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郑韬,睢宁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
一、案情简介
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药厂)曾经是睢宁县医药产业龙头企业,2016年以来,由于市场变化因素,企业经营不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由于企业长期停产,不但部分医药资质面临到期即将被取消的风险,而且企业三百余名职工的生存受到严重影响。睢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了妥善解决以上问题问策于睢宁法院。
睢宁法院破产审判部门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和法律论证,认为五药厂虽然负债较多,但鉴于该企业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注册证等优质无形资产,主营业务符合我县开发区产业政策调整目标,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具有挽救价值。如该企业重整成功,不仅能够使企业摆脱困境,还能够吸引投资、增加就业。综上,睢宁法院建议通过预重整方式将该企业引入重整程序,为企业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清理债务、吸引投资,助其涅槃重生。
在睢宁法院建议下,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法院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努力,短时间内解决了大部分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并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了初步清理。2021年1月11日,睢宁法院正式裁定受理第五制药厂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五药厂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指导其开展工作。在重整期间,睢宁法院充分法院审判职能,就企业重整过程中遇到的职工安置、债务清理、投资人招募等难题,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从而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2021年9月17日,在法院充分保障下,第五制药厂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管理人提交的破产重整方案。睢宁法院随后裁定批准第五制药厂重整计划,终止第五制药厂重整程序。该案顺利审结。该案成功化解了公司债务1.8亿元,解决342名职工安置问题,盘活低效用地10万平方米及1.9万平方米闲置厂房和价值8500万元的机器设备,并直接吸引苏州林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9000万元。
2021年10月13日,管理人与投资人苏州林元投资有限公司完成了对徐州市第五制药厂的资产交接。投资人林元公司计划首期投入资金约1.9亿元对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并恢复升级第五制药厂产品,计划将第五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与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向结合,研发新型药械一体产品,从而使得第五制药厂摆脱经营困境,预计产后年销售收入6亿元。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第一款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案例解读
(一)以破产保护“一盘棋”为大局,深化破产审判“立体式”协调联动
一是深化府院之间协调联动。睢宁县委、政府对破产重整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多次就相关工作作出指示。在睢宁法院建议下,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睢宁法院成立工作专班,确定了在预重整期间重点解决职工安置、资产清理、债务调查,以及招募意向投资人工作。党政机关多次召开专题调度会议,就上述事项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为破产重整工作提供人、财、物、政策全方面的支持,形成破产重整工作合力,短时间内解决了大部分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也对企业债权、债务、资产进行了初步清理,并取得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意向。
二是深化社会机构之间协调联动。睢宁法院积极吸纳社会机构参与到破产重整工作中,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为企业重整增添助力。协调县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政府职能部门、律师事务所组成的五药厂清算组,并指定其为管理人。指导管理人依法接管公司资产、核查债权、债务、招募重整投资人,并强化分工协作与协调联动,由政府职能部门对破产管理人工作进行整体把握与有序推进,保障了破产重整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深化法院内部之间协调联动。强化院内组织领导与协调联动,将该案纳入“一把手”工程,成立重大案件领导小组,由院党组副书记担任审判长,并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合议庭。就重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即时汇报,确保院领导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通过破产审判合议庭与立案庭、办公室、法警队、行装科等部门形成完备联动机制,实现法院内部各环节无缝衔接、实时联动,化解了案件推进过程中的各类困难,极大提高重整案件办理效率。
(二)创新审判模式,适用预重整,形成高效破产审判机制
一是试行预重整适用模式。首先五药厂具有多种医药生产资质,具有投资价值,具有重整可能性,同时也与县经济开发区打造医药产业园的构想相统一。其次,五药厂停产多年,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另外300多名职工生存和就业问题也亟待解决。再次,在经济开发区前期招商过程中,苏州林元投资有限公司对五药厂具有强烈的投资意向。基于上述三方面因素考虑,为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升破产重整效率与成功率,睢宁法院最终同意五药厂进行预重整,待预重整相关工作完成后,正式进入重整程序。该案系徐州地区首例试行预重整方式成功审结的重整案件。
二是衡平保障职工、债权人、投资人利益。该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可供普通债权受偿的资金为0。在该院主持下管理人对职工债权予以优先处理,使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基本解决了342名职工的债权问题;对于普通债权,充分考虑小额债权人的利益,采取分段确定清偿比例的方式,即普通债权组中30万元以下债权按照60%的比例予以清偿,30万元以上的债权,按照19.48%的比例予以清偿,避免小额债权被大额债权稀释,衡平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利益;由于五药厂资产净值为负,归属于股东权益亦为负,考虑到重整投资人对于原股东是否继续参与后续管理和经营存在严重顾虑,睢宁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原股东进行沟通与谈判,就原股东以0对价转让全部股权达成一致意见,消除重整投资人的顾虑,衡平保障新旧投资人利益。
四、典型意义
五药厂重整案,是徐州地区首例试行预重整方式审结的案件。系睢宁法院充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决策部署,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打造全市营商环境最高地的又一成果。充分体现睢宁法院践行“破产保护”理念,着力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衡平保障破产企业、投资人与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识别+联动+创新”工作模式,为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孙永军,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睢宁法院第二例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也是徐州地区首例试行预重整方式审结的案件。睢宁县法院勇于探索,积极发挥并创新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用不到九个月的时间快速高效审结五药厂破产重整案件,为我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提供了机制上的借鉴,树立了一个制药行业重整成功的样本。该院提炼的“识别+联动+创新”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模式值得全市法院学习和借鉴。
