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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知行合一!睢宁法院“学习中院院长荐文”心得感悟(四)
  发布时间:2020-04-13 11:03:50 打印 字号: | |

深思以明辨,多省以自知。近日,中院花院长向全市两级法院荐读《徐州中院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文章,并一针见血的指出,日常司法过程中忽视的“小”细节,实质上是影响审判质效提升和司法作风改进的“大”问题。院长荐文迅速在睢宁法院掀起了学习大热潮,也引发了法律思考的大碰撞、大争鸣,全体干警在党组引领下纷纷立足岗位职责,检视剖析,结合队伍风险点排查和防范整治,开展学习花院长荐文主题征文活动,现将干警心得感悟择优刊发,以共同推进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的提升和规范。

本期推介的两篇文章,第一篇是睢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梁爽,对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调研文章研读后,撰写的《转观念迎难而上 勇担当司法为民——读徐州中院<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有感》一文,文章以疫情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挑战为切入点,详细分析了法官在面对远程审判存在的四个方面问题,并结合自身审判实际给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第二篇是睢宁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对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对“隐形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学习后,撰写的从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随意性看隐形拒绝裁判行为》一文,结合民商事审判中“先刑后民”原则适用的随意性,对隐形拒绝裁判谈了自身感悟。下面让我们跟随作者一起听听他们的所思所感吧!

 

 

 

转观念迎难而上 勇担当司法为民

---读《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文章有感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花院长推荐的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文章中,以梳理总结2019年发改案件,认真诠释了法官职业迎难而上、运用穿透式思维,不得“拒绝裁判”的敬业精神。通过学习该系列文章,使本人更加深刻领悟家事审判工作中积极主动、迎难而上、勤学善思、找准关键、换位思考、增进信任等解决问题的办法。

远程审判遇难题

为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纠纷,很多地方的法院都采取了电子远程庭审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远程庭审使得法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无需面对面,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存储与显示终端设备,实现视频、音频以及图像的实时传送,同步参与庭审活动,这不仅具有经济性,更是在当前疫情防控攻坚期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但是反观远程庭审给诉讼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足

以笔者二月初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为例,庭审过程中双方屡次言语指责对方,庭审秩序一度难以控制,给后续法庭调查和调解工作带来较大阻碍。以家事纠纷切入分析,远程庭审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难确定,导致法官惰于推进线上庭审家事纠纷大多与身份关系有关,比如有关离婚、收养、赡养、抚养等情感纠纷,有些案件通过当事人面对面的方式开庭,可以促进亲情融合,夫妻重归于好;有些案件因为争议较大或者当事人较多,通过远程庭审方式,不利于事实的查明;有些案件因为当事人年龄较大或者诉讼能力这类纠纷关乎当事人的身份与情感,是否都能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的方式进行,尚不能一刀切。

二是证据效力难认定,使得法官怠于履职履责电子远程庭审通过网络工具,可以达到语言、图片和视频的传输和交流,庭审当事人的诉称、辩称、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这几个阶段均可以实现,但举证、质证功能尚需进一步加强。网络可以传输电子证据,展示的是证据的动态形式,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认定证据效力,但对于争议比较大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远程庭审中的辨认与直接面对面的辨认还是存在差异,当事人质证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同时能否作为证据采纳,需要主审法官审查证据的原件,而非远程庭审中展示的复印件,增大了审查证据的工作量。因此通过电子网络形式传输无法即刻达到有效认定证据的目的。

三是法庭秩序难控制,造成部分法官存有畏难情绪对于家事纠纷而言,是具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起了纷争,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容易激化矛盾。在开庭的过程中,若当事人发生激烈争执,或者当事人的亲属也在摄像头前参与争吵,那么对于远程审理过程中的审判人员难以维持庭审秩序,只能通过言语警告对于当事人随意关闭退出特定系统的情形,也只能终止远程庭审活动。该种方式因不能有效控控制法庭纪律和法庭秩序,使得部分法官对该种庭审形式较为抵触

四是当事人隐私易泄露造成法官怕担责家事案件大多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包括生理方面、生活方面、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等方面。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当事人都希望能在查清事实、明断是非的基础上维护好自己的形象与隐私。因此,在远程庭审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或案外人未经允许私自录制庭审视频的情形,法官也不易察觉,这就造成当事人隐私的泄露,与家事案件涉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初衷相违背,极易引发信访风险,法官因怕担当责任不愿推行此类庭审

探究根源解困扰

基于线上审判家事纠纷存在以上问题及对法官所产生的困扰,包括笔者在内的部分法官产生了畏难情绪,是否继续推行家事案件的远程审判,是挡在面前的现实问题。为了找准症结,笔者带领本庭人员通过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本庭案件实际,在二月中旬制定《家事纠纷在线诉讼使用规范(试行)》,有序推进本庭家事纠纷远程审理新模式,保障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实现。
    1.建立家事案件远程庭审适用范围的选择制度。家事案件审判的核心理念从单一的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扩展到全方位关注当事人财产性人身性以及情感方面的权益因此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更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采取在征求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于当事人出庭确有困难、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选择适用远程庭审的方式,这也为法官推行线上庭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自愿是前置条件,当事人有选择适用远程庭审的绝对自主权,如果双方达成合意选用远程庭审方式,那么不论对裁决结果是否满意,都不能拒不承认裁决效力,拒不履行裁决结果。对于案件选择上,特别是对于首次提出离婚的案件,建议当事人选择远程开庭模式,审判人员在远程开庭时利用疫情危机加大做和好工作,从“刚性审判”到“温情调和”,利用远程审理实现情理与法理的融合,极大鼓励了法官线上开庭的积极性

