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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知行合一!睢宁法院“学习中院院长荐文”心得感悟(三)
  发布时间:2020-04-13 11:02:53 打印 字号: | |

深思以明辨,多省以自知。近日,中院花院长向全市两级法院荐读《徐州中院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文章,并一针见血的指出,日常司法过程中忽视的“小”细节,实质上是影响审判质效提升和司法作风改进的“大”问题。院长荐文迅速在睢宁法院掀起了学习大热潮,也引发了法律思考的大碰撞、大争鸣,全体干警在党组引领下纷纷立足岗位职责,检视剖析,结合队伍风险点排查和防范整治,开展学习花院长荐文主题征文活动,现将干警心得感悟择优刊发,以共同推进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的提升和规范。

本期推介的两篇文章,第一篇是睢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宝玉,对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调研文章研读后,撰写的《勤学善思坚守法律底线 合理合法衡平公平正义——读徐州中院<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有感》一文,文章结合民间借贷和婚姻家事案件中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详细分析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树立穿透性审判的思维模式;第二篇是睢宁法院办公室高云,对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对“隐形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学习后,撰写的《以审务督察为抓手 有力推进审判质效提升和队伍建设》一文,详细分析了当前审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并对审判督察工作的开展给出了强化内部监督理念、加强审执工作履责监督、推动部门联合协作、推进审务督察信息化等四个方面建议。下面让我们跟随作者一起听听他们的所思所感吧!

 

 

 

 

 

勤学善思坚守法律底线 合理合法衡平公平正义

——读徐州中院《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有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等审判工作重心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如何有效预判和应对疫情带来的矛盾纠纷隐患,反思队伍建设、司法能力存在的短板,市中院开展了系列调查研究,徐州中院审监庭的领导和同志们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推出《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文章。按照中院荐文花院长要求和党组部署,逐一进行认真学习。文章的视角独特,能够一针见血的点到我们平时存在却又不在意的问题,感受颇多,受益匪浅。

     思,始于脑,发于心。是谓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省,察于微也。是谓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法官作为一份终生学习的职业,不可不携精湛的法律技艺融贯于成熟的经验法则,学中思、思中学,吾日三思而行;法官并非圣贤,又岂能无过,但其作为法律世界的国王,不可不常怀律己之心,吾日三省吾身。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多如牛毛,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修订、更新,而作为法官吃饭的工具,我们不得不坚持主动或被动的学习它们,否则就会判错案件、砸了饭碗。但有时也不应完全归责于法律规定,法官心里也要有一杆秤,这杆秤就是社会公平正义。这所谓的公平正义并不需要多么高深的法学专业理论,而应当是用普通老百姓最朴素的思维方式所能得到的结果。如果一份判决的结果违背了大多数普通人的朴素思维,那么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就是错误的,一定是哪个环节出了差错。或是法律的具体规定严重滞后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速度,或是法律保护的法益发生了变化,或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机械片面,也或是当事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隐瞒事实、伪造证据。但是不论是基于什么原因,我们只要坚持底线原则、把握住基本的公平正义,那么我们的判决就不会偏离太多。

就像是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的案件,我们决不能仅仅依据原告的单方陈述及其单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不仅要考虑证据的合法性,还要衡量证据的合理性。我们要综合考量双方的关系、被告未到庭的原因、证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等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适用“穿透性审判思维”来判断原告的陈述是否合理性,证据是否充分,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从而避免因为法官的经验论或当事人的虚假诉讼等原因,导致案件判决出现偏差。我曾经办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男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女方偿还借款,但审理过程中被告始终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我们也没有简单的根据原告单方陈述作出判决,而是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调查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男方曾经给付女方1万元现金,后双方关系闹僵男方要求女方返还1万元现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时女方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但认为是二人恋爱期间男方给其的生活帮助,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男方诉至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结合原、被告的短信往来记录及公安机关的出警视频内容,能够看出原、被告曾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而涉案款项系双方交往过程中所给付。虽然被告认可收到该部分款项,但并不认可系借款性质,也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故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一直以来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都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举债夫妻一方的配偶,从而导致大量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出现。然而因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上述规定已经不足以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债务问题,并导致争议一直不断。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区分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并且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这一规定应当是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由之前的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变为倾向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利益,这就将之前一直以来树立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理念完全推翻,并导致大量二审或再审改判案件出现。新规定出台之后,如果法官不及时学习相关文件,还依据固有的经验论,必然会导致错审错判。

