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按时履行义务,可能面临财产被冻结、拍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面临着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这是睢宁法院在案件诉讼阶段向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失信风险警示书》里的部分内容。
该案是一起涉及陈某等59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经调解,该公司需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约5万元。
在该系列案件诉讼过程中,考虑其为涉众型民生案件,影响重大,为保证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睢宁法院执行局根据“立、审、执”协调配合的相关规定,提前介入。一方面根据联合县信用办出台的《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黄、灰、黑”分级惩戒和信用动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向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失信风险警示书》,告知其可能面临信用惩戒的风险;另一方面向原告介绍了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的材料及流程等事项。
在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某等59人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黄”名单并立即启动查控措施,经综合采取执行措施,该系列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强制执行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案结事了的理念应延伸贯穿立审执工作始终。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在诉讼阶段,执行局提前介入,向被告发出《失信风险警示书》提示失信风险、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通过推进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分工有序、相互配合、衔接紧密的良性互动关系,充分发挥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使大量矛盾纠纷在审判阶段得到及时调处,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和涉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辖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