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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有约”线上研讨|“典型案例的形成”之四:《夏某某、何某司法制裁案》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13 17:02:18 打印 字号: | |

主讲人:赵岩,睢宁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上午10时,睢宁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某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当事人夏某某作为原告一方出庭,另一当事人何某在法庭内旁听。案件审理结束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离开法庭,原被告双方,四名旁听人员及书记员在法庭内进行笔录签署工作,夏某某作为原告一方在笔录上签字。本案当事人何某遂拿着两张材料要求夏某某给其签字,夏某某拒绝签字,何某拍打桌子大声辱骂夏某某,双方大声对骂,书记员上前劝阻并给予警告,后何某首先推打夏某某面部,夏某某用拳头击打何某胸部,双方发生推搡。书记员通知安保人员前来维持秩序,夏某某准备离开,但何某一把将其推坐在椅子上,后夏某某起身一拳打在何某胸部,何某倒坐在地上,堵住门口阻止夏某某离开,维持秩序的安保人员第一时间通知法警到场,将双方带离。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三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法律适用及处理决定

综合司法制裁审查案件警务会议讨论意见,当事人何某和夏某某的行为属于影响法院办公秩序及法庭审判秩序,系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做出了对何某采取罚款2000元,对夏某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睢宁法院办理的夏某某、何某司法制裁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市法院由司法警察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案,对社会公众依法遵守诉讼秩序起到了示范与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对提升人民法院和司法警察执法权威,更好地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审判执行秩序,进而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

刘川,二级高级警长,徐州中院法警支队支队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赋予司法警察对部分涉诉违法行为提起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力,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正常审判执行秩序意义重大,同时也标志着司法警察从“被动履职”向“主动执法”的巨大跨越。

从司法警务工作现状来看,该规定的实施为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支撑。司法警察履职规定的发布一方面为司法警察执法提供了制度支持,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司法警察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发生巨变,也必将对司法警察队伍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面对该规定带来的新考验,司法警察队伍应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将办理司法制裁案件作为提升战斗力和保障力的阶梯,积极掌握和适应该规定,推动司法警务工作持续进步。

宁斐然睢宁法院刑庭员额法官

安全有序的诉讼环境是庭审活动正常开展、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实践中,一些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发生在庭审过程前后,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往往无法得到及时处理。睢宁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庭审结束后书记员进行正常的文书签署工作时,对发生在审判区域和公共候审区相互殴打辱骂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请制裁,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威慑和制止法庭内的违法行为,确保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有效的保障了庭审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

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良好法庭秩序的维护,离不开每一个庭审参与人的共同发力,而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却只需要某个个体的“破窗”。本案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为一时之愤和一己之私而做出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影响法院办公秩序,更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属于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本案中能够反映出当前一些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这还需要我们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深度、广度,让广大群众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本案中睢宁法院敢于亮剑,书记员临危不乱、法警在第一时间到场并处置,凸显了法院工作人员及时处置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能力,强化了对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从而为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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