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324执2124号
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睢宁县瑞捷电脑维修服务部与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7Q016汽车一辆,并将上述财产依法移送评估、拍卖。在第一次公开拍卖中,买受人陈宁波以人民币165250元的最高价竞拍成功,并付清全部价款,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本院依法作出(2019)苏0324执21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7Q016汽车一辆上的原有查封、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皆消灭。二、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7Q016汽车一辆归买受人陈宁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0919161X)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买受人陈宁波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宁波可持本裁定书至相应的车辆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2019)苏0324执21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