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依然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广大人民群众与疫情防控人员并肩作战,齐心协力抗击疫情。但在“战疫”最关键最紧要的关头,却有着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个别人员不顾疫情防控大局,编造、散布谣言、故意抬高物价以获取非法利益等,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睢宁法院特别制作本期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提示相关行为的法律风险,号召人民群众增强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同驱散疫情雾霾。
问: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散布谣言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处罚款或拘留。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典型案例:
1.杨某某去某市场买菜时,道听途说该市场有阳性人员。于是,杨某某随手拍了一段视频,编造“市场内有阳性人员”的虚假信息,并在朋友圈发布。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丁某为报复其男友李某,报警谎称其是某医院护士,并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李某私自离开医院,乘坐高铁前往广州。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启动疫情防控紧急应对措施。后经核实,李某所谓染疫均系丁某编造。丁某因犯编造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问: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的,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高某自2022年4月10日起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问:疫情期间,故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或者故意散布、向他人出售、提供居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1.疫情期间,薛某某利用群众迫切想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并没有口罩来源的情况下,制作名为“XX县防护口罩预约服务”的链接,诱使他人填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在内的重要信息,并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向外发布,被群众大量转发,共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700余条。薛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某小区网格员郑某某故意将工作群中的“XX密切接触者”工作文档信息私自转发至微信社会群;马某将微信群内接收到的文档信息故意多次转发至多个微信群,致使个人信息网上泄露传播。郑某某、马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