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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延长假期、迟延复工期间劳动工资问题的研究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23 09:23:35 打印 字号: | |

摘要:2020年春节,江苏人民乃至全国人民都迎来了一个“超长的假期”。由于新冠肺炎从湖北武汉向全国蔓延,为防止疫情扩散,国务院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随后湖南、广东、上海、江苏等19省份陆续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在此期间劳动报酬如何支付,引起大家的关注,笔者就这一切入点做具体论述。

关键词:延长假期  迟延复工  劳动工资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大面积爆发,为了更好的配合疫情防控,大家都选择“闷在家中”,但在疫情蔓延期间,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的相关行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相关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提供群众生活必需的相关行业(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必须要在疫情爆发期间保证生产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供给,以更好的协助医护人员抗击疫情。

一、延长假期的性质及工资发放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一)关于延长假期的性质

目前对延长假期的性质,有多种认识。有的观点认为,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系法定节假日;也有的观点认为,该期间应为休息日;还有的观点认为延长假期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笔者认为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性质属于休息日,理由如下:

1.延长假期并非法定节假日,因为只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的假期才是“法定休假日”。当前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定带薪休假日为11天,包括元旦节1日、春节3日、清明节1日、端午节1日、劳动节1日,国庆节3日,中秋节1日。这11天的法定休假日,如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三倍工资。如春节期间我们共计有7天假,但只有3日是法定休假日,其他4日均是调休日(即休息日)。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中也明确提到,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这也侧面印证了春节期间延长的三天假期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2.延长假期应是休息日,有观点认为“春节假期延长3天,是因为疫情严重,国务院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采取的防控隔离措施。因此,这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虽然此次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3天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人员聚集以防控疫情发展,但这3天在客观上是给全国劳动者放了假,每位劳动者都享有法定的休息权。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亦明确说明是延长春节期间假期,从字面理解,既然是延长的假期,那该期间的性质应是休息日。 

(二)延长假期期间的工资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对于在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通过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有人说,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不同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与上述规定中每周最长工作时间多了四个小时。其实二者的规定之所以存在不同是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且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对于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延长假期期间工作而又没有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不适用休息日工作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计入综合计算周期内,如不超过工作时长,用人单位应按标准工资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若存在延长工作时间,超出的时间则以上述标准为基数按1.5倍计算加班费。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提供劳动不属于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工作,用人单位应按标准工资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二、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及工资发放

面对当前疫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各省份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延迟复工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8日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一)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

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相同,该期间的性质为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所以,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也应当是休息日,在此期间大家都是在家中休息,不必对二者进行区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不同,延迟复工应理解为受疫情影响各地方政府采取的临时性的紧急停工措施,该期间性质应为正常工作日,应对二者进行区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的发布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另一个是各级地方政府办公厅(室),二者的职责权限不同,对于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的要求性质也不一样。国务院明确了春节假期延长的期限,而延迟复工是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推迟复工期限的规定。

2.地方政府的疾病防控措施,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基本规定。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指2月3-7日,8、9两日本身属于休息日,不做讨论),既不属于休息日,更不属于法定休假日,仅仅属于地方政府对于疫情控制的行政措施,不能上升到更改工作时间的法律层面理解,地方政府无权变更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或休息日的性质,故该期间性质应为正常工作日。

(二)延长假期期间的工资发放

因该期间的性质为正常工作日,故不再区分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延迟复工期间不属于休息日,故休息日加班的二倍工资规则不适用该期间。在该期间上班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标准工资即可。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的影响很大,何时能够完全控制住疫情蔓延,目前尚不明确。对中小企业而言,面临产品滞销、无法正常生产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等难题;对于劳动者而言,停工会导致收入降低,生活压力增大。希望大家在此次疫情中能够相互理解,遇到争议妥善协商解决。让我们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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