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324执2645号
徐治国:
本院在执行王鹏与徐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徐治国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Q598V汽车一辆,并将上述财产依法移送评估、拍卖。在第一次公开拍卖中,买受人吕辉以人民币48720元的最高价竞拍成功,并付清全部价款,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本院依法作出(2019)苏0324执264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治国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Q598V小型汽车的全部抵押、查封。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治国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Q598V汽车一辆归买受人吕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610304731)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买受人吕辉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吕辉可持本裁定书至相应的车辆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2019)苏0324执264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