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法律小知识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21 09:54:54 打印 字号: | |

非法集资定义: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一)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剧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非法集资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集资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骗取更多的人参与投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款项

不法分子大多数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线下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我那个网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识别方法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提醒广大群众,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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