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以明辨,多省以自知。近日,中院花院长向全市两级法院荐读《徐州中院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文章,并一针见血的指出,日常司法过程中忽视的“小”细节,实质上是影响审判质效提升和司法作风改进的“大”问题。院长荐文迅速在睢宁法院掀起了学习大热潮,也引发了法律思考的大碰撞、大争鸣,全体干警在党组引领下纷纷立足岗位职责,检视剖析,结合队伍风险点排查和防范整治,开展学习花院长荐文主题征文活动,现将干警心得感悟择优刊发,以共同推进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的提升和规范。
本期推介的两篇文章,第一篇是睢宁法院王集法庭庭长陈云福对《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研读后,撰写了《勤学 善思 敢担当!——读<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有感》一文,文章以法官的视角出发,从如何践行终身学习、明辨案件真相、压实责任担当三个方面谈了自身感悟;第二篇是睢宁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王慧子对《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七)——缺席审判不应该单纯依赖原告诉请》学习后,撰写了《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几点思考——读<十思十省之缺席审判不应该单纯依赖原告诉请》一文,详细分析了离婚案件审慎适用缺席审判必要性,并对缺席离婚案件的审理给出慎用公告判决离婚、充分利用远程审判、实行强制拘传、亲属参与庭审、开展家事调查等五个方面建议。下面让我们跟随作者一起听听他们的所思所感吧!
勤学 善思 敢担当!——读《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有感
近日,中院花院长向全市两级法院荐读了审监庭组织撰写的《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调研文章,学习了审监庭刘佳法官的《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一文后,颇有感触。现结合工作实践,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1、作为一名法官要勤于学习,才能适应法官的职业要求;2、作为一名法官要善于思考,才能拨开迷雾,透视案件事实;3、作为一名法官要勇于担当,才能敢于裁判,做到铁肩担正义。
一勤学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论断,法律是一门艺术,每个人在认识它之前,都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作为担负国家审判重任的人民法官,不仅要恪尽职守,更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渊博的学识,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加强学习,以时不待我,只争朝夕的态度,把终身学习作为法官的重要任务来追求,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这也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选择。
无论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不熟知,还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的忽视,导致了该类案件的发改,这都反映了法官在业务知识的学习上存在欠缺,对基本法律学习理解的不深入、不系统。
司法改革后,让审理者裁判已经落到实处,院庭长不再签发法律文书,长久形成的还有领导把关的依赖不复存在,裁判也就少了几层有效过滤。作为一名法官,要为自己的裁判终身负责,这就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铁尚需自身硬,本领不会凭空产生,不读书,不学习,“老本”还会消耗殆尽。司法课题日益纷繁复杂,每一位员额法官都应当时刻自警自省,时时要防范本领恐慌症。
作为一名法律人要把学习落到实处,不能现学现用,要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树立率先学习的意识。要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不能以工作繁忙为由忽视学习,要从思想上重视学习,潜心学习,少看手机,少参加应酬,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挤挤总会有的。
审判和执行工作有着深奥的技巧和艺术,除了学习法律法规外,法官也应当学习审判、调解、执行的技巧和艺术,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要善于总结,不断丰富审判实践经验,提高驾驭审判执行活动的能力。
法官的能力如何,一看文书,二看调研,这就要求法官要不断学习写作和调研。要在写作能力上下功夫,做到条理清晰,说理透彻。调研是深层次的审判,是对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只有善于思考,勤于调研,才能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水平。
二善思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活动的复杂性与日俱增,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这就迫切需要法官要提升司法的智慧。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缺席审理的案件,但时有因出现新证据上诉被改判的案例。诚然,一审法官也仔细进行了审查,但往往单纯依赖原告诉请作出了裁判,改判后常以“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自己开脱,忽视了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自身没有严格审查证据,没有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存在麻痹大意、机械主义。
对于缺席审理案件,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案件,法官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陷阱,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善于思考,做一名智者,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相。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除了要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三性”全面、客观审核,善于发现疑点、破绽。例如,对于借款时间发生时间较长,但原告主张分文未付、未预扣利息的情形,要详细查明双方关系、款项来源、款项交付的方式,要求补强证据,不能单单依靠借据做出裁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如果款项全部交付或者早已交付,但房屋仍由出卖方居住,这就要想到是不是让与担保,要依职权进一步审查,还原基础法律关系。
法官不仅要快办案,更要办好案,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运用智慧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确保所办的案件经得住历史的检验,终身负责才能心安理得。
三敢担当
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案件复杂,或者当事人无理缠访,不好做出裁判的案件,在畏难心理的作崇下,找个理由以裁驳或判驳把烫手的山芋出手的情形不在少数,这就是市中院调研文章中提到的一种隐形拒绝裁判的行为。
除了上述情形外,无正当理由拖延裁判也是一种常见的隐形拒绝裁判的行为。从我院近几年的超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来看,该类案件长期存在,成为了一个顽疾。诚然,有的案件确实有客观原因不能够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但很多案件是由于承办人业务能力欠缺、担当意识不强导致不会判、不敢判,找个理由随意扣审限,延期开庭,拖延裁判,直到拖到最后无法再拖时才结案,严重违反了法定职责,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迟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对于延长审限、延期开庭作出了明确要求,不能简单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长。在审判实务中,不管是审限的延长、中止,还是暂停计算审限,虽然都制定了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很多情况下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落实。
