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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发布道交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13 16:56:53 打印 字号: | |

案例  货车违规路边停,被追尾也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04192310分许,陈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104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处停车。李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因天黑及陈某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原因,追尾撞上陈某车辆。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路边停车,未有设置警示标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血管损伤、神经损伤、肌腱损伤和韧带损伤。后李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3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晚上驾驶机动车停在国道上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未减速,未注意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判令陈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31076.13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陈某违章停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广大车主应当引以为戒,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为社会出行营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案例  农用“四不像”车辆出事故,交强险范围内全赔 

【基本案情】

2020117650分许,谢某驾驶农用四不像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与对面驶来的田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谢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观察注意力不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田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庭审中,谢某辩称,四不像车辆不需要投保交强险,应当直接划分双方责任不应适用交强险赔偿的规定范围内的全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驾驶的“四不像”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谢某作为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全部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80%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共计83254.6元。

【典型意义】

农用四不像属于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上道路行驶时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因其车辆未有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按全部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农用四不像车主们,应当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一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交强险的介入,当责任方无能力赔偿时,保险公司可以帮助受害人及家庭减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困难。

 

案例三  未戴头盔闯红灯过马路,遗憾终生

基本案情

20201028825分许,周某驾驶厢式货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钱某闯红灯通过路口,与周某车辆发生碰撞。钱某因未带头盔,造成头部重创,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周某驾驶车辆遇路口未减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二人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案经法院判决,被告周某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56321.5元。

【典型意义】

本次事故中钱某闯红灯通过路口,自身存在过错,因其本身受到撞击时未带头盔,致头颅损伤,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若钱某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不闯红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若其佩戴安全头盔,可能不会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按根据信号灯通行,同时,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加强交通安全出行意识,把危险性降到最低。

 

案例四  驾驶报废车发生事故,买家卖家担连责

基本案情

2020369时许,被告周某驾驶从被告孙某处购买的二轮摩托车(已报废),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刮碰到前方原告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朱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驾驶从孙某处购买的报废摩托车,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某、孙某连带赔偿原告159313.96

【典型意义】

报废车不应购买,也不应转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周某从孙某处购买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购买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应该报废的车辆不应再次转卖,应依法依规做报废处理,否则出事故卖车方应与买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五  肇事逃逸,后果严重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5日10时5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原告宗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驾车逃逸。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被告王某为其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但因王某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拒赔,需要王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206100.97元。

【典型意义】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人由于害怕赔偿、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逃离事故现场。但是肇事逃逸的后果很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王某肇事逃逸,不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还需支付巨额的赔偿款,受到法律严厉的处罚。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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