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已成为诸多消费者的首选。只需在电脑或手机上简单的几步操作,就可以足不出户享受便捷生活,轻松选购全球商品。然而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和非直面交易性,为消费欺诈、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实务中更有个别商家铤而走险、违法经营,走上犯罪的道路。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商家经营行为,为高质量电商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睢宁法院对近三年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布以下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快递被他人冒领 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被告田某均为中国投资资讯网尘缘交易频道实名认证的用户。2017年5月22日21:28,被告发布出售纪念币的帖子,载明:代友低卖陈云、周恩来、刘少奇纪念币原封原盒,及各纪念币的价格,以上5盒一起走还可适当优惠。最好北京交割,外地顺丰到付,电话联系双方跟帖确认有效。当晚,原、被告通过发布回帖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购买两盒陈云纪念币,款到发货,顺丰到付。达成协议后原告即将货款支付至被告账户。次日,被告通过顺丰速运将纪念币寄送原告,面单上注明了收件人为原告,及其收货地址、电话。面单托运物内容栏注明“纪念币2盒”,保价10000元。另外备注:1.必须本人持证签收,2.轻拿轻放!!!后快递公司送达时,该快件被他人冒领。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有无完成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被告在中国投资资讯网发布售卖纪念币的帖子看,帖子注明:“最好北京交割,外地顺丰到付”,可见被告委托顺丰速递公司邮寄货物,是其选择向原告交付货物的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交货地点为快递单上写明的地址,故虽然被告已将货物交由速递公司发运,但原告并未收到,不能认定被告已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付货款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法官评析:快递物流方便、快捷,已成为现代交易频繁使用的送达方式之一,但如果购买的商品被他人冒领或者丢失着实让人气愤。法官提醒,邮寄贵重物品切记选择保价,万一丢失也可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快递包裹一定要及时取回,或委托信任的人代取,贵重物品要亲自验货后再行签收。快递公司也要尽可能的仔细核查领取人的身份信息,避免快递被他人冒领。
案例二:配料含量未标注 起诉商家获赔偿
案情简介:刘某在京东网站上购买了某品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产品标签显示配料为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未注明配料含量),质量等级为调和油。产品包装的正面用同等字体加粗标明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字样,并配有葵花、橄榄图案。刘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橄榄油作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含量,但是未有标注,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系橄榄油和葵花籽油两种配料调和而成,其中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明显高于葵花籽油,因此应当认定其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涉案商品名称为“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将橄榄置于葵花之前表述,在名称上对橄榄油进行了着重标示;在配料表中将橄榄油的质量等级表述为品质最高的特级初榨橄榄油;在文字说明上也对橄榄油进行了着重标示,而对葵花籽油的品质等级却未作表述。综上,可以认定其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因此,涉案商品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认定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刘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法官评析: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商家在生产销售此类商品时,应明确标注配料的含量,以便让消费者根据需要做出选择,减少误解的发生。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也要格外留意产品标签,避免花高价买到“价”“质”不符的商品。
案例三:海淘、代购成热门 消费者该如何抉择
案情简介:王某在淘宝网上通过某海淘店购买了“某知名品牌儿童多种复合维生素营养咀嚼片”和“有机版红铁/铁原儿童成人补铁”。该两款产品均无中文标识及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经对该两款产品英文说明书进行翻译,“儿童多种复合维生素营养咀嚼片”成分中含有“西伯利亚人参(刺五加)”;“有机版红铁/铁原儿童成人补铁”中含有:“当归”。 经法院调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未能查询到涉案两款产品的登记信息。
法院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现货代购,不同于为消费者代购其指定特定商品的代理关系。所以在现货代购模式下,代购者在境内公开销售现货商品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保证其经营的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刺五加与当归仅可用于保健食品。涉案两款产品均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家和厂址,亦未在我国取得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因此并不属于保健食品,刺五加和当归亦不能用于该两款产品中。被告作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有义务审查其销售产品的成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疏于履行这一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退款及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评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海淘”、“代购”的兴起,使得国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种类繁多的国外商品,但海淘市场欠缺规范管理,乱象频发,商品质量参差不齐,不少所谓“海淘”的专柜正品其实是国内制造的高仿产品经出国“镀金”后再回流。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过分迷信国外产品,更不可一味贪图低价。在购买海外商品时,一定要尽可能地选择正规渠道或平台购买,若是需要委托他人代购,也要掌握对方真实身份以及产品来源,切勿随意相信代购广告。
案例四: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购物 起诉商家未获赔偿
案情简介:董某通过淘宝网在郝某开设的店铺购买红参茶15盒、红参糖40袋,共计花费1550元。所购商品的配料表上显示含有红参浓缩液或者红参、红参提取物。董某收到货物后,以该产品所涉原料不能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经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法院受理的另外两起案件中,也是两名董姓原告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购买的产品分别为添加了红参的人参养生茶和添加了鱼肝油的胶囊,该三名原告通过同一个淘宝账号购买商品,且住址相同,经询问,三名原告之间系父子关系。
法院认为:结合其他案件能够认定,原告及其家人对所购产品的部分原料不能用于生产普通食品这一规定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在短期内大量、频繁购买存在类似瑕疵的产品,并据此向法院提起格式化诉讼、索要十倍赔偿,有悖生活常理,其行为带有明显的牟利性质,不符合十倍赔偿惩罚性条款的适用条件。故本院对董某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法官评析:从立法本意来讲,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了“十倍赔偿”条款,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正当消费者,保障食品安全。从法律上讲,“知假买假”的个人打假者也具有消费者资格。从公平的角度讲,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的商品是其法定义务,个人打假者支付了合理对价,当然应当买到合格的商品。如果他买到了假货,当然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维权。但若像案例中的消费者一样,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购买,那么就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惩罚性条款。如果支持了惩罚性赔偿金,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相悖,反而会催生更多类似案件,也不利于市场营商环境的发展。在此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避免过度维权。
案例五:将淘宝店铺出售他人后又更改密码找回 承担合同诈骗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人韩某某、张某经共同计议,欲采取向他人出售淘宝店铺,后通过修改登陆密码将店铺重新找回的方式非法获利。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张某从他人处购买“枫雅轩家居馆”等淘宝店铺,经淘大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先后与林某等人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并以7.35万元的总价将4个淘宝店铺出售。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在收取转让金后,又通过修改登陆密码的方式将出售的4个店铺找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评析:近年来,我县电商行业发展迅速,诞生了许多淘宝镇、淘宝村,但是在电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选择钻行业的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通过从他人处购买淘宝店铺,然后出售给他人,待他人支付价款后,再通过修改登录密码的方式将店铺找回,使受害人无法再登录店铺,从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法官提醒,广大淘宝店主在从事经营中既要依规合法经营,不要好逸恶劳,触碰法律的红线,更要提高警惕,严防犯罪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