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睢宁法院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梁爽介绍了睢宁法院涉老家事案件基本情况,分析了案件特征以及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社会公布了五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之老年人权益保护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挑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到当前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赡养、交通安全、婚姻等方面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通过发布案例,以案释法,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具体指导,提醒广大老年人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维权能力,扩大“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呼吁全社会关注、关爱、关心老年人,营造敬老、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典型案例一
“老年人”频陷保健品营销陷阱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吕某设立公司,聘请多人为该公司话务员,并对其进行话术培训,利用非法购买的老年人信息和改号软件,话务员通过给老年人拨打电话进行推销,以伪造“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健康顾问的身份,夸大保健品功效,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以此骗取老年人的钱财,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依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官评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老年人对于保健养生、卫生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而不少犯罪分子,则利用老年人害怕疾病、渴望健康的心理,诈骗财物,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影响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本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购买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通过夸大保健品的功效,引诱老年人购买。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犯罪分子常常利用非法信息、诱导性信息,针对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实施诈骗。在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诈骗犯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老年人自身也需注意加强虚假信息识别能力,对于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方式推销的产品,可以向子女、有专业知识的亲友或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有能力的还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验证,避免“伤财又伤身”。
典型案例二
充分保障老年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之子魏某某因拆迁安置,2019年5月10日与睢宁县某街道征收与安置办公室办理了包含地下车库在内小区房屋上房结算手续,并交纳了相应的物业费。2019年6月13日,魏某与其家人在其小区物业公司处拿到房屋及车库钥匙后,到涉案小区看房。下午3时许,魏某与其妻子一起前往地下车库查看购买的车库时,因该地下车库尚未通电,光线暗弱,致使其在通过地下车库入口不远处不慎步入未盖盖子的窨井中致摔倒受伤。魏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肋骨骨折,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现魏某将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
小区物业公司接受了涉案小区的管理服务,在已经知晓车库存在公共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未完全履行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本身存在过错。该小区开发商在涉案车库窨井盖被掀开,缺少照明的情况下,未尽到维修管理保障的职责,在维修过程中,也未有明显的提示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魏某作为成年人,在对涉案小区地下车库周围环境十分陌生的情况下,应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更何况该地下车库在事发时,并未通电,光线暗弱。在此情况下,发生本案跌入窨井中摔倒受伤的事故,其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老年人由于其年龄、身体等各方面的原因,在生活中容易受到伤害,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不仅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常规安全保障工作,更要有换位思考的同情心,善于从老年人的自身认知能力、肢体活动能力等方面主动发掘发现有可能是老年人这个特定群体会发生的安全隐患,未雨绸缪、工作前移,而不是等事故发生后再去亡羊补牢。
典型案例三
依法维护老年人婚姻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朱某与李某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于1967年确立恋爱关系,1969年登记结婚,1971年12月生育一子。双方在五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在双方年事已高,在退休后,李某喜好交友,常在外参加老年集体活动,而朱某喜好独处,常抱怨李某对家庭照顾不周。双方因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为此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朱某为此曾于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共同生活多年后,现朱某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朱某与李某共同经历了近五十年的岁月,一起品味了人生的酸甜苦辣,见证了彼此最青葱的年少时光,这些既是缘也是份,古人云“少年夫妻,老来伴”,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双方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判决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评析
本案是老年离婚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从而更加慎重的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此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典型案例四
老人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
案情简介
徐某(男)育有四子,每月领取退休金约1900元,一人租房独居。2015年徐某与四个儿子对赡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不得再辱骂家人;徐某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四个儿子协商徐某的赡养问题。2019年徐某先后住院治疗3次,四个儿子均未照顾徐某,亦未支付医疗费,故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四个儿子对赡养徐某没有异议,但是对父亲提出的要求履行探望义务提出异议,他们认为父亲脾气古怪,经常谩骂儿女及母亲,且父亲年轻的时候对家庭不负责任,亲子关系淡薄,因此不愿意“常回家看看”。
法院认为
在开庭前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微信交流、面对面交谈,多次向四子女进行法律释明。通过沟通,找到父子之间的问题“症状”,最终“对症下药”,承办法官先后四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庭纠正徐某的“坏脾气”,指出被告的错误做法。最后,年逾七十的老父亲与四子女握手言和,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评析
本案系赡养纠纷案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分为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本案四子女对赡养老人没有争议,但是对是否应当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有较大的争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子女应当经常探望父母,满足父母对亲情的精神需要。
典型案例五
亲情不“打折”,继子女也有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1998年,胡某与李某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被告李某乙系李某之子,时年15周岁,就读初中三年级。1999年,李某乙就读高中并开始住校生活。2004年,被告之父李某因病死亡。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被告李某乙大学就读,期间,胡某为李某乙打款共计11254.5元。2019年,胡某被诊断为宫颈癌,前后花费了很多的医疗费,但李某乙未支付分文,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赡养费。
法院认为
胡某与被告李某乙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被告李某乙未成年之前,其父李某患病,胡某在一家工厂上班勉强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运转。被告李某乙在与胡某、李某共同生活一年后去高中就读。上高中期间,被告李某乙住校,放假期间和父亲及胡某一起生活。胡某与李某乙之间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次,胡某在李某乙成年以后上大学期间给予其1万余元的汇款。法院认为,胡某与李某乙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现胡某身患宫颈癌,无固定经济来源,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要求李某乙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离婚再婚而重新组成家庭,会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继父或者继母与孩子的关系中,一个典型的特征是双方没有血缘关系,在赡养纠纷中,确定二者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有赡养义务的关键。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