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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老年人权益保护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15 17:41:46 打印 字号: | |

司法审判作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不仅担负着捍卫公平正义,更肩负着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传播正能量的责任。睢宁法院通过总结分析年来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特点,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以案释法,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具体指导,提高其维权能力,呼吁全社会关注、关爱、关心老年人,营造敬老、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典型案例一

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案情简介

张大爷已年过70,在一次夕阳红旅游过程中遇到和自己年龄相仿的王老太,二人志趣相和,十分投缘,旅游结束后,二人经常相约跳广场舞、参加老年乐团等集体活动,逐渐培养出了感情,于是二人开始考虑再婚问题,没想到却遭到了张大爷子女的极力反对,原因是其母亲去世不到两年,父亲短期内就再婚一时难以接受,而且张大爷是退休教师,有退休工资,王老太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如果二人再婚,以后也不会赡养父亲。

然而,张大爷认为,自己在这个年纪能遇到王老太十分难得,至于收入根本不是问题,自己的退休金已足够满足生活需要。于是,张大爷和王老太不顾子女反对领取了结婚证,并举行了小型婚宴。二人婚后,互相陪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很是安逸幸福。然而,这一切因为张大爷突发脑梗戛然而止张大爷突发脑梗后,不能自主行走,由王老太独自照料,而王老太年纪大了,照顾张大爷非常吃力,而张大爷的子女仍不管不问。张大爷看着王老太每天照顾自己,很是心疼,便提出和王老太离婚,王老太不忍心在这种情况下抛下张大爷,不同意离婚,无奈之下,张大爷将王老太起诉至法庭,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张大爷和王老太虽然在晚年相识后再婚,但二人的感情十分深厚,而此次离婚的提起也仅仅是因为张大爷的赡养问题故法院将张大爷的子女通知到法院进行调解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卸承办法官对张大爷的子女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加之该二人看到王老太对自己父亲照顾的尽心尽力,终于认识到他们的错误行为,遂表示不应对王老太有这么深的成见今后会主动承担照顾父亲的责任。家庭矛盾解决后,无后顾之忧的张大爷遂撤回了起诉。

法官评析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均应遵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预。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也应当享有婚姻自由。本案中张大爷和王老太历经重重困难重新组成家庭,却因赡养问题不得不提出离婚,让人唏嘘。老年人在晚年少了伴侣,没有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健康和情绪。老年人再婚面对着种种障碍,包括子女干涉和社会舆论等等。作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尽自己的孝心善待父母,包括继父母,让再婚老人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

典型案例

 在养老机构受到意外伤害,侵权人和养老机构按过错分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9的一天,睢宁县某某残疾人之家内,杨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杨某某刘某某右眼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刘某某先后花费医疗费为十万余元。经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七级残疾。事后,杨某某亲属支付刘某某医疗费2万后,就不愿赔偿。后刘某某某某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睢宁县某某残疾人之家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向睢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杨某某刘某某右眼打伤并造成七级残疾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睢宁县某某残疾人之家之间系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在本案中,被告睢宁县某某残疾人之家经营养老服务业务,未经过工商登记,未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经营此类服务的资质具有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相应条件的证据。刘某某睢宁县某某残疾人之家养老时受到伤害,被告睢宁县某某残疾人之家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应当在上述损失的二分之一份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养老形式日益丰富,私营养老机构日益增多,良莠不齐。上述案件的裁判也对社会上的养老机构敲响了警钟,养老机构应依法经营,并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排除危害老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保证老年人的在养老机构内的人身等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老年人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赢某某睢宁县某酒店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聘用为保安,负责门禁收费及院内财产安全,期限为一年,每月工资1800元。违约条款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2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赢某某即到睢宁县某酒店任保安。原告在被告睢宁县某酒店处工作至2020年5月底。被告睢宁县某酒店2019年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杨某某,被告梁某某为该酒店的实际经营者。由于经营不善,酒店关闭,经原告与酒店的实际经营人梁某某协商,双方解除了上述的合同。被告另欠二个月工资共3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

   原告赢某某与被告睢宁县某酒店之间签订涉案《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关条款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因原告赢某某年满60周岁且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故本案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赢某某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其劳务报酬,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系违约行为。被告梁某某睢宁县某酒店的名义进行实际经营,而睢宁县某酒店是以杨某某的名义进行登记,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被告睢宁县某酒店与被告梁某某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赢某某劳务报酬款计人民币3600元,另支付赢某某违约金2900元。被告梁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评析

     随着时代发展,老年人退休后继续就业已经屡见不鲜,但由于许多老年人相对缺乏法律知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那么这些老人在发挥余热时,该如何保护劳动权利呢?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工资报酬、意外伤害险等权利义务,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老年人在就业的同时,应提升法律意识,特别注意保护自己权益,如需维权,可以向司法机关等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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