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大量网民往往会在贴吧、微信群、微博等网络空间展开大讨论,其中也夹杂不少网络谣言,而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演变以及结局都会产生重要影响。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少数网民通过网络平台编造、传播关于疾病传染源、感染人数等谣言,引发社会公众的心里恐慌,由此引发笔者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在刑法适用方面的思考。
一、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
何为谣言?《辞海》将其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有学者从传播学的角度提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有了更多的自由空间,一旦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敏感领域发生突发事件,社会公众便通过互联网途径发表意见,其中也编造、传播一些过激言论或网络谣言。而互联网因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管控弱等特点,导致少数网络谣言得以滋生蔓延,既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又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而言论自由是指在不受外界非法干扰将自己内心思想、情感等公开发表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时至今日,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公民这一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和保障。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为宪法所确认和保护。
言论自由既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进步的重大标志,然而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言论自由应当限定在道德的上限和法律的底线之间。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当今世界范围看,各国都对某种不适当的言论加以禁止,甚至在刑法中设置若干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因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等于造谣自由,用法律规制网络谣言,不是压制言论自由,而是对所有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民主权利和责任的切实保障。
二、网络谣言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网络言论是一种主观表达,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身体举动。即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却又可能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发表言论的行为能否治罪,关键在于言论的内容是否虚假以及发表言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1.发布的网络谣言是“虚假事实陈述”还是“错误价值判断”
网络谣言按其内容可以分为“虚假事实陈述”与“错误价值判断”。比如甲、乙两人为了博取关注,均在没有实际依据的情况下,分别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称“板蓝根可以治疗新冠肺炎”和“板蓝根包治百病,我相信也可以治疗新冠肺炎”,即甲发表“事实”,乙发表价值判断。假设板蓝根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并无作用,二人的言论均在网络上被大量传播,最终导致了全民连夜哄抢板蓝根,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样是发表了错误、虚假的言论,甲的行为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乙的行为很难去用刑法处罚。因为言论型犯罪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捏造事实、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这些行为必须由行为人实施虚假事实陈述才构成。而行为人所发表的价值判断,无论其观点是保守还是激进,正确还是错误,均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2.网络谣言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还是私人事务
行为人言论的对象可以划分为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当公民的言论涉及政治、公共管理等公事时,即时其言论具有一定的虚假或夸大成分,其可罚性也受到必要的限制。例如行为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政府采取的封闭管理措施发表批评言论,无论这种批评是隐晦还是尖锐,甚至存在部分夸大或虚假成分,公权力的介入与规制也应当慎重。因为宪法中的公民监督权和表达自由权主要保障公民在公共领域的言论,言论自由的法律化其实就是肯定一个人在法律上有说错话的权利。如果动辄以刑法处罚行为人,无疑将导致群众担心遭受处罚而放弃对国家行为评判,公共事务无人问津。相比于公共事务,法律必须以保护公民私生活的不可侵犯性为宗旨,如果行为人的网络谣言涉嫌对他人侮辱、诽谤,则需要刑法的介入与规制。
3.行为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时主、客观是否一致
网络谣言作为未经证实的言论,其内容经最终证实可以分为真实或虚假的言论。而将网络谣言内容的真实性与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主观故意相结合,行为人编造、传播的网络谣言又可以分为:故意不真实而结果不真实、无意不真实而结果不真实、故意不真实而结果真实、无意不真实而结果真实。此时,刑法并不对所有的情形都进行处罚。假设某村并无新冠肺炎感染者,而村民甲故意编造该村有人因患新冠肺炎而死亡,并在网络上传播,村民乙看到后信以为真,出于提醒亲友加强保护的目的,又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后甲、乙的言论都被大量传播扩散,最终造成大规模的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甲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乙因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不能以犯罪论。
而如果行为人怀着造谣生事的心理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却不幸言中,则应该如何处理?即上述例子中,村民甲故意编造、传播有人因患新冠肺炎而死亡的网络谣言,乙没有传播网络谣言的故意而传播该谣言,二人的行为致该网络谣言被大量传播扩散,后期经证实,该村确有死亡病例但尚未及时公布。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对于二人均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因为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编造、散播网络谣言的故意,但其客观行为实际上是在编造、散播“真实的谣言”,该行为对于政府做好防疫工作、加强村民的防护意识均是有益的,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对行为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定罪处罚时,既要审查谣言的客观真实性,又要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做到不枉不纵。
三、网络谣言犯罪的主要类型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适应新形势下网络犯罪斗争的迫切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谣言进一步予以刑法规制。按照网络谣言侵犯的法益的不同,散播谣言可能涉嫌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三类:
1.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煽动、宣扬型犯罪
编造、散播网络谣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要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此类犯罪为了预防法益遭到实害或具体危险,着眼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并不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抽象危险犯。因此只要行为人编造、散播谣言的煽动行为达到危害国家的抽象危险的程度,就有可能构成本类犯罪。例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行为人通过网络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网民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则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实施具体危害行为,都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扰乱社会秩序类的编造、传播型犯罪
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背防控期间,行为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可能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此类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要求行为人散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现实中的社会秩序,属于结果犯。因此,行为人的编造、传播的网络谣言只有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后引起社会恐慌具有现实化后果时,才可以将该行为评价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行为人编造、传播的谣言仅仅在网络上传播而未对现实产生影响,只能说行为人的造谣行为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但并一定实际造成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后果,仍不能认定行为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的侮辱、诽谤型犯罪
行为人以网络谣言的方式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进而在互联网上散布,则其行为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等。比如,行为人为了发泄私愤,在网络上捏造他人系某区域新冠病毒肺炎的传染源的事实,并将该网络谣言大量转发,此时根据该网络谣言在网上传播的范围和广度,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可以对其以诽谤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传播他人真实情况而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不属于本类犯罪,而单纯的捏造行为本身并也不能构成本类犯罪。只有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将捏造的内容进行散播才是本类犯罪的实行行为。此外,本类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还包括明知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网络谣言而积极散布的行为。
四、结语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举国上下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我们欣慰的看到,广大网民纷纷为中国抗击疫情的强大决心和执行力点赞,目前全国尚未有一例因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这一方面得益于广大网民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注重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为规范,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各级政府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对于出现的极少数网络谣言能够有效的引导,将谣言化解在传播初期。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人以不同的方式参与这场防疫战役,为我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和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