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四人与王某原是同事关系。但一次聚餐饮酒后,王某酒驾身亡,朱某等4人则被王某亲属告上了法庭。
男子酒驾死亡 四酒友被判赔偿
朱某等四人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2016年5月18日晚上下班后,朱某等四人与王某相约外出聚餐,席间共饮用白酒一瓶、啤酒数瓶。餐后五人各自回家,其中王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离开。2016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王某驾驶上述车辆追尾停在前方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醉酒驾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的亲属以朱某等四人对王某过量饮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等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朱某等四人辩称:四人对王某的死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聚餐是死者王某组织的,席间无人劝酒、灌酒;二、散席时已对王某驾车行为予以劝阻,虽劝阻无效,但尽到了相应义务。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备完全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应意识到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在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等四人作为同餐人员明知王某饮酒后有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没有有效劝阻王某弃驾机动车辆或采取安全护送措施,亦没有及时告知其家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按照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根据死者王某及四被告过错大小,法院确定四被告各自承担3%的赔偿责任。四被告之间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不具备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酒友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表示,此侵权行为类型为侵权责任法上的不作为侵权或消极侵权。侵权行为以加害行为的构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侵权和消极不作为侵权。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构成侵权,需以行为人有法律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我国侵权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为该类侵权行为积极作为义务之来源。违反该项法律义务即应为而不为,即可判断行为的过错性,依据过错归责原则,行为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
“基于上述法理及法律依据,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在法理上即为伙伴注意义务。”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人对其他共饮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未尽到该项注意义务。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应尽到以下安全保障义务:(一)提示、劝告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切忌相互劝酒,发现共饮人存在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时应加以提示,控制饮酒。(二)通知、照顾、护送义务。如发现共饮人存在醉酒现象及人身危险时,应通知其亲属或救护机构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对醉酒人施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行为,或护送至安全场所或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得以脱离危险境地。
饮酒已经成为人们加强沟通、增进情谊、改善关系的常见方式,但酗酒伤身,不能“贪杯”。酗酒对身心、甚至生命危害巨大,饮酒过度不仅无法达到加深感情的效果,反而适得其反,造成自己身体受害、家庭破碎,甚至社会悲剧。同时,在多人共饮场合,对其他共饮人要做到不劝酒、不强迫饮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奉劝大家一定要牢记“开车前不喝酒,喝酒后不开车”,并互相提醒,避免因酒发生事故,遗憾终生,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