2.建立当事人诚信诉讼的告知制度。远程庭审的弊端在于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无法直观获得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在远程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虚假、证人身份虚假或者证言虚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相互辱骂威胁、私自录制庭审视频等现象,法官不易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审判辅助人员在远程审理开庭前会通过微信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送电子档诚信诉讼告知书以及遵守法庭秩序告知书,并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会引发的法律后果作出释明,使当事人诚信诉讼,明白线上并非法外之地,减少线上庭审对法官可能产生的信访风险

3.建立庭审活动“线上+线下”相结合制度。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的认定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对于一般证据,当事人均无异议,且通过网络传输技术不影响对证据的认定的,可直接适用线上模式;对于信息技术影响证据质证认证的,存在需要直接接触观察,那么就需要当事人将证据邮寄到法庭,主审法官在收到证据原件,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作出初步评判后,启动第二次远程庭审,继续开展线上诉讼活动。当然,如果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必须采用面对面的传统法庭模式才能分辨真伪,则可以视情况灵活切换。当法官面对疑难复杂、家事矛盾难以厘清的案件,能够真正愿意花功夫调查取证、花精力研究法律适用,不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勇担当司法为民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有序推进审判工作的进行,是每一个法院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困难是一面镜子,我们在镜子里看到了曾经的誓言、肩上的责任和脚下的路,于是迎难而上、风雨兼程。虽然线下诉讼活动没有完全开放,但作为法官,那一盏盏灯,一本本案卷,是我们的责任;云上法庭的尝试,微信群的证据交换,是我们的担当;加班度过的周末,奋笔疾书的夜晚,是我们的坚守。我们不能以疫情防控为借口而产生懈怠和畏难心理,而应当积极摸索和主动探究新的庭审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改进和完善,提升审判效率,勇于担当,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就像那些灯火通明的夜晚,那些晨光熹微的繁星,用莹莹微光,装点着我们的法治之梦。梁爽

 

 

从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随意性看隐形拒绝裁判行为

“个案的裁判兼具解决特定纠纷与指明行为标准的双重功能,而每个人都存在成为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可能,所以当今的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案件的裁判。”法院的司法裁判能被广大的社会公众所认同,是司法权威树立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司法裁判隐形拒绝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从小处会造成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不满,定纷止争的效果没有实现。从长远看,隐形拒绝裁判行为损害的更是司法作为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公信力。市中院刘佳法官撰写的《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对“隐形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一文,见解深刻,引人深思。笔者结合自身参与的案件,从民商事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适用的随意性,对隐形拒绝裁判进行些许思考。

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本意在于惩治违法犯罪,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力。实务中对其适用的随意性,导致其效力过度扩张,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背离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公正价值。随意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裁定将民事案件驳回起诉,看似在法律上作出了裁判,实质也是隐形拒绝裁判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发现民商事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不进行细致的审理,或者在经过细致的审理后,畏难案件实体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承办人结案多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诉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李某在某银行申领办理一张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178xxxxx281”电话号码,同时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预留手机号“178xxxxx298”。后李某应某贷款公司要求进行验资,两次向该银行卡内存入20万元并随即取出,在第三次存入想取出时,20万元通过电子银行被分四次全部转出。李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一直在侦查中,未能破案。李某以电子银行预留号码非其本人使用,导致资金被盗为由,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承办人以案件正在刑事侦查为由,驳回李某起诉。李某上诉,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后一审法院法院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法官倾向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固然有法官的“无奈”,能够从繁重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解脱出来、避免多次庭审。驳回起诉的裁定虽然可以上诉,但并不计入上诉发改率,也是导致“先刑后民”原则扩大适用的评价机制原因。“先刑后民”的直接负面效果是导致某些案件有刑事无民事、使受害人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刑事案件没有最终侦破或者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有些刑事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迟迟不得公诉、审判,这都使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权利无法得到满足,或者永久性丧失,或者加大权利行使成本。当事人认为,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后,他们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快速、及时、有效的保障。如一些非法集资或非法经营的案件,法院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因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人数较多,迟迟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诉讼案件虽然结案,但是并未案结事了,受害人合法权益未能实现。因原告联系承办法官较之于联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办人方便,仍然不断向法官咨询案件处理进展,并对移送有很大抵触情绪。

笔者认为,在审判中,司法人员首先应当正确把握司法理念,正确理解和界定“先刑后民”的内涵。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而且两者是同一法律关系。如开头提到的案例,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为储蓄存款关系,要解决的是银行在储户款项被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银行卡被盗刷的刑事案件的解决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其次,应当对遇有牵涉犯罪嫌疑即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其他机关的态度予以纠偏。有些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民事审理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充分救济。(吴皓月)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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