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品质营商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结合睢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套路贷、敲诈勒索、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等危害金融安全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严惩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二、严格防范和依法打击虚假诉讼。重点关注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等虚假诉讼多发领域案件,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严格证据审查,严厉制裁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区分普通经济活动纠纷与违法犯罪行为。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应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准确适用、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保护好民营企业财产权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规范商事交易行为。认真审查涉及各类金融创新交易模式合同的效力,依法保护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民营企业融资、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妥善认定新类型担保法律效力,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民营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维护良好的市场融资环境,提升市场经济活力。
五、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及时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对于暂时出现偿债困难,但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依法进行重整,使危困企业获得新生机会;对于却无拯救希望的僵尸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积极推动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信访维稳等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
六、严格审查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的非诉行政案件。针对行政机关因环保、用地等建设行为对民营企业进行处罚所引发的非诉案件,应当就行政机关所作出处罚的实体、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适当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因行政处罚不当造成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将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
七、积极开展司法审判延伸活动。定期对民营企业进行走访,并对企业存在生产安全、劳动用工等问题进行梳理,形成调研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民营企业建立风险防控、防范意识,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八、积极推进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制度,积极听取企业及企业家诉求,精准回应企业及企业家关心关切的问题。依托与县工商联建立的涉民营企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高效、稳妥处理民营企业纠纷。
九、全力实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针对民营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加大执行力度,通过严格案件办理期限、穷尽执行措施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等方式,确保涉民营企业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年度达到90%以上的目标,不断增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提升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在执行案件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十、对于民营企业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在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尽量减少对银行账户、原材料等查封,综合运用债转股、分期履行、“软查封”、执行和解等执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轻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影响。
十一、建立涉民营企业涉诉、涉执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我县民营企业的涉诉案件,及时向县工商联通报,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对于外地司法机关执行案件,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在保证依法执行的前提下,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十二、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涉民营企业纠纷审判、执行案件形成审判、执行年报,向县委、政府报送;定期发布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在《今日睢宁》等媒体上发布,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