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24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通借款55361.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通对被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王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顾少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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