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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织疫情防控期间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网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18 10:34:31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月29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华家河镇鄢家村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鄢小文的密切接触者鄢成(脑瘫患者,鄢小文的大儿子,16岁),在该镇集中观测点房间内确认死亡。这则令人心痛的消息引发人们尤其是我们法律人的深思: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怎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得到有效保护?本文拟通过对疫情防控期间留守儿童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路径。

一、疫情防控下留守儿童现状

1.热点新闻概述

留守儿童是指夫妻双方在外工作半年及以上,而将孩子留在原居住地或原户籍地就读的适龄儿。而上述新闻中提及的这位少年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留守儿童,是由于疫情防控过程中其父亲隔离不能照料子女日常生活而委托他人照顾的暂时性“留守”。就是这短暂的“留守”导致一个年轻的生命陨落。按照当地村委会的说法,“鄢成在24日下午吃了饭,26日晚上吃了点蛋黄派,28日则由两名村医喂了两杯氨基酸。”在长达五天的时间中,能说得出的饮食照料如果只有这些的话,显然是有难以原谅的疏忽。这也让我们联想到,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留守儿童以及特殊“留守”儿童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2.疫情防控下留守儿童现状

留守儿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缺乏亲情的关爱、父母的有效监护,他们的健康成长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健康状况

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法制周报》曾报道,2010湖南手足口病疫情防控过程中,发现重症患者多为县乡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这篇报道在当时为守护留守儿童工作敲响警钟,疫情防控时期更值得我们反思和警惕。留守儿童的健康防疫问题尤为突出,这种健康不仅是身体上的健康,更是心理上的健康。因受疫情影响,留守儿童很多家庭生活条件变得更为困难。家庭成员中因自行隔离、减少流动、避免接触等客观原因而无法回到未成年子女身边没有父母很好的生活照顾,留守儿童较以往更缺少食品上供应、营养上补给,身体健康受到很大伤害,而且往往会出现生命安全等危险事故。疫情中,大多数留守儿童年龄很小,面对家长不在身边,特别是面对亲人的离开,痛苦伤心焦虑,不知道如何释放情绪,此时心理疏导活动更应得到加倍关注解决。从近期的新闻报道来看,留守儿童身体健康发展和自身安全存在很多隐患,安全监管难度不断加大。

2)教育现状

留守儿童当中较大比例存在学习成绩不佳、兴趣爱好少、性格内向等问题。由于父母的外出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学习辅导、学习监督、学费缴纳及学习目的等方面,儿童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出现了学习成绩下滑的现象。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家长不在身边,其对疫情发展的辩识能力,自我保护的意识都成熟,缺乏正常的引导和保护

   3)监护现状

在疫情防控之下,留守儿童的父母往往把孩子托付给在家的一方或其他自己信赖的人、村干部等照顾。监护类型如隔代(长辈)监护、父亲或母亲单亲监护、亲戚监护、同辈监护(哥哥姐姐等)或自我监护。而这些被托付或委托照顾孩子日常生活的人直接关乎着留守儿童身心的成长。而在这种特殊时期的监护状态下,留守儿童的衣食起居、日常生活、健康变化、疫情防控可能会受到更大阻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上,很多父母处于缺位状态。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法定监护的缺失更成为此次特殊时期成为留守儿童中的普遍现象。

疫情防控下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

1.监护缺失,出现临时监护人

父母监护缺失是指法定监护人尚在但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留守儿童没有父母进行实际监护,一般也会有其他近亲属或者监护受托人代为实行监护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我们暂且称之为临时监护人(包括其近亲属或者监护受托人),但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不享有监护权。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由其父母担任,在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有两种情况,即父母以及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丧失监护权后而自愿或指定的享有监护权的人,大多为近亲属。这就明确说明了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实际上并不享有法律之规定的监护权。其性质是基于受托人与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委托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2.监护人资格法律概念模糊法律规范尚存盲区

1我国对监护制度的规定较粗略。我国现行监护制度见于《民法总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中,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并且不全面,无法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当前特殊时期。

2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变更的规定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监护关系变更的条件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没有规定具体详尽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使得一些监护人尽管因身体或经济状况已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则存在被监护人权益受侵害时无法变更监护人。由于有关关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资格规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在父母监护缺位的情形下,留守儿童无法得到高质量高素质的监护。

3委托监护程序不明

委托监护指监护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的情形。其不同于监护的设立或者变更,并不发生监护设立或监护变更的效力。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允许委托监护却没有对其做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对委托监护的法律性质、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和其他委托人在监护职责中的权限、监护受托人的权利义务、监护受托人违反监护职责时需要承担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实际中监护人、被监护人以及监护受托人三者往往会发生纠纷,由于监护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导致三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

