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为进一步彰显司法权威,震慑失信被执行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睢宁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全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现将四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1
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间,鲁某某因多次借款、拖欠劳务费被诉至法院,睢宁法院依法判令鲁某某偿还位某等人借款31万余元,偿还顾某等人劳务费8.5万余元,鲁某某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位某等人向睢宁法院申请执行鲁某某,睢宁法院受理后,分别向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因鲁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睢宁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鲁某某有拆迁补偿款可以执行。睢宁法院随即展开多方调查,经过执行干警抽丝剥茧、顺藤摸瓜,一个通过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故事浮出水面:2007年8月2日,睢宁县人民政府向鲁某某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鲁某某。2019年,该房产面临拆迁,鲁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以其母亲李某的名义进行评估、拆迁,并且选择放弃安置。2019年4月11日,鲁某某领取虚假登记在李某户下的拆迁费以及十个月过渡费合计现金26570元。2019年9月,鲁某某通过其妹妹的银行卡接收10余万元的拆迁款,并将钱款用于家庭开支等,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鲁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故意将其应得拆迁款转移到案外人名下,逃避履行义务,情节恶劣,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鲁某某自食恶果,付出应有代价,也以此告诫其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这既是个人品行的体现,也是法定的义务,切不要自作聪明。人民法院将继续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依法从严打击,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02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李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案及李某与苗某房屋买卖纠纷案,睢宁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何某某、苗某等人的申请,于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间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何某某等人钱款共计44万余元的义务。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李某为隐匿财产,故意安排其子李某霖多次到街道领取拆迁补偿款259645元,后李某将部分钱款用于清偿其家庭成员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为隐匿财产,故意安排其子多次领取拆迁补偿款,用于偿还其家庭成员债务,而拒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性质恶劣,最终自尝苦果。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做诚信守法公民。
03
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吴某民与黄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吴某民借款1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吴某民向睢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7月,睢宁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向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黄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3年至2020年5月间,黄某某将其所有的公司厂房分别出租给他人,并将其承租的梨园地转租给他人,共累计收取租金140余万元。期间,黄某某故意隐匿相关租金收入情况,并将钱款用于家庭开支等,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现该涉案厂房已经被法院查封拍卖。
法院判决
睢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工作人员已告知应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下,不仅未如实申报财产,还将隐匿其获得租金,并将租金用于个人开支,数额达140余万,时间跨度达7年之久,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该案例警示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妄图逃避执行,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是十分幼稚的,逃避执行必受严惩。
04
王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判令罪犯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缴纳罚金三十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该判决书生效后,罪犯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徐某为逃避执行,与其妻子王某共谋,由王某将二人的一处房产予以出售。其子徐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帮助二人以25.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王某、徐某某主动退缴钱款27.5万元。
法院判决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此案中执行义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损害的是社会、人民的利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单指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或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个人均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案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与他人共谋转移房产,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案外共同犯罪行为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惩治了此种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该案中,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但在一审宣判前,主动履行全部或部分判决义务的,可以视情节酌情从宽处罚。
结语
诚信乃做人之本,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将处处受限。下一步,睢宁法院将一以贯之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还法治社会一片朗朗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