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市县委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睢宁法院坚持守土有责不动摇、守土担责不含糊、守土尽责不懈怠,以五字工作方针压实防控主体责任,切实筑牢防疫抗疫的铜墙铁壁!
“谋”全局。疫情发生后,睢宁法院院党组第一时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政府、上级法院疫情防控指示精神上来,通过线上、线下党组会,率先研商出台《睢宁法院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成立“睢宁县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疫情应对诉讼执行提示、提出疫情防控六项要求、发出友情告知书和疫情防控四个重申、制定疫情防控审判执行十条措施,落实疫情防控人员分类管理和信息上报制度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调度,为打赢防“疫”战指明方向。
“冲”一线。党旗所指、团旗所向,党员团员在院党组的感召下,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赤诚与担当驰骋防控一线共同抗“疫”,司法警察大队党支部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书写“请战书”主动请缨加入睢宁县党员疫情防控先锋队,法院团支部紧随其后,共同深入社区等地对进出居民进行登记询问、监测体温、宣传防疫常识、发放防疫法律知识宣传单、劝导居民“非必出、不外出”、禁止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党员法警和入党积极分子共累计出勤186人次,登记检测居民1000余人,劝返违规进出人员80余人次,发放防疫法律知识宣传单500余份。同时,该院院党组积极响应上级党委号召,迅速发起抗击疫情捐款倡议活动,倡议干警们自觉捐款,并组织慰问工作队对平安共建结对帮扶镇和基层社区防疫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慰问,代表县法院为他们送去干警捐款2.5万余元及慰问物资。
“抓”主业。开展“线上跨域立案、网上诉讼服务、远程视频开庭、在线诉讼调解”工作,通过 “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睢宁法院网网上立案”平台、“江苏微解纷”、“云上法庭”、“微法院”、“电子送达”等渠道,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时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2月3日以来,共计接听热线电话73通,通过网上立案申请48件,立案14件,在线调解71件,调解成功45件,电子送达520件,在线庭审45件,结案130件。开展“在线执行,智慧执行”,利用自主研发的“未来式”查控系统开展网络查控,与县公安局等16家单位实现联网,查控范围覆盖“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16类关联信息,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实时监测。保持多渠道联络通畅,通过双微、外网向全会社公布执行局联络电话,创建“睢宁法院执行局联络群”,以远程视频形式“面对面”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自2月3日以来,该系统共发起查控1090件,冻结148件金额257.8万元,划扣26件金额39.51万余元,完全执结案件19件,接待、约谈当事人370人次,对有意向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按照“一案一账号”原则,通过“虚拟账号”实时、安全缴费,确保疫情关键时期,审执工作不打烊。
“保”发展。对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潜在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了《睢宁县人民法院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宣传PPT,并依托与县工商联搭建“非公企业诉调对接”工作平台,畅通法企交流途径,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全面跟进企业因疫情影响情况,掌握企业实际法律需求,为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纠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走访尚在破产重整监督期内防疫应急物资的生产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确保防疫应急物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截止目前,已助力该企业向防控一线供应消毒酒精200余吨,极大缓解了一线防疫的物资需求;积极做好防疫科学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睢宁县“1+18+400”社会治理网格管理体系作用,编发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刑事、企业用工、商事、社会治理涉法问题等系列问答4期,通过网格化信息管理平台推送至18个镇1125个网格员;并利用“喇叭村村响”工程在全县400个网格播放,通过“两微一端”、内外网、户外电子大屏、实地走访向全县人民发送疫情防控提醒、疫情防控知识、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20000余份,传播法治正能量,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不信谣、不传谣,弘扬科学精神,引导人民群众客观地认识疫情、科学地防治疫情,共同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
“固”保障。在春节假期来临前及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院党组未雨绸缪、积极协调,克服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供应短缺困难,多渠道购置防疫物资,为干警储备了充足的防护口罩、红外线测温仪、酒精及消毒液等防护物资。为各楼层配备洗手液、消毒肥皂,对院机关各个区域进行拉网式消毒,每天出动32人次对诉讼服务中心、安检处、审判法庭、办公室、电梯、走廊通道、空调通风系统、空调外机、警车进行消毒消杀,全方位覆盖,不留死角,确保干警的健康安全,对进出院门的干警及当事人测量体温、询问登记,关闭诉服、信访、食堂等易聚集区域,对在院居住干警进行派餐,切实保障干警和当事人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