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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知行合一!睢宁法院“学习中院院长荐文”心得感悟(六)
  发布时间:2020-04-13 11:27:40 打印 字号: | |

深思以明辨,多省以自知。近日,中院花院长向全市两级法院荐读《徐州中院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文章,并一针见血的指出,日常司法过程中忽视的“小”细节,实质上是影响审判质效提升和司法作风改进的“大”问题。院长荐文迅速在睢宁法院掀起了学习大热潮,也引发了法律思考的大碰撞、大争鸣,全体干警在党组引领下纷纷立足岗位职责,检视剖析,结合队伍风险点排查和防范整治,开展学习花院长荐文主题征文活动,现将干警心得感悟择优刊发,以共同推进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的提升和规范。

本期推介的三篇文章,第一篇是睢宁法院魏集庭庭长李海峰,对《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质疑”》分析和思考后,撰写的《解决问题是诉讼的终极目标——读<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有感》一文,文章结合实际案例对“拒绝裁判行为”和“程序违法”两种现象发表了自身见解;第二篇是睢宁法院凌城法庭法官助理周秀撰写的《提升个人司法修养的几点思考》一文,笔者凭学入思以自省,详细分析了司法修养的必要性,并给出司法审判人员在日常工作要敢于担责、忠诚自律、终身学习的三点建议。第三篇是睢宁法院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默撰写的《做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律人》一文,文章就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从树立坚定法治理念、强化正确工作导向、提高综合素质等三个方面谈了自身感悟。下面让我们跟随作者一起听听他们的所思所感吧!

 

 

解决问题是诉讼的终极目标

——读《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有感

当前司法体制下,中院花院长荐读的对《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一文,无疑深深触动了许多法官的心,我们不由要问自己可曾有过隐性拒绝裁判行为?更是勇敢地揭穿了滥用驳回起诉、发回重审以回避难题的畏难心理。其实我们都知道,问题没有解决矛盾会以更疯狂的方式卷土重来,但侥幸的期待击鼓传花以“嫁祸他家”。

“司法不得拒绝裁判”,是每一个法律人都熟知的。何谓拒绝裁判,有人认为只要作出了判决书、裁定书,就是裁判。我认为这样理解实际上陷入了形式主义的误区,因为司法审判的职责是裁判案件,而不是出具文书。所以,从裁判结果角度来看,应当对裁判文书是否针对诉争事实、证据等作出评判来认定法官是否涉嫌“拒绝裁判”。这样同样可以避免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都指责为“拒绝裁判行为”,造成打击扩大化。

有一个这样案件,甲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诉讼请求,而在案件审理期间因乙欠他人债务,房屋被查封。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有人认为查封导致无法执行变更登记,且法官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原告起诉。而且这个意见得到了大多数执行人员的支持,因为这样执行就结案了。接到这个案件,我在想如果驳回原告诉请,原告的权益将如何维护,甲支付了房屋价款,占有使用了房屋,仅仅因为未办证就不对房屋享有权利,甚至连要求办理过户的期待权也要被剥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更何况另案查封是在甲的诉讼期间,我们应该审查查封是否正当,相较于普通债权而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物权期待权显然应当是具有优先性的,以基于普通债权的查封妨害优先权行使,应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自己或者本部分省事,将矛盾踢出去,实有不妥。

刘佳法官文章深入分析了二审存在因畏难而随意发回重审现象。两审终审制下,二审法院真正掌握案件决定权,客观地说大多数案件发回重审确实是因为一审存在问题和瑕疵,但有些案件却让当事人难以信服。寥寥两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将案件退回,让当事人不明所以,重审法官也一头雾水,大大影响力定分止争的效率和司法公信。

程序违法是案件硬伤,理应依法发回重审。但从近年来发回重审案件的理由来看,也存在对“程序违法”泛化认定的问题。案件开庭第一次庭审未能审完,第二次庭审时因原人民陪审员公务在外未能及时赶回,征得双方意见后更换人民陪审员,并继续开庭审理,二审以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未重新审判,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这一问题。我认为,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需要重新审判问题,不无争议,然而纵观法律及各级规范性文件,并无明文规定。当前,司法改革更加注重法官助理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以提高庭审效率,如果以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未能全程参与前期程序而视为违反亲历性原则,庭审中将前期程序重新进行,那么这样的程序设计只能加重法院及当事人负担,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查阅开庭笔录在短时间内了解前期情况,足以达到重新审判让诉讼参与人将之前的话再说一遍的效果,重新审判只能是影响诉讼进度进而导致再一次开庭,降低诉讼效率,徒增诉累。因此,“程序违法”还是应当回归本位,值得探讨的是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损,如果仅仅是程序不是那么完美,却让当事人往返于两级法院,并不是当事人想要的,也不是法律真正追求的。

