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物品邮寄失踪理赔难
【案情简介】
王某在淘宝网销售电脑配件,并长期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通常王某都是自行在空白速递单上打印邮寄信息后,由快递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揽件。某日,王某将涉案货物交给某公司揽件员(未保价),寄往南京市玄武,并支付快递费40元。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根据速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王某不同意某公司的赔偿方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其损失近万元,鉴于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王某注意“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某所有损失。
【法官评析】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即符合53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应仔细阅读快递单正、反面中的格式合同条款,了解有关赔偿的规定,如果快递物品属于贵重物品最好选择保价,并保存好快递单、货物价值凭证等单据,一旦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应及时与快递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 老人被骗买保健品获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某生物科技公司为向年逾八旬的李某推销某品牌保健品,免费给李某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报告显示李某患有高血压等疾病,遂向李某推荐该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并承诺服用到第四个月时,将再为李某进行体格复查,如该保健品对他患有上述疾病没有保健效果,可将购买该保健品的货款全部退还。李某遂购买了相应的保健品。服用该保健品后,李某不但没有感到保健效果,还出现了其他不适症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向李某推销该保健品时,先自行给李某作所谓的“体检”,在未由具备体检资质的正规机构出具检验分析报告的情况下,告知李某患有疾病,并保证其推销的产品后有治疗效果,诱使李某购买,显然存在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故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元并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
【法官评析】
近年来,老年人因购买保健品受欺诈的现象比较突出。老年人是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他们的防范意识较弱,维权能力较低。一些不法商家抓住这些弱点对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设置消费陷阱。对此,建议家有老人的子女要多关心父母的日常生活,向老人普及相关诈骗案例,提高对骗子的防范意识。
典型案例三 申请网约车未使用却被扣车费
【案情简介】
赵某使用某网约车平台APP发送用车请求。车主接受赵某请求后未提供用车服务,却在APP上自行建立十分钟的行程,并扣取相应车费。后赵某另行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赵某以车主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网约车平台运营服务方某信息公司返还车费,并增加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司机在未接到乘客的情况下,自行虚构十分钟的行车交易,并通过软件扣取车费。该笔虚构的交易所涉金额虽小,然而性质恶劣,欺诈故意明显。虽然此系司机的行为,但司机是履行某信息公司的合同义务,系某信息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司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信息公司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消费欺诈的,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故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赔偿赵某500元。
【法官评析】
网约车因随叫随到、便捷高效等特性成为当下流行的叫车方式,由于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网约车也常给出行人造成困扰。法官提醒,乘客应尽量选择口碑好、规模大的网约车平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乱收费的现象,而且能提高行车安全性。同时,约车后要查看平台司机信誉度及出行次数。如果司机信誉度较低,需提高警惕。在付费方面,如果乘客开通免密码支付功能后遭遇恶意刷单扣款,则需要联系客服要回费用,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典型案例四 虚构二手车里程数以次充好
【案情简介】
仝某在某二手车经销公司处购买二手大众高尔夫一辆,双方约定车辆价款为75000元,里程表显里程为7万余公里。仝某依约支付了车辆全部价款和车辆上牌费1000元,后该车转移登记至仝某名下。后仝某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近28万公里。仝某认为,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擅自修改了车辆的里程数,构成了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该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由二手车经销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销售商,在履约中不真实披露行驶里程数,诱使原告仝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撤销仝某与某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仝某将车辆退还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某二手车经销公司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法官评析】
现如今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就有不少人选择去买价格相对便宜的二手车,然而二手车价格虽便宜,消费“陷阱”却不少。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二手车时首先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二手车市场,并选择诚信商户。选购时最好请专业人员陪同,仔细查验车辆的各种状况,再者,要把经营者将车辆的描述和对车辆质量的承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一一在合同上予以明确,并留存凭证,便于纠纷发生时维权。
典型案例五 电饭煲有医疗功能算欺诈吗?
【案情简介】
孙女士在某公司经营的天猫平台店铺购买了进口多功能电饭煲,实际付款2899元。后发现涉案商品页面不仅多次使用“顶级”“最健康”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且虚构“食品级高纯铜”这个并不存在的铜制品级别,宣传涉案产品具有“抗癌”等医疗功效,由此认为经营者的行为系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欺诈,故诉至法院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在宣传涉案产品时使用绝对化用语、虚构产品等级及宣传医疗和保健功效等行为虽有不妥,但是原告孙女士作为具有一定辨别能力的消费者,上述不当宣传并不足以对其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因此,孙女士关于某公司不当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孙女士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消费者错误的意思表示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经营者使用“顶级”“最健康”等绝对化宣传用语显然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但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上述宣传虽有不妥但并不足以对孙女士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时要保持理性,不要期待获取额外的利益,切勿盲目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