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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睢宁法院提醒: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不能有——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一)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08 17:58:30 打印 字号: | |

当前,面对新冠疫情肺炎严峻复杂形势,无数人、无数群体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新冠疫情。然而,有部分人员无视防控大局,我行我素,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让无数人的努力毁于一旦,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筑牢疫情防控社会防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睢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编制并发布疫情防控知识问答,给大家普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问:我没有咳嗽、发热症状,拒绝参加统一的核酸检测,行不行?

答:不可以。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目的是迅速、精准地发现潜在感染者,尤其是无症状感染者,查明并锁定风险区域和重点人群,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阻断疫情扩散。拒不配合核酸检测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某小区居民周某拒绝下楼配合做核酸,居委会工作人员与志愿者多次劝说无果后报警求助,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周某出示警官证并告知其相关防疫规定和法律条文,周某仍拒不配合并透过小窗向外吐口水,拿起一盆水泼向民警。目前,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问:小区被封控管理,我在家里太无聊,能不能偷偷溜出去找周围邻居一起打个牌?

答:不可以。疫情防控期间,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或聚集的;②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③违反规定,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这些行为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在某管控小区内,朱某某违反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通告,不遵守非必要,不外出防疫规定,私自从被疫情管控的居住小区内翻围栏离开小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问:接到社区的流调电话,认为反正这是我的私事,故意隐瞒行不行?

答:不可以。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目的是调查病例的感染来源,判定追踪密切接触者等风险人群,调查分析疫情传播特征和传播链条,划定风险区域及消毒范围等,同时流调工作中获得的个人信息、隐私等会受法律保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涉嫌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的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

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在隔离点核酸筛查中发现张某某、王某某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张某某、王某某在接受流调过程中,刻意隐瞒出行轨迹和接触人员,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后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王某某二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立案侦查。

问:防疫卡口查两码和核酸报告,但我没有,踩脚油门冲过卡口,有没有事?

答:不可以。疫情防控期间,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②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等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③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这些行为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1.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薛某某带孩子从外地返回老家,在经过卡口时,防疫人员要求其下车登记、检查,薛某某因行程码带星号,并且不能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遂强行加速闯卡逃避检查,在被工作人员截停后,薛某某心生不满,推搡、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薛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在某疫情防控卡点处,刘某某拒不服从防疫管理规定,外出拒不佩戴口罩,并以喷洒农药为由,强行闯卡,被卡点工作人员劝阻后,刘某某情绪激动,对卡点工作人员有辱骂行为,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问: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摘下口罩透气且拒不听从劝阻,行不行?

答:不可以。疫情防控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佩戴口罩,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2021年疫情防控期间,某市民汪某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执意不戴口罩进入某超市购物,后跟防疫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严重扰乱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汪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问:我被确诊为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因为隔离时间长,太无聊,偷偷跑出来一会儿,没事吧?

答:不可以。对疑似新冠肺炎病人进行一定期限的隔离治疗是为了排除新冠肺炎传播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如果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6日—1月26日疫情防控期间,刘某某与高风险地区返乡亲属多次密切接触,1月26日,出现症状,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1月21日,其所在单位发布疫情通知后,刘某某故意隐瞒接触史和真实活动情况,既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也未严格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在医院门诊继续接待患者,致使其家人、同事、患者等多人疑似被感染并隔离。刘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重要提醒: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仅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更是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文件精神,对于在疫情防控中涉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本院将依法审理并从快从严惩处。

让我们齐心协力、并肩作战,共同打赢疫情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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