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首次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这一重大实践问题,要求完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徐州市委、睢宁县委围绕这一要求与期待推行“四位一体”社会治理体系[1],强调基层自治的基础地位,也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根本保障作用。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系统的最前沿力量,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如何发挥好法治保障作用则成为了新的历史性课题,特别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治理带来新挑战的情况下,人民法庭如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护航高质量发展,值得我们审慎思考。
一、正视—人民法庭梳理基层矛盾纠纷的现实状况[2]
(一)人民法庭布局及队伍建设情况。目前笔者所在法院共设有四个人民法庭,辖区共有15个乡镇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现有员额法官9名、法官助理8名、书记员9名、法警4名。在“电商小镇”——沙集镇设立电商巡回审判点,在“全国美丽乡村示范村”——姚集镇高党村等地设立社区巡回审判点。
(二)法庭审判工作情况。2017年至2019年,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分别为3518件、3980件、3607件;调解、撤诉案件分别为2053件、2387件、2368件,三年来,人民法庭案件调撤率稳步提升,成为镇村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类型中,诸如离婚、民间借贷等传统型矛盾纠纷仍然占比较大,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案件矛盾复杂多样。
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还是以传统型矛盾纠纷为主。离婚案件占人民法庭案件的比重近三成,一方面是因农村适婚男女多经他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导致婚后感情基础不牢所致。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婚后外出打工现象在农村地区较为普遍,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甚至出现第三者插足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不良情节,加之部分夫妻因家庭不睦导致感情出现分化,进而发展到离婚的地步。
随着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人民法庭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纠纷案件占比逐渐提升,且该类案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或影响基层政权的运行。该类案件的产生主要有如下原因:一是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涉农矛盾中化解意识弱化,缺乏主动性,解决纠纷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不够,对之前遗留的问题不予处理导致矛盾积压,一定程度上导致该类矛盾纠纷进入诉讼渠道;二是土地确权登记不规范,由于部分基层干部工作不够细致,导致部分群众占有使用的土地实际面积与其不动产登记所列事项不一致,导致群众确权需求的上升;三是农村基层组织对土地政策法律理解、执行不准确、不到位,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签订的流转协议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期限不明确等问题。
2019年9月起,按照省高院的的要求,本院调整民间借贷案件由专人进行审理,因此2019年案件出现暂时性下降。整体来看,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整体呈逐年上升态势,案件源头治理尚未取得明显成效。近三年来,人民法庭案件调解、撤诉率稳步上升,一是人民法庭调解力度加大,采用“特邀人民调解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梯式调解方式,对列入“简案”的民事案件,逐级进行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二是积极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提升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的同时,有效降低诉讼案件的数量,仅2019年人民法庭共培训辖区人民调解员167人次,委托调解1041件,协助调解329件,审理民调案件152件。
二、反思—人民法庭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重点方向
随着城乡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基层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期待日益提高。人民法庭通过审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定分止争,以巡回审判、为基层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参谋、开展法制宣传等方式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随着司法改革体制的深入推进,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法庭工作中产生的新变化、新问题,需要“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便民的独特优势,当好司法为民的排头兵”[3]。
(一)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尚需加强。人民法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就案办案,没有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和化解工作的习惯,进而导致部分案件虽然审结,但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未受到重视和妥善处理,从而为社会治理工作留下隐患。
(二)参与社会治理的知识尚需更新。当前,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类型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田土细故”和“家长里短”[4],社会治理对法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庭主要审理的是民商事案件,法官掌握的基本都是民商事法律法规,以当前疫情防控需要为例,社会治理中更多的需要掌握刑事、行政、劳动用工、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等法律法规,一方面要严惩公然挑衅法律底线者,另一方面要保障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有序发展,而这些知识储备恰恰是人民法庭所欠缺的。
(三)裁判的导向引领和法制宣传尚需深入。一是公开开庭的案件旁听人员中社会大众较少,辐射范围小,应有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受到限制;二是人民法庭普法宣传多限于自身审理的民商事案例,如婚姻家事类、赡养、相邻关系、侵权类案件知识,法制宣传的广度不够,基层社会治理中,还需要刑事、行政法律知识,受此次疫情防控的影响,将来还可能涉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人民法庭在这些方面宣传工作还有待加强;三是人民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就案件背后深藏的民风民俗重视不够;未能合理把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适用节点,判决说理的引导作用不够,未能充分发挥法的指引评价作用。
(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合力尚需凝聚。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各职能部门在矛盾纠纷的处理程序、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考核激励方面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职能单位还存在各自为战的现象,未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三、探讨—人民法庭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具体路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成为新时代的内在要求,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由之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呈递增趋势,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被前置,某种意义上减轻基层负担,但带来了更多社会问题。人民法庭植根基层应当在履行好审判职能的过程中,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沿着法治化的道路走向现代化。
(一)提高站位,强化参与意识。人民法庭应当在党建统领下,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培育法治社会环境,服务乡村振兴。
