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运行应急机制是指受突发性公共事件影响,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审判职能的有效运行而在紧急时期下实施的综合性措施。开年之初,席卷全国乃至世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对国家各领域、各行业的应急能力和体系都是一场大考。疫情期间基层法院的立案数和结案数断崖式下降,以X市为例,2020年2月全市基层法院新收案件同比下降84.9%;一审结案同比下降69.4%。大量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办案效率大打折扣,法院的司法审判功能发挥受限,现有的诉讼、审判模式已无法完全满足疫情期间群众的司法需求。因此,基层法院应立足自身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转变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积极构建审判运行应急机制以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从而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新要求。
一、夯实司法理念与能力,提升法官应急裁判水平
“司法之要,首在于人”。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全方位、多方面难题,人民法院应乘势而上,注重培养审判队伍与应急时期相适应的审判理念与能力。一是树立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审判理念。具体包括:坚持依法从快从严的刑事理念,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品、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公平审慎的民事裁判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意识。切实履行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服务保障功能,对抚养、赡养等涉民生权益案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对一时陷入经营危机但确有恢复生产能力,能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用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为亟待解决诉讼纠纷的当事人排忧解难,让公平正义不因疫情而受阻。三是坚持原则性与机动灵活性相结合的案件审理方式。在突发事件来临时,法官应应势而动、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技巧。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现线上开庭线下调解两不误的办案模式。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标的小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协商、纠纷化解指导、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案件事实查证及事实确认上,改变正常办案期间常规“坐堂问案”的调查方式,利用电话、微信、委托调查等多种方式实现“马锡五式审判”。四是培育担当有为的工作作风。守土有责、守土亦担责。各审判人员应克服此次疫情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在应对抗疫实践中磨练本领、增强才干,积极履职尽责、尽快恢复正常办案状态,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充分做好司法研判工作,提前谋划,分解任务,确保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全体司法干警要加强应对疫情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防疫防控大局,特别是党员同志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实政府部门联防联控要求,在深入基层社区做好疫情排查工作的同时,做好疫情防控法规政策的宣传释明工作。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努力为打赢疫情防卫战构建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防线。
二、夯实互联网审判运行机制,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一是熟练掌握网上立案运用能力。防疫期间,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司法服务热线等平台介绍网上立案指南,当事人借助诉讼服务网平台和移动微法院系统等电子化方式申请立案,立案法官在线身份认证、审核诉讼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缺少的及时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补充后再予以立案。同时立案庭利用“云柜”流转当事人、立案与审判执行部门间的诉讼文书材料,最大限度减少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的流动,确保法院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二是强化适用在线调解。主动做好释明工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引导诉讼参与人通过网上提交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对自愿接受调解的当事人,进行网络调解,并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规范运行;2020年2月,X市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线上调解撤诉率33.07%,实现近年来网上办案调解结案新突破;三是全面开启“云法庭”审判模式。与传统庭审模式相比,网络庭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极大满足了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需求,但网络庭审对于审理案件适用范围、电子证据认定、网络庭审规范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各类型案件,基层法院应在实践中总结适用网络审理的基本条件,明确不能适用的例外情形,形成网络庭审的适用标准,并建立健全反馈、跟踪机制,如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或拒不认罪的案件不宜适用网络庭审。同时针对在线庭审带来的司法仪式减弱、直接言辞效力消弱等问题,不断细化网上庭审适用标准、基本规范和纪律要求,明确当事人不遵守相关规范的法律后果,进一步构建网络庭审应急规范,对网络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形成相应的预案,并结合开展情况不断优化调整。四是全面实现电子送达。推广电子签名,解决当事人签字不便、司法效力认定难的问题;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微信等便携通讯方式对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公告等诉讼文书进行电子送达,并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保实现有效送达。
三、夯实外部司法协作,提升司法一体化水平
完善信息协同共享,探索一体化司法路径。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级政法业务协同平台,逐步将公检法司、看守所等协同单位间对口业务纳入政法网上协同办案范围,实现刑事案件纵向司法一体化。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沟通,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提高协同应对风险、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出现的危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案件及时跟进,提前研判。据统计2020年1-2月间,全市公安机关交换至平台的刑事移诉案件数731件796人,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平台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27件、向法院提起公诉22件;法院通过平台受理起诉案件数350件355人,政法协同平台整体利用率较低,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另一方面主动借力公共服务一体化、以当前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积极探索不同区域法院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地法院横向司法一体化。逐步推进跨域立案、在线接收并传送诉讼材料;开展委托送达、司法鉴定、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远程诉讼事项的线上协作;利用各地法院的多功能法庭,当事人在庭审阶段可以到就近法院连线审理法院进行开庭;推进跨域执行协助、异地委托执行等机制,加强异地法律文书送达、委托财产查询处置、被执行人查找、采取强制措施等多方面协作,合力破解执行难题;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会商、矛盾多元化解、智慧法院建设、司法宣传、人才交流培训等共建机制。随着司法一体化的深入推进,逐步打破信息壁垒,院际间互鉴互补,全方位合理调配司法审判资源,极大盘活防疫期间“审判工作全国一盘棋”。
四、夯实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审判应急科学化水平
疫情的爆发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节点,而疫情结束后,立案数量几何趋势上升的“诉讼爆炸”问题,对疫情作为法律事实的认定问题、由疫情引发的新类型司法案件等等,是基层法院在后疫情时代将面临的新课题。基层法院应多维度建立审判应急长效机制,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审判运行的影响。
一是构建应急时期案件研讨机制,促进法官个体裁判技能科学提升。基层法院法官对疫情期间需熟练掌握的法律知识要加强学习研讨,着重提升专业化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革命化的群众工作能力、先进化的科技运用能力和科学化的舆论引导能力。二是构建应急时期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合议庭、审委会以及法官联席会议的功能有效地发挥。充分利用内网视频办案系统,及时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在总结以往的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新事实、新情况、新政策,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统一裁判尺度标准。三是构建应急时期的审判管理机制,力争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下滑。在疫情期间,主动适用疫情防控期间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预警式管理,强化应急时期的态势分析研判能力,着力提升分析案件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创新案件评查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效率的稳定。四是构建应急时期法院内部审判绩效考核体系,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绩效考核体系,提升干警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效率,保障司法权正常有序地运行。五是构建司法程序内对个体的心理干预机制,增强对干警及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在司法运行回归正轨的同时,基层法院还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文关怀,通过创设心理治疗室,吸收具有心理咨询资格的干警或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积极预防、减缓由于长期疫情或工作压力所导致的心理问题。同时对疫情期间遭受身体、家庭、事业变故的当事人以及长期关押对外界情况不了解的刑事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积极预防、减缓和控制因疫情而导致的个体的社会心理问题。
综上所述,各基层法院要正视疫情期间司法运行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应急机制,不断提升法官裁判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智慧法院的提升与建设,不断完善司法协同办案体系,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长效机制,加大对突发事件的消防演练,普及远程视频庭审及无纸化办公等等,都是人民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措施,更是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裁判能力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