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日益肆虐,逐渐由湖北扩至全国,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于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除了对疫情防控保持关注,还应思索司法如何在疫情防控大局中发挥自身作用。从最高院执行局发布《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江苏高院先后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来看,最高院、江苏高院无疑已经走在前列。
不过,“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终究要化作执行措施的具体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实际效果。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司法拘留措施为切入点,对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采取线下执行措施问题展开探讨,希冀为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拘留等线下执行措施的运用提供些许借鉴。
01
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拘留措施采取的现实“困境”
司法拘留不可避免地产生人员接触和聚集,可能会引发疫情蔓延,不利于疫情防控。而如果减少司法拘留等线下执行措施的采取,则会损害执行的强制性,进而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疫情防控与司法拘留措施采取之间似乎“水火不容”。当疫情防控开始,司法拘留措施采取便面临现实“困境”。
但是,“可能”不等于“一定”。只要司法拘留措施采取得当,只要配套措施使用到位,便不会引发疫情蔓延,更不会对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影响。
02
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拘留措施采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司法拘留措施采取的必要性
1.执行工作的天然特性
最高院及各地、各级法院相继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将开庭等诉讼活动予以延期。但是,执行工作的天然特点决定了它难以像诉讼活动一样“戛然而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为例,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产生“发现足额财产线索”、“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等恢复执行的条件;同时,这些信息处于变动状态,可能稍纵即逝。除非及时采取查控措施,除非及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下来。如果一切都等到疫情防控结束,等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化为乌有,等到被执行人逃之夭夭,那么任何措施的采取都已经失去其实际意义。
2.人员排查的有利时机。
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徐州市开始实行个人信息自助登记,凡外地来徐、在徐进出小区、单位的人员通过手机扫码等方式填报个人真实信息,作为快速通行的电子凭证,届时主动出示、配合监测值守岗等管理人员查验信息、测量体温等;同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配合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等,共同开展社区治理和疫情防控,滚动排查涉疫重点人员和治安要素,及时发现举报疫情防控的可疑线索,并反馈情况和意见。在几乎全民参与的人员排查下,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个人活动空间都将被压缩殆尽,而这恰恰是发现被执行人,尤其是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有利时机。例如,2020年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佛山警方立案侦查的钟某航,在路过疫情防控卡点时,被严查细问、落网归案。
(二)司法拘留措施采取的可行性
1.司法拘留措施采取有章可循
一是最高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显而易见,通知并未禁止司法拘留措施的采取。二是江苏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 “十、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毋庸置疑,唯有尽可能采取包括司法拘留措施在内的执行措施,依法打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才可能通过积极履责,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例如,昆山法院办理的南宝公司申请执行瑞金麟公司返还139837包3M牌口罩案,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完成交付、投入市场,从而为疫情防控贡献司法力量。
2. 司法拘留措施采取有其它类似处罚方式可以参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截止目前,已有多地对个别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决定的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措施的采取并未受到疫情防控的影响,相反却是确保疫情防控落到实处的有力手段。有鉴于此,司法拘留措施也可以参照行政拘留措施继续采取。
03
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拘留措施的运用
(一)审慎使用
1.和解前置。在司法拘留措施采取前,先行尝试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是能够通过移动执行APP、微信、QQ、电话等平台和方式组织的,绝不约见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事先询问双方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以防在约见后、和解不成时,因疫情原因最终无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反而增加病毒感染风险。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 、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暂时不对该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分类处理。一是针对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生产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予以区别对待,暂缓对这些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服务疫情防控的大局。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可以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措施。二是针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进行分类处理,谨慎对被执行企业的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例如,徐州中院提出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项举措,对特定的被执行企业,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暂缓冻结、扣划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
(二)严格体检
特殊时期不同于平时,唯有事事严格以待,时时审慎处之,才能全面降低疫情蔓延的可能,才能无碍于疫情防控的大局。为此,作为司法拘留措施采取的第一步,体检必须较平时更为严格,体检内容必须更有针对性,体检程序也必须更符合疫情防控的需要。具体来说,可将司法拘留前的体检划分为初检和复检。初检主要针对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复检则针对平时收拘的一般要求。
一是鉴于发热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典型症状,为拘留所配备红外体温测量仪、84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被执行人到达后,拘留所先展开初检,对其进行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症状检查,对体温超过38摄氏度的被执行人暂缓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然,暂缓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非“一放了之”,任意将其放归社会。根据最高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鉴于被执行人体温超过38摄氏度,已属于感染症状之一,可直接将其移送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并防止司法拘留措施暂缓采取后,由于被执行人任意行动,造成疫情二次蔓延的可能。
二是初检完成后,对体温正常(37.3摄氏度以下)的被执行人进行复检,即常规检查。如被执行人存在血压较高等可能影响收拘、但与疫情无关的症状,可将其送往医院进一步检查。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目前医疗资源紧张,可选择非定点医院或专业体检机构。
(三)单独关押
众所周知,执行阶段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而司法拘留等措施既是执行强制性的体现,更直接影响着执行的效果。为了尽可能不损害执行的强制性,为了尽可能不影响胜诉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合法权益的实现,必须寻求当下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与司法拘留措施采取的平衡点。
实际上,要使两者之间达到平衡并非难事,单独关押的特殊方式即可满足这一条件。具体来说,对于初检体温介于37.3摄氏度与38摄氏度之间的其他被执行人,若复检符合收押条件,准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在拘留所内设置独立的关押区域,对这部分被执行人单独关押,进行隔离式拘留,从而避免出现交叉感染,甚至扩大新冠病毒疫情传播的风险。
(四)定时观察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存在潜伏期,且潜伏期长短不一,为尽可能减少携带病毒人员入所的情况,进一步降低处于潜伏期内的被执行人传播其他被执行人的风险,可参照医学观察的方式,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定时监测被执行人健康状况。
具体来说,在单独关押期间,对初检体温较高的被执行人每日分上、下午两次测量体温,进行健康监测。一旦出现体温大幅升高(超过38摄氏度)的情形,或者出现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其它症状,可及时送往所在地区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隔离救治。
(五)解除拘留
司法拘留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解除司法拘留措施;司法拘留期间,如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等,经审批后,也可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从而进一步减少收拘人员聚集,削弱疫情传播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期满解拘,还是提前解拘,在离开拘留所前,被执行人均应完成最后一次体检,以确认其当下有无感染症状,是否存在传播风险。换句话说,只有无感染症状者,才能在解除拘留措施后,不再根据疫情防控所需对其采取其他必要手段。如被执行人仍存在发热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可直接送往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隔离救治。
同时,如被执行人并非本地区人员,鉴于疫情防控时期,道路封锁、小区封闭等造成出行相对困难的情况,解除拘留措施的同时,可为被执行人增开“出行证明”,帮助其顺利返回居住地;如被执行人属于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灾区人员,也可为其提供暂住场所,帮助其安然度过疫情后再行返回。
(六)异地拘留
一是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申请执行人、举报人等在异地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的,利用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线上委托控制地、发现地法院协助完成司法拘留等事项。二是遵循当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规定,如当地已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通知申请执行人后,不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