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是万家团聚的时期,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是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心愿,因此更要严防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当前非法集资的花样层出不穷,方式不断翻新,但不管非法集资形式如何变化,其许诺回报、引诱投资的本质不变,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虚假许诺高利息、高回报,编造虚假投资理财项目或一夜暴富的神话,大肆宣传。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巨大,集资参与人一旦参与投资往往遭受巨大损失,更有甚者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法律不保护、风险自承担!
为进一步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精准识别非法集资陷阱,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危害性的认识,睢宁法院特发布以下典型案例。
一、高某某、刘某某、汪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4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与侯某某商议设立投资理财公司用于吸收公众存款,经被告人汪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某甲,刘某某与刘某甲2011年4月18日注册成立XX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设立“XX投资理财”门市。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通过发放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月息1.25%至2%向社会吸收存款,后对外放贷。汪某在门市担任会计,负责记账,高某某将部分存款用于对外放贷。至案发先后向200余名村民非法吸收存款计60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退赃等情节,分别对上述被告人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存款人损失。
二、杜某某、何某某、关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何某某加入XX人际网,成为高级别会员开设课堂发展下线,2016年4月份脱离该组织,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成立XX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沿用XX人际网开设课堂模式招揽会员。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带领被告人何某某、关某某等人虚假创立“中国梦平台”,继续沿用XX人际网开设课堂模式,以学习传统文化、支持国货、物联网等内容招揽会员。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成立XX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为集团总公司,相继设立了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个子公司,登记营业范围为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电脑图文设计、医疗器械、日用百货、餐饮等,被告人杜某某、何某某等人为公司股东,杜某某任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经理,但上述公司均未实际运营。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允诺在课堂在位学习的学员为股东会员,在“空中课堂”(微信)学习的有机会成为会员,股东会员享受优先权益,普通会员享受统一权益,并鼓动股东会员邀请亲友加入课堂,表示付出越多回报越多,相继在全国发展数千课堂,诱骗8万余人参加。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集资维持平台运转,要求每名会员交纳10元建档费,由关某某负责收取、管理,至2017年12月22日,共骗取会员费计88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各参与人损失。
三、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颜某系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颜某为筹集资金,招募工作人员,利用设立网络融资平台,对外宣传提供P2P网络借款居间服务,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对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继续退赔投资人损失。
2022年,睢宁法院将继续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为帮助大家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保护好自己的辛苦钱、养老钱,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特别提醒广大群众牢记“三要、三不要”:一要理性,不要侥幸;二要稳健,不要冒险;三要警惕,不要盲目。天上不会掉馅饼,幸福生活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