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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建功新时代 | 睢宁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暨法治宣讲活动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2-06-24 15:17:0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普及和宣传毒品预防知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在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睢宁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暨法治宣讲活动。

召开新闻发布会

睢宁法院通报了2019年2021年受理和惩处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从案件类型、犯罪主体、被告人既往表现、犯罪手段以及毒品类型介绍了近年涉毒案件特点,并发布了两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一直以来,睢宁法院始终保持涉毒案件打击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用足用好刑罚武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类犯罪,坚决铲除社会毒瘤,毒品案件数量较上三年呈现明显下降趋势,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高发势头。

禁毒宣讲进校园

魏集法庭干警走进校园,以具体案例、趣味问答等方式向同学们介绍了毒品的种类、毒品的危害和禁毒法律法规以及如何防毒拒毒等方面知识,并鼓励同学们要积极学习禁毒知识,谨慎交友,不进入治安复杂场所,提高防毒拒毒的警惕性,做一个不“毒”行的青少年。

“现在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此次禁毒宣传活动,让我们知道了如何识别毒品,更让我们懂得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我也会将学到的知识与朋友、家人分享”,一位学生代表听完宣讲后感慨道。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加强了青少年对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的认知,真正让青少年了解了毒品的危害,切实增强了青少年禁毒意识,为平安校园的打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下一步,睢宁法院持续发挥职能保障作用,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依法从严打击惩处毒品犯罪,坚持遏制毒品犯罪蔓延态势。并强化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关注、加强毒品犯罪案件调研工作,深入推进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不断创新参加禁毒综合治理方式,为建设法治睢宁、平安睢宁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乔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乔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某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5年后,被告人乔某在某小区内,容留戚某某吸食冰毒,自己亦参与吸食。

裁判结果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辩护人提出了对被告人乔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该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处罚,又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乔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不管是有偿提供场所还是无偿提供场所,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参与吸毒、是否收取费用,都不影响该罪的犯罪构成。容留他人吸毒是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打破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每个人在平时生活中都应该提高防毒、拒毒意识,发现涉毒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出于缓解病痛目的,在其自家屋后,播撒种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睢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清点,被告人王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2550株。

裁判结果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没有再犯危险性,睢宁县司法局对王某某考察后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罂粟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原植物,长期食用容易成瘾,造成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对罂粟种植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除药用、科研和科普教育外,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得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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