办结
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导案件办结率(30%)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督导案件办结
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10%) 下级法院统一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立案、办理、结案(50%) 基本要求:下级法院统一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
80%以上的下级法院适用网络司法拍卖(50%) 基本要求:80%以上的下级法院适用网络司法拍卖
科学的执行考核(10%) 定期对辖区基层法院进行执行单独考核并通报结果 基本要求:每年2次以上对辖区基层法院进行执行单独考核并通报结果
4. 执行保障(15%)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执行指挥中心(20%) 固定场所(20%) 基本要求:有单独的场所
专用电脑等设备(20%) 基本要求:配置相应设备
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20%) 基本要求:建有相应的工作机制
专门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20%) 基本要求:配备专门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保障远程指挥、执行会商功能的硬件设施(10%) 基本要求:与辖区法院均实现了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
值班制度(10%) 基本要求:专人值班
队伍建设(40%) 执行人员比例(20%):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5% 基本要求:比例高于或等于15%
执行法官员额(20%):执行局(包括执行裁判庭)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审判庭法官的平均比例 基本要求:执行局法官员额占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业务庭法官比例
结构优化:年龄结构(10%) 基本要求:22岁-50岁的中央政法编人员占80%以上
轮岗(10%) 基本要求:执行岗位与审判岗位之间进行轮岗(轮岗时间不低于3个月)
警务保障(10%) 基本要求:有常驻执行局的司法警察
定期组织下级法院进行集中培训和视频培训(10%) 基本要求:每年至少举行2次现场集中培训
执行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情况(20%) 基本要求:未出现本院执行人员因执行工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机构(5%) 裁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基本要求: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执行救助(5%)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基本要求:建立专项司法救助资金
执行工作方案(5%)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基本要求:出台
争取地方支持(10%)(对于直辖市的中院不适用) 定期主动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25%) 基本要求:每年2次或2次以上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
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制度机制(25%) 基本要求:由相关部门出台涉及10个以上部门联动支持执行工作的文件
定期召开执行联动联席会议、专门机构负责执行联动等(25%) 基本要求:每年召开1次或1次以上由10个或10个以上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联席会议,且有专门部门负责联动
推动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25%) 基本要求:有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
执行法治宣传(15%) 制定执行工作宣传方案及其落实情况(25%) 基本要求:制定宣传方案并落实
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的专门宣传(25%) 基本要求:有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的专门宣传
关于执行工作难点、热点及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25%) 基本要求:有关于执行工作难点、热点及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25%) 基本要求:每年至少发布1或2次本院或辖区法院典型案例
5. 执行质效(25%)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实际执结率(10%) 实际执结的案件数(实际执行完毕 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定终结执行 销案 不予执行 驳回申请)/首次执行实施案件数 (统计口径:首次执行,不含恢复执行、保全案件及审查案件)
执行完毕率(20%) 系统自动提取的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
执行到位率(20%)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每个首次执行结案的案件:到位标的额/申请标的额(剔除刑事执行、行政执行、非诉执行以及诉讼费的执行等案件,且结案方式仅包括执行完毕结案和终本结案的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25%) 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的案件数(实际执行完毕 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定终结执行 销案 不予执行 驳回申请)/实际执结的案件数 超过法定期限未结案件数 (法定期限:分子中的法定期限是扣除、延长审限后的法定期限;分母中的法定期限是:无网络拍卖案件为6个月绝对期限;有网络拍卖案件为12月绝对期限。统计口径:首次执行,不含恢复执行、保全案件及审查案件)
基本要求:达到9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1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数/收案数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国家赔偿(5%) 国家赔偿案件数量 基本要求:年度未因执行发生国家赔付的国家赔偿案件
6. 所辖评估的基层法院的均值(25%)
基层人民法院
1. 规范执行(4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财产保全(5%) 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15%) 基本要求: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5日内启动执行(30%) 基本要求:在5日内启动执行
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情况(25%) 基本要求:保全案件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系统自动提取的保全率(30%):保全案件数/一审民商事案件数
财产申报(5%) 依法发出报告财产令(50%) 基本要求:依法发出报告财产令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法律制裁(罚款/拘留/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50%) 基本要求:有过相应处罚案例
财产调查(10%) 网络查询及时性(70%) 基本要求:需要查询财产的,执行人员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启动查询
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20%):期限内发起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
传统查询及时性(10%) 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且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一个月内启动线下查询核实
财产控制(10%) 对于查到的财产,需要并能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50%);需要线下控制的(50%) 基本要求:能够进行线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控制的,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进行线下控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需异地控制的除外)
评估(5%) 及时启动评估(50%) 基本要求:需要评估的,在30日内启动评估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 基本要求: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
财产拍卖(10%)
及时启动拍卖(50%) 基本要求:需要拍卖的,在30日启动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率(50%):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基本要求:网拍率为80%以上
执行款发放(5%) 新收案件是否一案一账号(40%) 基本要求:实行一案一账号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基本要求:在1个月以内发放,或超过1个月发放,但是说明理由并经过领导审批
