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当前我国有超过8500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在残疾人遇到不法侵害时,为其提供一个高效公正的司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12月3日,值“国际残疾人日”,睢宁法院向社会发布三起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残疾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法治氛围。
突发事故遭不幸 多方联动保权益
【基本案情】2021年1月,张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王某骑行的残疾人助力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观察注意不够,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亲属王某双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启动绿色通道,经审理后发现受害人王某的女儿王某双系残疾人,为使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院联合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多方参与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1070000元,车主某家具公司赔偿179500元(均当场赔付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与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多元联动快速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残疾人司法保护是一项具有很强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立体多元的涉残疾人纠纷调解机制,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本案在审理中,法院按照与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联合签订的《关于对涉残疾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快速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快处机制,联系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进行跟踪服务,综合考虑肇事方张某某本人经济赔偿能力较差,而车主某家具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赔偿能力等情况,在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下促成双方和解,车主某家具公司当场给付了赔偿款,余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各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使该起涉残疾人赔偿案件得以完满解决。
对智力残疾的继承人 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
【基本案情】原告张丁与被告张甲、张乙、张丙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张丁系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被告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某和李某某的子女。坐落在睢宁县某房屋系张某某和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于2000年去世。李某某去世后,未有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张某某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也未对李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2001年7月,原告张丁的母亲胡某某与张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2月生育原告张丁。2009年6月,胡某某与张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张丁由其母亲胡某某直接抚养。2019年11月,张某某因病去世。张某某去世前,未对其遗产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因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原告张丁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某、张某某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关于涉案遗产的范围问题,位于睢宁县某房屋原系张某某和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共同财产未有约定,应视为共同共有,李某某和张某某各拥有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李某某去世后,其未有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张某某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继承自李某某去世时开始,张甲、张乙、张丙、张某某各继承涉案房产二分之一的四分之一份额。张某某去世时,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五份额是其遗产范围。对张某某的遗产,由其子女张甲、张乙、张丙、张丁继承。因张丁系未成年人,且有残疾,系缺乏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继承人,依法应当适当多分得遗产。故判决位于睢宁县某房产,原告张丁、被告张甲、张乙、张丙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张丁系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缺乏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应当适当多分得遗产,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案件中的具体体现。
无力抚养残疾儿 快审变更抚养权
【基本案情】 周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周小某,系聋哑儿童,由郭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1年2月,郭某将女儿送到周某处,表示无力再抚养,双方协商未果,周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周小某由其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裁判结果】在庭审过程中,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为了查明周小某的生活现状,走访了周小某生活社区、就读的学校,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并查明自2021年2月起周小某确与父亲、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郭某仅支付了少量的抚养费。睢宁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女儿,女儿目前由周某照顾,从保障孩子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周某与郭某女儿周小某由周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聋哑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周小某天生聋哑,本身就已经不幸。在四岁左右时,父母因感情不合离婚,跟随母亲郭某生活不到一年后,郭某因经济等原因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孩子送到父亲周某处,孩子虽小,但父母离婚、母亲不愿继续抚养的行为势必会对其本已脆弱的心灵带来进一步的伤害。为了使得其抚养权早日确定,在新的环境里健康成长,本院及时排期开庭,综合原告庭审陈述、社区、学校的证明,依法变更周小某的抚养权,由父亲周某直接抚养,从立案到判决不到一个月时间,快立、快审、快判,有利维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