1.坚决破除自扫门前雪的狭隘思想。司法审判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不能仅仅被动坐堂问案,而沦为矛盾纠纷的“垃圾筐”,应当主动寻求突破,找到最大公约数,协同构建法治环境,护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司法意识。坚持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秉承以人为本、创新发展的理念,画出最大同心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既要遵守法律底线又不能墨守成规,围绕广大群众的善良意愿,合理释明法律,为民主自治、乡村振兴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3.踏实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党委政府需求,送法进乡镇,引导基层社会治理主体树立法治理念,发挥法治滤镜作用,能动地为乡镇及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决策提供法治支持,从源头上遏制失当行政行为;运用司法大数据,深入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成因特点和发展趋势,形成矛盾纠纷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提供第一手矛盾纠纷资料;审核拆迁安置、土地流转等涉众型合同文本,依法衡平政府与群众的利益,把好公平正义的第一道关口,防范群体性纠纷发生;针对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或者涉访案件,先期提供法律咨询、建议,提出合理化建议,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二)推陈出新,提高参与水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倒逼社会管理体系不断升级。我们认为,人民法庭应当立足于审判工作,主动问诊基层社会新需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1.坚持审理纠纷目的是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审慎发现问题、找准矛盾症结、妥善化解纠纷,做好判后答疑,避免一判了之引发新的矛盾;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避免涉诉信访发生。
2.坚持群众需求导向培养“全科基层法官”。普法不分民刑、答疑不拘专业,法庭法官除了熟知常办案件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适当掌握刑事、行政、执行等知识,与相关业务部门协作,及时解答群众疑难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三)多措并举,推进法治宣传。习总书记强调: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我们认为,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法治宣传是建设法治乡村的前提。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思想。法治宣传不仅是法律宣传,应当融合法律规矩与良善价值信仰,努力形成崇德向善、诚信友爱、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重新激活德治力量,最大化发挥德治先导作用。我们相信良好的精神面貌是天然的纠纷免疫系统,而德治就是无副作用的良药,思想认识到位,纠纷化解自然事半功倍。
2.灵活运用“请进来、走出去”普法方式。法庭通过邀请人大代表、综治专员、调解员、网格员走进法庭,开展旁听庭审、专题培训、交流座谈等形式,强化基层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升调解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水平。
3.放大“巡回审判点”、“审务工作站”的功效。精选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将法治盛宴送到群众中去,让群众直观感受自己可能会遇到的潜在法律风险,提高群众学法的自觉意识;提炼类型化纠纷成因、总结对策建议,利用审务工作站开展法治讲座,以群众听得懂、乐意听的方式进行法治辅导,培育群众直观法治印象,形成用法的自觉意识,发挥裁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导向作用。
4.拓展司法公开渠道。深度运用现有公开成果,优选在庭审直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庭审和法律文书,推送到乡镇网格化治理平台;扩大公开范围,结合普法宣传日活动,邀请人民群众走进法庭,主动揭开法庭神秘面纱,让群众全面了解法庭功能和诉讼程序,落实人民法庭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四)深化协作,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由社会中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相互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5]”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公证调解、行政调解各具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维护稳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各自为战的现象,合力不足导致效果欠佳。为此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整合调解力量,优化纠纷化解效应。
1.完善诉调协作机制。人民法庭在庭所共建、诉调对接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和协作,在处理矛盾纠纷中,人民法庭要注重协同作战,加强与上述各部门以及社区(村)委等基层自治组织的联系,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稳定有序。[6]
2.探索调解前置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即“立案登记前以及立案登记后不久的调解”。[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决定选取部分类型民事案件在全省开展调解程序前置试点,即对特定类型纠纷的起诉,在登记后、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先行调解。[8]据此,人民法庭应当充分释明诉前调解优势,特别是新型社区物业服务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等具有示范效应的矛盾纠纷,尽力说服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精准对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一案影响一片,着力压降矛盾纠纷成讼率。
3.畅通诉调衔接机制。贯彻非诉在前、诉讼断后工作要求,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审查诉前调解协议,提出法律规范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严防虚假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快速立案审理,并将审理情况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反馈给诉前调解人员,实现个案指导。
4.构建信息互通机制。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发现可能引发诉讼的矛盾纠纷,及时将矛盾发生原因、群众反响以及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乡贤、亲友名单等信息通报法庭,法庭提前做好纠纷化解预案;发现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纠纷等,及时召集联防会议,专案化制定化解方案。
5.推进无讼村居创建。支持推动党委领导下的无讼村居建设,将矛盾纠纷成讼率、诉源化解率纳入镇对村(社区)考核,倒逼基层力量提前介入纠纷,防止矛盾升级;同步推进“和谐家庭”、“最美家庭”等创建活动,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让无讼创建更接地气、更有活力。
(五)创新方法,贯彻落实法官进网格工作机制。
徐州市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法官进网格”长效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作意见》,为法官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清晰路径,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桥头堡,应当充分发挥好司法能动性,让“法官进网格”机制落地生根。
1.法庭诉讼服务进驻网格管理线上平台。深度运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和“云上法庭”功能,协调接入网格管理平台,方便法官与网格员互通信息,方便群众咨询诉讼事宜、在线调解开庭,实现不出村诉讼服务。
2.落实“一员多格”配置要求。根据法官人数情况,确定每名法官进驻网格数量,确保每个网格都有法官对接,“网格法官”牵头组建联动工作群,全天候为网格员提供司法服务;“网格法官”常态化参与网格活动,通报网格涉诉情况,配合网格员走访调查民意、摸排社会矛盾,全面掌握社情动态,发挥好晴雨表作用。
3.整合矛盾化解力量推进诉源治理。将网格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与网格员人缘关系、“和事”经验相结合,排查中发现矛盾纠纷网格员主动介入调处,发挥德治先导作用,力求纠纷和解,网格员也可以及时向“网格法官”寻求指导协助,法官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协助,防止矛盾升级。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易复发矛盾纠纷,“网格法官”与网格员深入矛盾纠纷发生地,实地挖掘纠纷根源,力求在诉源地实现源头治理。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网格员与“网格法官”要及时向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汇报,制定联合化解工作方案,最大限度赢取化解、消除缠诉缠访。
四、结语
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良法善治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层次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不断变革,党委领导下社会治理体系健全、治理能力提升将不断遇到新的挑战,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治重要力量,应当围绕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方法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才能有力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向法治化、现代化迈进,才能实现人民法庭植根基层有度、有为、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