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对智力残疾的继承人 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18 11:07:25 打印 字号: | |

被继承人去世,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对继承遗产的份额进行均分,而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有智力残疾的继承人应当如何划分遗产份额呢?近日,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兄妹四人中有一人存在智力残疾的遗产继承纠纷。

四兄妹因遗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

原告张丁系二级残疾人,其与被告张甲、张乙、张丙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被告三人是张某某和李某某的子女,产生遗产纠纷的是坐落在睢宁县某房屋,系张某某和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某于2000年去世,未有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张甲、张乙、张丙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也未对李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2001年7月,张某某与原告张丁的母亲胡某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2月生育原告张丁。2009年6月,张某某与胡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张丁由其母亲胡某某直接抚养。

2019年11月,张某某因病去世,去世前,并未对其遗产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因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原告张丁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其中一人智力残疾,法院判决:予以照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某、张某某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关于涉案遗产的范围问题,位于睢宁县某房屋原系张某某和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共同财产未有约定,应视为共同共有,张某某和李某某各拥有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李某某去世后,其未有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张甲、张乙、张丙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继承自李某某去世时开始,张某某、张甲、张乙、张丙各继承涉案房产二分之一的四分之一份额。张某某去世时,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五份额是其遗产范围,对张某某的遗产,由其子女张甲、张乙、张丙、张丁继承。因张丁系未成年人,且有残疾,系缺乏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继承人,依法应当适当多分得遗产。故判决位于睢宁县某房产,原告张丁、被告张甲、张乙、张丙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张丁系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缺乏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应当适当多分得遗产,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案件中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    举报投诉:0516-88112368、80389605     邮编:2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