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变压器、变频器等设备的公司,曾荣获全国AAA级信用企业称号,具有强大发展前景。
去年以来,该公司因为资金回笼不畅,先后向睢宁法院提起三起诉讼案件,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睢宁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发现案件标的均不大,且被告公司均在正常经营,即动员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原告提供保全手续后,该院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
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公司均主动申请调解,经调解,其中一家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完毕,原告公司撤回起诉并解除保全;另外两个案件达成调解协议,顺利结案,成功为企业追回货款四十余万元,得到企业的好评。
如果在审判阶段没有充分发挥好保全功能作用,不仅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企业还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被纳入失信名单,甚至经营困境,给双方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通过诉前财产保全能够有效的控制被告财产,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案件的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控制被告财产后,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及保全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被告会积极主动的与原告进行协商,避免了被告拖延时间、消极应诉等不良反应,有利于化解案件纠纷,快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