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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19-06-25 15:10:30 打印 字号: | |
  好奇心害死猫,七旬老汉非法种植罂粟519株

2016年年底的一天,靳某某在同村村民沙某家中阳台拿走一个“大烟朵子”,出于好奇,后其在自家西侧院墙外空地,播撒罂粟种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519株。

2018年1月,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点评】

  罂粟是毒品的原作物,是制作海洛因原料,无论是出于食用还是观赏为目的,只要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种植,都会受到法律追究。在此法官提醒: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处以刑事拘留,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不予立案追诉。

持身不正,公职人员沦为“瘾君子”

赵某原系某市公安分局副局长,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其先后两次从耿某某处购买冰毒约45克供自己吸食。同时,赵某先后多次联系董某要求提供地点及冰毒供自己吸食,后董某将其安排在某宾馆内吸食冰毒。在宾馆房间内,赵某又先后四次容留汪某某、赵某某、耿某某等人吸食冰毒,自己亦参与吸食。

2018年9月,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点评】

“禁毒先治吏”,在社会人员的拉拢腐蚀下,一些公职人员沉迷毒品从此走上不归路,“送礼不如送毒品”等观念在“毒有圈”里蔓延扩散。而公职人员本身在社会上具有带动作用,一旦吸毒,带来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进而衍生出贪污腐败等问题,整治公职人员中的“瘾君子”势在必行。

吸毒者盗窃上线毒品,“黑吃黑”获重刑

2018年1月,王某、何某、程某获悉他们的“上线”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处,三人共谋后,一同驾车至沈某某住处,乘无人之机,将沈某某藏在此处的100余克冰毒盗走,该毒品出售价格为250元每克。后三人将一部分用于吸食,贩卖一部分获取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何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王某、何某、程某盗窃后又予以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何某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点评】

毒品,虽然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且不认可为合法财物并禁止交易,但并不等于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占有,更不能以盗窃等犯罪手段占有。故上述案件中王某、何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毒品的行为亦构成盗窃罪。

【法律小贴士】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理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是在市面上毒品又可以制作成多种产品或变换名称出现,常见的有摇头丸、神仙水、K粉等。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有十一种罪名,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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