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19-06-20 19:36:42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年1月12日分别受理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醇公司”)、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隆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1月18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18)苏0324破1号、(2018)苏0324破2号、(2018)苏0324破3号,并指定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25日裁定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方式进行审理,(2018)苏0324破2号、(2018)苏 0324破3号案件并入(2018)苏0324破1号案件审理,并指定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上述三公司(以下简称“苏醇酒业”)合并重整管理人。

为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进一步选择、优化苏醇酒业重整计划,接受各方监督,管理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重整程序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以加快推进苏醇酒业重整的工作进度。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一、基本情况

(一)苏醇酒业简介

1.苏醇公司。2002年4月26日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徐州市常青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04年6月24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编号为“(1093)名称变更[2004]第06240002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其名称变更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37093088M,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和平西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英;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股东李荣英251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3.7%,股东陈影48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3%。经营范围为白酒、酒精、调味酒生产销售;小麦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小麦蛋白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得隆公司。2008年4月18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徐州得隆生物科技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44036156,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和平西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英;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股东李荣英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股东苏醇公司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小麦及其制品(小麦蛋白粉)、淀粉,销售自产产品;生物技术开发(非研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瑞康公司。2008年11月20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82192184A,住所地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前进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韩燕;注册资本230万元,股东陈宇,占注册资本的100%。经营范围为果醋、饮料(其他饮料类)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果醋、饮料(其他饮料类)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醇酒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13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现已严重资不抵债,但公司基础和发展前景较好,对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要求而言,已成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且在高质量发展趋势下,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苏醇酒业希望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以全新的资本结构重新运营,使企业步入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最终实现苏醇酒业、债权人、职工、投资人等多方共赢。

(二)苏醇酒业资产及重整关联资产状况

根据徐州迅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三公司合并重整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1月12日,苏醇酒业资产总额125,099,023.44元,负债总额457,328,717.77元,净资产总额为-332,229,694.33元,资产负债率为365.57%。

根据徐州迅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评估报告,苏醇酒业资产(不含苏醇公司西办公楼)及苏醇酒业重整关联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139,233,160.25元,其中苏醇酒业资产(不含苏醇公司西办公楼)评估值为59,713,750.00元,苏醇酒业重整关联资产的评估值为79,519,410.25元。

(三)苏醇酒业债权债务情况

1.截至2019年5月31日,除职工债权外,180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总金额为700,716,189.18元,经管理人初步审核数额为439,205,049.21元;

2.上述申报的债权中,对苏醇酒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为46,900,000.00元,对应抵押物的评估值为21,624,380.00元;债权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数额为6,497,080.04元;

3.上述申报的债权中,经管理人初步审核税收债权为2,283,219.97元;

4.截至2018年1月12日,三公司账面显示的对外债权数额为43,496,390.71元,管理人已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进行清收。

(四)职工债权及社会保险费用

截至2019年5月31日,到管理人处登记的职工共计为337人,其中管理人已初步确认职工身份的为264人,初步审核职工债权数额为2,153,111.96元;以现有证据暂时无法确认职工身份的为73人。

睢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债权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1月12日,苏醇公司共欠缴社会保险费用金额为8,765,804.12元,滞纳金3,346,278.13元,共计12,112,082.25元(上述费用不包括2018年1月12日后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和苏醇酒业未开户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苏醇公司证照办理情况

苏醇公司的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消防、环保等已验收通过。

(六)相关法律问题和其他问题

本招募公告并不当然替代投资人的尽职调查。除参考本招募公告及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外,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投资人自行判断投资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他风险。

(七)初步重整计划要点

1.除保证金外,重整投资人需投入的资金包括偿债资金、苏醇酒业重整关联资产价款、保证重整计划执行的后续资金;

2.重整投资人以苏醇酒业资产(不含苏醇公司西办公楼)的评估价作为参考提供偿债资金,同时获得苏醇酒业股东的全部股权。如是存续式重整,苏醇酒业股东以零价格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另外,重整投资人可以提出其他有利于重整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清算式重整、分离式处置等重整方式);

3.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偿债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债权受偿方案向债权人清偿。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重整投资人按本公告要求提供的偿债资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保证重整计划执行的后续资金可以分阶段支付。重整投资人应当提供有雄厚资金实力,且得到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为其履行支付偿债资金和保证重整计划执行的后续资金的义务作出相应担保;

5.重整投资人提交的初步重整计划应当提出重整后的苏醇酒业的经营方案;

6.重整投资人可以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重整思路的初步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税收承担、保证重整计划执行的后续资金等;

7.特别说明:

(1)无论采用何种重整方式,重整投资人需同时购买苏醇酒业的重整关联资产,苏醇公司西办公楼由管理人另行依法处置;

(2)除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管理人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外,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非因职工个人原因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重整投资人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重整投资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重整投资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重整投资人财务状况良好,有重整苏醇酒业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拥有与苏醇酒业主营业务相关等同类行业从业经验者优先。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联合参加苏醇酒业重整投资人的招募。联合投资的,应当提供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联合投资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重整投资人递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和资料要求

重整投资人请于2019年7月22日前按照本公告第六条载明的地址向管理人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重整意向函;

(二)重整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简介,包括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介绍、管理团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联系方式等;

(三)重整投资人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初步重整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包含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参与破产重整的投资方式、自身的优势与劣势、苏醇酒业经营计划和偿债计划(包括偿债资金的金额及支付计划,保证重整计划执行的后续资金金额及支付计划)、职工接续、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

(五)重整投资人内部决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六)递交重整文件人员的授权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加盖重整投资人公章,如重整投资人为个人的则由其本人签名。

四、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及后续安排

(一)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应在2019年7月1日前向管理人交纳第一期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未按上述时间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为重整投资人的资格。

(二)意向投资人交纳上述保证金,出具《保密承诺》,经管理人审核同意后,可查阅苏醇酒业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债权申报资料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等。意向投资人应在2019年7月22日前自行完成尽职调查,如需管理人配合尽职调查的,应提前1日通知。

(三)管理人将在2019年7月30日前对重整投资人进行选定:提交投资方案的投资人有2家以上,管理人将根据出价高低、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能力、履约保障、行业经验等方面,综合评定最优投资人;如提交投资方案的投资人只有1家,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直接确定其为投资人。

(四)重整投资人应在收到管理人确定其为投资人的通知后3日内,交纳第二期保证金(第二期保证金为重整投资人的报价减去第一期保证金2000万元)。重整计划草案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全部保证金可转为偿债资金或苏醇酒业重整关联资产价款。

重整投资人交纳第二期保证金后3日内,以重整投资方案和招募公告为基础,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五)管理人在2019年7月31日前将未能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支付账户。

上述(一)至(五)涉及重整的时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形,经管理人申请,并报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同意,期限可延长。具体延长的期限,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确定。

(六)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批准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资人保证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前述保证金2000万元或第二期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经选定确认为重整投资人的企业或自然人单方面终止重整投资协议;

2.经选定确认为重整投资人的企业或自然人由于自身不具备经营实力、或在业务、财务或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造成重整计划无法实施;

3.经选定确认为重整投资人的企业或自然人没有按照招募公告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二期保证金;

4.经选定确认为重整投资人的企业或自然人缴纳第二期保证金后,没有按照招募公告规定的期限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五、指定的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淮西支行

开户名: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 号:102 503 010 400 059 92。

六、联系及咨询方式

联 系 人:户主任、孔律师

联系电话:0516-88301123,18994900787、18651790406

联系地址: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前进路85号14号楼202室。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    举报投诉:0516-88112368、80389605     邮编:2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