纳入失信名单(5%) 系统自动提取的失信名单撤销率:撤销失信名单数/发布的失信名单数
终本案件合格率(30%) 终本案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基本要求:2016、2017、2018年三年的终本合格率均达到90%
现场执行记录(2%) 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50%):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是否使用执法记录仪 基本要求:有使用
将执法记录仪资料以合适方式保存(50%) 基本要求:将执法记录仪资料以合适方式保存
执行转破产(3%) 是否有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移送 基本要求: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10%)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40%) 基本要求:全部纳入
信息录入差错率(30%):(到位金额信息项为空率 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率 案款数据偏差率 其他必填信息项为空率)/4
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30%):关键节点超期总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2. 阳光执行(5%)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注
财产控制、处分告知(30%) 财产控制措施(主要指扣押)告知被执行人(50%) 基本要求:给被执行人发送扣押等裁定书
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50%) 基本要求:向被执行人发送扣划、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裁定书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30%) 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基本要求:告知
执行文书公开(30%) 执行裁判文书(50%) 基本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0%) 基本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0%) 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要求:在法院官网公开
3. 执行保障(15%)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执行指挥中心(20%) 固定场所(10%) 基本要求:有单独的场所
专用电脑等设备(5%) 基本要求:配置相应设备
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10%) 基本要求:建有相应的工作机制
专门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10%) 基本要求:配备专门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保障远程指挥、执行会商功能的硬件设施(5%) 基本要求:与辖区法院均实现了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
值班制度(10%) 基本要求:专人值班
事项委托办理情况(20%):系统自动提取的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50%)、事项委托平均用时(50%) 基本要求:大部分事项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10%) 基本要求:大部分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
系统自动提取的涉执舆情办结率(10%)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涉执舆情办结
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导案件办结率(10%)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督导案件办结
队伍建设(40%) 执行人员比例(20%):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5% 基本要求:比例高于或等于15%
执行法官员额(20%):执行局(包括执行裁判庭)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审判庭法官的平均比例 基本要求:执行局法官员额占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业务庭法官比例
结构优化:年龄结构(20%) 基本要求:22岁-50岁的中央政法编人员占80%以上
轮岗(10%) 基本要求:执行岗位与审判岗位之间进行轮岗的(轮岗时间不低于3个月)
警务保障(10%) 基本要求:有常驻执行局的司法警察
执行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情况(20%) 基本要求:未出现本院执行人员因执行工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机构(5%) 裁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基本要求: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执行救助(5%)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基本要求:建立专项司法救助资金
执行工作方案(5%)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基本要求:出台
争取地方支持(10%)(直辖市的中院不适用) 定期主动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25%) 基本要求:每年2次或2次以上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
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制度机制(25%) 基本要求:由相关部门出台涉及10个以上部门联动支持执行工作的文件;
贯彻落实制度机制,定期召开执行联动联席会议等(25%) 基本要求:每年召开1次或1次以上由10个或10个以上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联席会议,且有专门部门负责联动
推动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25%) 基本要求:有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
执行法治宣传(15%) 制定执行工作宣传方案及其落实情况(25%) 基本要求:制定宣传方案并落实
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的专门宣传(25%) 基本要求:有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的专门宣传
关于执行工作难点、热点及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25%) 基本要求:有关于执行工作难点、热点及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25%) 基本要求:每年至少发布1或2次本院办理的典型案例
4. 执行质效(4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说明
实际执结率(10%) 实际执结的案件数(实际执行完毕 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定终结执行 销案 不予执行 驳回申请)/首次执行实施案件数 (统计口径:首次执行,不含恢复执行、保全案件及审查案件)
执行完毕率(15%) 系统自动提取的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
执行到位率(20%)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每个首次执行结案的案件:到位标的额/申请标的额(剔除刑事执行、行政执行、非诉执行以及诉讼费的执行等案件,且结案方式仅包括执行完毕结案和终本结案的案件)
法定期限内结案率(5%)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20%) 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的案件数(实际执行完毕 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定终结执行 销案 不予执行 驳回申请)/实际执结的案件数 超过法定期限未结案件数 (法定期限:分子中的法定期限是扣除、延长审限后的法定期限;分母中的法定期限是:无网络拍卖案件为6个月绝对期限;有网络拍卖案件为12月绝对期限。统计口径:首次执行,不含恢复执行、保全案件及审查案件) 基本要求:达到9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5%)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数/收案数 基本要求:绝大部分案件办结
国家赔偿(5%) 国家赔偿案件数量 基本要求:年度未因执行发生国家赔付的国家赔偿案件
信访申诉(20%)
系统自动提取的法院登记信访案件数与最高法院新交办信访案件数比值(10%)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执行信访率(案访比)(20%)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信访化解率(25%) 基本要求:信访化解率在30%以上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信访办结率(35%)
基本要求:信访办结率在90%以上
建立信访管理制度机制(10%) 基本要求: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