以前多次遇到原告拿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书,再次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案件。问了前判承办人,一致答复是一次诉讼只解决一个法律关系,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返还房屋属于给付之诉,不能同时处理。这种现象应当较为普遍了,以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专门予以申明一并处理规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实难办,因为利益纷争太大,十年前房屋2万元,如今面临拆迁溢价十倍、二十倍甚至更多,而且房屋涉及添附等诸多问题,如何妥善处理是个难题,让双方接受更是难上加难,找个理由推出去最省事。其实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有明确规定,以诉的分类将一并处理的规则割裂开来,不仅是拒绝裁判问题,实际是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以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为终极目标,虽然不一定能定分止争,但应当做到恪尽职守,决定结案前我们不妨再问一问自己,我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了吗?我尽力了吗?(李海峰)

 

 

 

提升个人司法修养的思考

纵观2019年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专题内容,从新司法解释的学习到刑期的计量,从裁判思路的反思与重构到隐性拒绝裁判的质疑,都是对法官司法修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凭学入思以自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对如何提升个人司法修养的思考作为自己学习的心得体会。

司法修养的内涵

司法修养是指司法干警在司法活动中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原则不断的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深造和自我完善。司法修养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一支,法官是司法的主体,拥有审判权,是司法裁量的尺度,只有每一位法官的司法修养不断提升才能夯实平纠纷的基础,而加强提升司法修养是一个需要法官终身付出努力的事业。

缺乏司法修养的表现

在审判工作中,干警缺乏修养的现象不在少数,有的干警缺乏工作热情和负责任的态度,被动工作,主动躲懒;有的干警不顾家国情怀盲目崇拜西方法制观念;有的法官只顾案件,对庭室、法院的整体建设不予关心,对于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予考虑;有的机械办案,不求事了,只求案结;有的对待当事人态度傲慢或冷漠,有的不思进取,法律适应、法理研判生疏,审判能力下降,办错案,不愿办案常有。司法修养的缺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必须要加强和提升司法干警的司法修养。

日常工作中提升司法修养的建议

(1)法官助理:敢于担当,主动承担本职工作的责任

法官助理是主审法官的助手,对案件应当做好前期调查、证据交换、初步调解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最初的审查功能。《缺席审判不应单纯依赖原告诉请》要求法官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和具备审查证据的思维模式,法官助理也应当具备该思维模式。

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带着不一样的心情和诉求来到法院,他们的倾诉欲非常的强烈,法官助理应该善于倾听当事人的倾诉,抓住重点,会对庭前调解很有裨益。在案件开庭审理前都会给被告足够的答辩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法官助理应该掌握好当事人传票送达情况,对案情做好初步梳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做好初步审查,并准备好适应的法律依据,对有疑点的情况及时向主审法官请教。

同时在庭审前,法官助理应穷尽办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确定当事人能否按时到庭,并将情况向主审法官汇报,提示其可能遇到缺席审理的情况,同时也可避免原告不想被告出庭的“故意”,如果被告经依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法官助理帮助法官做好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工作,为法官在审理思路和庭审重点上做一定的规划工作,给法官节省时间,更快锁定庭审审查要点,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文书草拟中,如有疑难点主动向法官提出,这是学习的过程,也是不断提升思考能力的过程,同时也能起到提示法官的作用。

(2)法官:忠诚自律,平衡审判风险与接受监督评查

作为法官,肩负审判的权利,这是责任,有义务善用之。在《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中执笔人刘佳写道:简单驳回诉请、驳回起诉、发回重审,一些表面上看似有法有据的裁判,实则却是“拒绝裁判”的隐性表现。少数法官因畏难而拒绝裁判,以为是规避风险的良方,殊不知本质上却是违反法定职责的表现,犯的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错误。隐性拒绝裁判的行为,是法官司法修养的缺失。