拖延裁判的主要因素在于法官本人,解决拖延裁判的抓手也在于法官。敢于担当是习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五好干部的标准之一,作为承办法官要提高担当意识,要勇于直面困难,克服法律适用、查明事实的难题,快审快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提高法官的担当意识外,要加强内部、外部的监督。一方面,法院内部要加强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严格审批流程。另一方面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延长、暂停、重新计算审限,以及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规定诉讼参与人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对于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进行处理。
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几点思考——读《十思十省之缺席审判不应单纯依赖原告诉请》有感
近日,我院组织干警对市中院花院长鉴读的《2019审判“十思十省”》系列调研文章进行了深入的学习讨论,十篇文章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结合审判实际,从不同的角度,围绕如何在审理中提升司法能力、强化使命担当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文章发人深省。其中《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七)——缺席审判不应单纯依赖原告诉请》一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反省,阐述缺席审判应当具备的穿透式审判思维模式,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意义。
穿透式审判思维不仅要求法官穿透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看到案件的事实,也要求穿透法律条文准确理解立法目的。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缺席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参加庭审、完成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行为,使法官能够在发现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基础上,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判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结合家事审判的工作实际,离婚案件作为一种复合诉讼,是家事案件中最普遍的一种案件形式,在处理离婚纠纷时要求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分担等问题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且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基于此,离婚案件较一般的民事案件应更加谨慎的适用缺席审判。
一、慎用公告判决离婚,避免离婚诉讼流于形式
一是离婚案件明确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下落不明、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作为适用公告程序的依据;二是充实完善公告内容。公告中完善被送达人具体身份信息,避免同名同姓情况产生的误会,同时尽量避免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而选择至被告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提高下落不明的被告人到庭的几率;三是公告与其他送达方式同时进行。在公告的同时向其亲属、朋友、同事等送达相应的案件材料及公告信息,并告知他们协助找寻被送达人下落,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是加强对公告案件的审慎审查。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尤其是原告主动要求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当依职权加强实地调查核实,避免出现利用公告送达规避法院审理的虚假诉讼出现。
二、充分利用远程审判,提高当事人出庭率
远程审判存在于网络,不受时空限制,当事人不用亲自到法庭中,而是可以就近使用网络达到与到法院出庭一样的效果。这种方式节约时间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案件审理。对于离婚案件中一方因工作繁忙或路途遥远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到庭,或者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心生恐惧等主观原因而抗拒出庭所导致的缺席审判,实践中一般难以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导致只能处理婚姻及子女抚养问题,判决后当事人仍会就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引发二次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而远程庭审正好弥补传统庭审模式的这一不足,与缺席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困扰存在契合可能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出庭率。
三、实行强制拘传,杜绝恶意逃避离婚诉讼
涉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主要以身份关系为诉讼标的,当事人必须到庭陈述案情,达到查清案件情况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知道对方起诉离婚,但故意躲避,电话关机,房门紧闭,导致法院多次送达失败,或因不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恶意逃避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有必要实行拘传。
四、亲属参与庭审,侧面了解婚姻状况
对于缺席离婚案件的审理,最突出的问题在于缺席一方当事人无法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因此对于缺席离婚案件的审理,如案件当事人未能出庭及发表意见,可以在缺席离婚案件中设置亲属参与庭审机制,让其可以观看整个庭审过程,并就原被告感情状况及子女生活状况进行询问,通过该亲属了解到缺席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利于法官对离婚案件的案件事实作出最优决策。
五、开展家事调查,查实婚姻家庭真实情况
对于缺席离婚案件的审理,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法院难以通过一方的陈述和举证就直接认定。同时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快速解除婚姻的目的,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全部向法院隐瞒,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因此,对于缺席离婚案件的审理,有必要引入家事调查这一工作机制。一方面,法院委托专门的家事调查员,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通过走访邻居、社区、工作的单位等方式调查和掌握案件当事人具体的婚姻家庭情况等;另一方面,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家事调查员采取走访邻居、居委会等方式调查案件的情况,以更直接的方式熟知当事人的感情及婚姻家庭具体状况。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离婚案件增多必然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这就要求对于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穷尽送达方式,做好对拒不到庭当事人的释明工作,正确谨慎适用缺席审判,提高被告的到庭率,确保案件裁判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王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