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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情润农民心,百亩荒地变良田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1-06-07 11:54:48 打印 字号: | |

基本农田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弃耕抛荒。然而,睢宁县某社区村民却反映,土地流转后承租人抛荒百亩耕田且拖欠租金,睢宁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结了该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了租赁协议,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现荒地复耕,长出喜人的庄稼,村民们看在眼里,喜在心田

2015年,原告睢宁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祁某签订一份《租地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102.26亩土地从事花木种植的生产经营,当年每亩租金1100元,共计112486元,以后每三年递增10%,先交租金后使用,逾期按每日10%交滞纳金,租期15年,同时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了第一年的租金,并开始租用上述土地经营。在履行合同中,被告多次迟延支付租金,至2020年下半年被告不仅拒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而且还将承租的百亩耕地抛荒,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不予以理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合同中,被告不仅多次迟延并推付租金,而且弃耕抛荒百亩土地。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及抛荒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弃耕抛荒行为严重违法),因此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对合同解除前的租金,被告仍应当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等条款规定,判决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地协议》,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租金

      承办法官介绍说,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地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但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后,土地被抛荒的现象仍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承租人毁约抛荒百亩农田的典型案例。弃耕抛荒行为造成土地资源闲置与浪费,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严重阻碍了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利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的处理,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利益,为本地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此案件要通过广泛宣传,让抛荒治理政策家喻户晓,形成珍惜土地的强大舆论氛围,引导农村切实有效开发利用农村耕地资源,加快农村抛荒耕地资源利用与管理,促进特色农业发展。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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