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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发布拒执典型案例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26 11:14:59 打印 字号: | |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睢宁县某镇供销社在沙某任主任期间,先后于向被告人许某某借款共计5万元用于偿还原有债务。后因无法偿还借款,该镇供销社将其所有的部分房屋共12间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许某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后该镇供销社以合同涉及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不能转让为由,起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睢宁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于2015年 10月22日判决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人许某某将房屋及土地返还给供销社。被告人许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6年1月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许某某不执行法院判决,该镇供销社于2017年5月3日申请睢宁县人民法立案执行,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向被告人许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该房屋及土地予以执行,因其不予执行,睢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某司法拘留15日,对被告人许某某妻子朱某罚款5万元。因被告人许某某仍不执行判决,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将该案移送给睢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仍然没有得到执行。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占用涉案的房屋,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原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仍拒不搬离该房屋,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的决心。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2012年2月份,徐州某皮革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某贸易公司(被告人宓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德国订购四个货柜的整张蓝湿二层皮,并签订购销合同。2014年8月13日,该批货物在中国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为货证不符,皮革公司遂做退货处理。后皮革公司与贸易公司多次达成履行协议,但均未获履行,先后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睢宁县人民法院关于判定贸易公司及被告人宓某某退还皮革公司人民币1380722元并赔偿损失172748.08元的判决。2017年3月27日,皮革公司向睢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14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向贸易公司及被告人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宓某某在执行期间拒绝支付货款及赔偿款,并将其名下50万元现金转移,致上述判决无法履行。

另查明,被告人宓某某已经履行二十万元义务,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宓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点评:本案被告人宓某某,在判决确定有140余万元的履行义务时,仍将其名下售房所得50万元现金予以转移,逃避履行义务,属于典型的“老赖”,本案的判决,体现了睢宁县人民法院积极应对“老赖”问题、大力打击各类拒执犯罪行为的决心。

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何某房屋租赁纠纷案被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2月15日判决被告人黄某某将其占有并使用的位于睢宁县某镇供销社房屋(底层两间,二层两间)归还给何某使用。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判决后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2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6年12月8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拒绝搬出房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2017年6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何某签署调解协议,承诺将房屋归还给何某,并于当日搬离房屋。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点评: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法院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程序,不仅有效震慑了被执行人,惩治了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还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典型案例四:

被告人李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案情简介:江苏某包装有限公司因与李某加工合同纠纷向睢宁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睢宁法院对被申请人李某经营的五金店货品予以查封。2015年12月7日,包装公司向睢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睢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包装公司欠款15万元。2016年4月25日,依包装公司申请,睢宁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拒收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逃避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在货品被查封后,擅自对外出售,所得货款自行处理,后又将部分货品转移给潘某宗用于折抵欠款。经鉴定,被查封的财产价值人民币22791元。

判决结果:11月23日,被执行人李某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睢宁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点评:李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擅自将其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导致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睢宁法院对其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打击了拒执犯罪,对各类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了较强的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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