一、强化识别,创新理念,找准病因,对症救治。破产清算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将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变现,所得款项按比例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本案中,睢宁县法院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依托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注册证等优质资源和主营业务,通过对该企业的产品和市场前景的分析论证,建议通过预重整方式将该企业引入重整程序,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审判的工作机制,创新适用预重整审理模式,将重整价值理念运用到破产清算程序之中,对“生病企业”精准把脉识别,对症施救。通过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以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法律思维,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最终重整成功。这无疑是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精准把握,为实现睢宁地区企业治理结构、产业结构全面优化提供了法院智慧,也为全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管理人今后办理重整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府院协同,高效开展重整工作。破产重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多元,过程复杂,仅凭法院一己之力,难以取得成功。睢宁县法院在县委领导下,与政府建立了统一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重整的各项工作,为重整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该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我市两级法院在办理大型、复杂疑难的重整案件上具有着机制上的借鉴意义。
三、平等保护各方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统一。通过重整,企业的债务危机、经营危机得以化解,职工得到安置,维护了社会稳定;盘活闲置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吸引投资,让企业得以重生,有效发挥了人民法院对“生病企业”的救治作用,实现了债权人、职工、投资者共同受益,最终达到了共赢的效果,这点从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各方全票通过得到了充分印证。
四、清算组加中介机构的管理人模式优势明显,效果显著。日益复杂化的破产案件,对法院和管理人都是一种挑战。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对重整企业是否符合当地产业结构的布局和调整,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社会稳定,土地、税收、金融等相关政策的落实,都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但清算组中政府各部门的人员缺乏与重整相关工作的法律思维和专业知识。五药厂破产重整采用清算组加中介机构的管理人模式,既发挥了清算组在职工安置、信访维稳、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各方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了中介结构在法律程序、引进战略投资人、重整计划制定等各项实务性工作中的优势,各自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五药厂破产重整的有序推进提供了切实有力的保障。
陈 清:法学博士、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江苏师范大学淮海经济区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全力支持各地法院预重整工作的试点,但是未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操作规则,全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制定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或规范》,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出台相关工作指引。五药厂重整案件是徐州地区法院首例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结的破产重整案件,睢宁县法院在五药厂预重整案件的审理中,结合五药厂的实际,勇于创新,敢于实践,为今后预重整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1、预重整期间,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完成重整所需的基础工作,特别是342名职工的安置工作,这种做法值得借鉴;2、预重整期间,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谈判,为五药厂重整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3、预重整期间,法院与五药厂所在地政府多次召开专题调度会,提前研商解决重整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府院联动”机制在五药厂重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最后,衷心祝愿重整后的五药厂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助力徐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孙瑄,睢宁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主持工作。
2014年底以来,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停产、拖欠职工养老金、银行借款到期本息无力偿还,职工集访不断、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该企业又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注册证等优质无形资产,主营业务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调整目标,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具有挽救价值。五药厂的重整,为今后重整案件办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积极发挥法院联动机制。由于公司基础和发展前景较好,在高质量发展趋势下,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召集县法院、县国资委、开发区、睢宁农商行等相关部门充分研商,就五药厂重整、遗留问题等设计民生问题发挥担当责任,启动有限资首先金解决职工养老医疗问题,保证社会的稳定。
2、积极化解企业遗留问题。在县委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五药厂的大力支持下,县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寻找有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人。通过招商引入战略意向投资人林华医疗,依法对五药厂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彻底解决五药厂的遗留问题,使五药厂获得重生,快速推进项目,壮大开发区医药产业,同时解决五药厂职工安置、债务化解、社会稳定、担保企业的债务缠身的制约发展等一系列等问题。保证开发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