3.监督管理机制缺位,缺乏制度保障

 疫情防控期间,到阻隔的父母无法像平时一样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及时掌握子女实际情况成为难题。临时监护人是否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是否存在侵害孩子权利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进行监督的机构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这明显无法从根本上达到对未成年人监护状况的监督,其可操作性也不强。除此之外,我国再没有关于监护的监督的相关规定。这也是导致监护权缺失的一大原因。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才能保证被监护人在完整、有效的监护下健康成长。

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的相关对策——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

在我国前期针对保护留守儿童、关爱留守儿童的举措中,各个地区也将留守儿童问题作为重点解决对象采取了各类措施:“代理家长”制、班主任负责制以及各类志愿行动。但此次疫情来势汹汹,涉及的范围广,疫情时间长,从一定程度上反应出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解决还仅仅是停留在社会关注以及政策改善上,并未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而要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就是从法律上完善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即为监护问题的规定。只有从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地保护,才能在今后的实际情况中真正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1.确立临时监护人资格

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下,确定一个主体是否有资格监护留守儿童,直接关系到在此期间的留守儿童是否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目前,我国对监护人能力考查未纳入如“道德品质、行为举止、责任心以及文化水平”等关乎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重要要素。因此,应该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明确监护人的资格,例如采用否定例举表述方式形式具体界定监护人的资格。

除此,还应将我国各地关于监护人的有效制度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中。例代理家长,代理家长由于多为无偿且义务性较强,通常是凭借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而由人们自由报名,因此很多地区通过文件下发,由当地学校、乡镇单位选派形成“代理家长”人选。当然代理家长”因义务性的工作性质,一旦纠纷出现因无法定权利而难以保护自身,一方面,即使“代理家长”出现错误,家长也因其系义务帮扶而不会追责。对代理家乡的任免,及权利义务可以进行立法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2.明确规范临时监护人权利和义务

留守儿童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实际体现的是一种委托监护的关系,这就要求现实中应加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意识,同意他们基于意思表示的一致订立相关监护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就在出现纠纷时有了追究责任的一般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护的有力执行。

除了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对此的明确规定。目前,法律对法定监护人的职责规定较为全面,但这对委托监护中的受托人却无强制力。规范委托监护,对农村留守儿童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强化监护义务,需要立法上确定委托合同所具备的必要性条款。例如明确规定委托监护的形式要件、委托内容、生效条件等相关问题。此外,针对被监护人受到他人侵害或是被监护人侵害他人,法律都应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对详细的规定,必要时加大监护干预,以完善责任的承担制度。有义务则就享有权利,法律也应注重监护人权利的保障。例如赋予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由于监护人在长期的监护过程中,缺乏补偿机制,视被监护人为包袱,不愿意履行法律所规的义务,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保护。完善监护人的权利,即加强了他们的监护动力,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留守儿童。

3.建立应急情形下特殊监督管护机制

建立应急情形下特殊监督管护机制的目的,应当包括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提供互相沟通以交换监护信息和咨询、对应急情形下特殊监护工作予以监督、对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人身和财产权益或留守儿童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启动紧急救助渠道等。同时,应当增加对疫情防控期产生的“临时留守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专门条款,如明确指定责任机关,明确保护地点及保护措施。另外,对现有法规政策中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主体作扩大化理解。可强化各地民政部门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社会散居孤儿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有效应对委托监护程序不明

因此,监护监督应当确立独立的第三方组织或者体系,以求在留守儿童问题各方中达到公平。这样以便对留守儿童监护中的问题做出及时、准确、有效的救助和补偿。

4.政府联动,借助公益组织成立网格救助体

由政府牵头,借助红十字会、残联等公益组织,整合各地家长组织,家长小组,及其他合作单位,推动建立特殊需求困难家庭疫情期间紧急救助网络。该举措的目的在于通过网络覆盖各地区行政区网格,出现紧急情况时联动村、乡、省至全国的响应渠道,高效打通信息和资源壁垒,对有需要紧急救助的家庭提供支持,确保心智障碍者、留守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基本的生活保障。

五、结语

未成年人是初升的太阳,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应努力拨开笼罩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下留守儿童头顶的云雾,让他们安心地露出笑容,积极面对生活的挑战,消除那些潜藏在他们周围的危险。无论是疫情当前,还是平时日常,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救助,都应当织起人人皆知且快捷高效的保护儿童的法律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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