翻阅卷宗,隐性拒绝裁判的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畏难情绪,难审难判,案件复杂、法律关系复杂或模糊、调查取证难;二是审判能力不足,法律、法理适应不明;三是评查监督与风险保障不平衡。前两点原因可以通过增派人手、加大研习得以解决,第三点原因里评查监督可以客观的督促法官使用审判权,但是不能从主观上解决法官的畏难情绪和错误审判带来的风险承受能力。审判能力可以靠研习得以提升,但是平衡审判风险才能更好的让法官不怕办错案、不畏困难,不怕担责任,这一点要通过法官的自律来强化自身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法官要具备攻坚克难的毅力,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怀着司法为民的信条,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用好审判权,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

(3)终身学习,善于学习,增强本领

法官和医生一样,是终身学习、钻研、不断提升能力的职业。在《此种情形下减刑刑期怎能计入已执行刑期》中提到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是否应计入执行刑期,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经明确,法官出现错判的原因是对基本法律理解不够透彻、不够系统。法官日常工作中应当全面的梳理法律法规,对冷僻、新颁布的法规要认真学习,对基本法理的学习理解也应当深入、系统、透彻,对每一个案件的法律适应都应详尽、全面,如有任何疑问,都应在疑问的指引下寻找被忽视的法律规定,解决每一个疑问才能研究透彻。法官要有法律素养不够的危机感,要努力增强法律修养,要一刻不停地增强司法修养,缺什么补什么,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提升审判能力。(周秀)

 

 

做一个勤于思考的法律人

疫情期间,徐州中院的法律同行闻令而动,勤于思考,善于耕耘,写出了徐州法律人的道义与风骨。审判监督部门的“十思十省”,见微知著,引发了我对法律人生的深入思考。如何能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堪当大任”的法律人在新时代法律事业的建设道路上交出“合格答卷”?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三点:
  一、必须坚定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立志而圣则圣矣,立志而贤则贤矣。法律人首先应做到“谨言”“慎行”能够时时以高于常人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因为在他人的眼中,你我是法律的“代言,是法律的执行者、公正的评判者和正义的捍卫者。法律人的生活是清贫的,不像其他职业能有丰厚的待遇法律人的业务是枯燥的,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参加各样的庭审。法律人要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书写出不平凡的业绩,内心定要长存一种信念,一个目标一个足以使他们为之淡泊名利,甘于寂寞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己的理想与国家发展的大局紧密的结合起来,在为集体作出贡献的同时实现着自身的价值和能力的提升。
  二、必须强化正确的工作导向
  思想上的破冰才能带来行动上的改变。在工作中,积极的工作态度、正确的工作方向、明确的工作意识是产生工作动力的源头。首先,应当始终秉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忧患意识。社会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法律知识实时在更新,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时刻秉持忧患意识,保持学习,保持进步,在常学常新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锤炼自身意志。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需要。其次,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责任意识。时刻不忘自己肩上的责任,主动担当、敢于担当,这不仅是对国家与法律的忠诚,是对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视,是对我们为之奋斗的这份事业的自重。
  三、必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深。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除了要有正确的工作目标和足以促使自己不断进步的工作动力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需要有过硬的综合素质。首先,要注重日常的学习和积累。 “三人行,必有我师”。在法院这样优秀的集体中身边的每一位同事都有自己的优势和闪光点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保持平和的心态,虚心向身边的领导和同事请教和学习是非常必要的。要善于从各种渠道吸纳有利于工作的新知识新方法,在理解和总结的基础上学会举一反三,取其精华转为我用。其次,工作中要“看小”、“抓小”,留心工作中的细小环节。正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向法院求助往往是群众为了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所采取的最后救济途径。我们工作中的细小疏忽,很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多留心、多用心,看到细节、看到“小事”,从细节做起,从“小事”抓起,把人民利益切实放在首要位置,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工作细一点,要求高一点,效果精一点。再次,要树立规则意识。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工作都要讲求完成的方式方法。法律人追求的目标应当是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把握住工作的原则,切实依法依规办事,努力追求公平与公正。
  百舸争流千帆竞,借海扬帆奋者先在这次疫情期间,医护人员白衣执甲,逆行出征;社区工作者、基层干部不惧风雨、坚守一线。作为一名法院干警,面对今后的工作,更要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中增强工作本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努力交出一份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时代答卷。陈默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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