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睢宁法院几位法官忙前忙后奔波维护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你们的认真负责点赞,由衷地向你们道一声,谢谢!”近日,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刚刚签好调解协议的几位当事人向睢宁法院干警表示感谢。
时间回到2020年9月,睢宁某公司以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骤减为由,向张某等19人发出放假30天通知,假期结束后是否上班以公司另行通知为准。
假期结束后公司却迟迟没有通知上班,张某、王某等12人发现,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支付劳动报酬且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要求转岗,遂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劳动报酬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王某等3人先向睢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3人在解除劳动合时,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为由驳回诉请,后3人依法向睢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该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工资等。
睢宁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卷宗仔细审阅,并与当事人进行详细沟通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以及支付数额,分歧较大,意见难以统一,另外了解到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余9人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其余放假在家人员也有申请仲裁、诉讼的意愿。
承办法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纠纷处理不得当,可能还会带来而是无休止的信访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因此,处理结果既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挽救处在经营困境的企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兼顾。
于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系列案件承办人,双方进行深入沟通,并对案情进行细致分析。承办法官发现,12件劳动争议系列案件,虽然都是主张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但张某、王某的工作时间较长,情况比较特殊,对企业的不满情绪亦最为激烈,而其余10人的工作时间短,跟风仲裁、起诉,存在从众心理。
承办法官想到,如果先把张某、王某的纠纷解决,然后以点带面,剩余10件案件便会迎刃而解。
有了工作思路后,承办法官迅速展开案件的处理工作,先是多次通过“面对面”、电话沟通的方式,了解双方诉求,排解双方情绪,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情绪疏导,最终,原告张某、王某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两起情况特殊、案情复杂的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承办法官心里有了底,于是迅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参照两起示范性调解对剩余10件纠纷并行调解并达成调解,这10余起劳动争议纠纷得到高效化解。
据承办法官张晓军介绍,对于同类型、群体性案件,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信访隐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需要我们对案件处理多用心、对原告多关心、对被告多耐心,对案情及当事人较为特殊情况,采用示范诉讼、以点带面的方式进行处理,形成判例或是示范性调解书,带动同类型纠纷案件实现高效整体性化解,从而达到“处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