所以,我们的法官表面上是因为不知道新法而导致错判,犯的是怠于学习、疏漏大意的小错;实则是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不足,对适用法条的立法沿革不知,对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不懂,对司法本质的理解偏差所致,犯的是缺乏责任心,不学、不思的大错。所以,我们在审判工作实践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立足自己工作岗位,总结工作方法、思想理念,善于思考,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自身修养,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自己的行为提高公众对法律职业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提升法律和司法的权威。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在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和司法的温暖,让裁判结果更有权威性和说服力。(刘宝玉)

 

 

 

 

 

 

以审务督察为抓手  有力推进审判质效提升和队伍建设

 

近日,我研读学习了市中院花院长荐读的《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一文,结合正在推进的法院队伍风险点排查和防范整治工作,从基层法院开展内部监督的实际出发,本人经过认真思考,就如何做好审务督察工作提出一些浅陋的建议。
    “隐性拒绝裁判行为”反映出法官自身业务水平问题和司法作风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审执工作监督机制的缺位。法官多重角色定位使得对其的监督机制多元并存,其中包括纪委监委的监督、法官惩戒制度和法院内部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政务管理和案件审判中不适合提前介入,法院内部监督在预防犯错上就显得尤为重要。

审务督察是法院内部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审务督察的职能定位是: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2019年审务督察工作的通知》中督察的内容和重点,结合我院审务督察工作,可以看出目前工作中存在几点不足:一是监督不深入,对审执工作的监督有时浮于表现,不能深入开展监督;二是监督不全面,如对派出人民法庭的监督不足,很少进入法庭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干警业外活动方面的监督弱化;三是没有建立追责机制,如对于存在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没有追责;四是方式方法较为单一,创新性和信息化应用不够。

今年年初,袁院长在中层干部述职述廉暨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提出要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审务督察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我院《2020年审务督察计划》,明确督察的范围,今年要将督察重点从环境卫生、工作纪律方面,转移到对履行审判执行等工作职责方面的监督。

对于审务督察工作的开展,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内部监督的理念。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监督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对于违纪的同事,法院监察部门往往不忍处罚或者尽可能地“藏着掖着”不予处理,这也是法院监察由内部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的原因之一,但法院内部监督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以睢宁法院监察(职能)部门近两年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为例,2018年26件,其中涉诉讼类信访22件,2019年44件,其中涉诉讼类信访35件,涉诉讼类的信访中有相当数量是为了给法官施压以实现其心理预期诉求,此时需要法院内部处理。内部监督能够兼顾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制约,较好抑制监督权的滥用和过度。因此,我们应强化内部监督,完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果,并注重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融合衔接。

二、切实开展对履行审执工作职责方面问题的监督。去年我院审务督察中对审执工作监督取得一定成效,如督察中发现执行局扣押车辆长期不处置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要求执行局列出扣押车辆清单,依法加快处置,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今后要按照上级法院关于督察范围的要求,针对本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等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如立案登记制不落实、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规范、消极执行、违规执行、长期超审限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和人民法院形象的突出问题。

三、以审务督察推进廉政风险机制建设。定期总结审务督察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对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或违规问题的部门,使用《审务督察建议书》和《审务督察告知书》及时提醒,督促部门负责人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从而建立追责机制;监察职能部门与审判管理部门沟通,将审务督察与案件评查融合起来,并通过档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司法作风专项督察;审务督察要结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的司法巡查,从派驻组巡查发现的问题中,精准总结队伍管理中的风险隐患,及时启动预警处理。

四、审务督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时期认真做好审务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期间更加注重加强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是,科学、精准、稳慎、有效地做好审务督察工作。目前,审务督察工作实践中对科技法庭、录像系统的使用较多,但信息化系统的使用还远远不够,审务督察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审判、执行工作各种平台的使用,提高案件办理程序风险节点预警的信息化防控水平;充分认识最高院开设智能审务督察系统的重要意义,督促每一名干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时时刻刻高标准严要求;以信息化拓展审务督察的广度和深度,在日常监管方面开展案件卷宗、财务报销、干警网络行为以及“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使审务督察适应不同时期的新需求,切实提高监督实效。高云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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