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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依法善用保全措施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案例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08 08:22:58 打印 字号: | |

财产保全制度是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事关原告胜诉权益的有效实现,事关被告合法利益的保护。近日,徐州中院发布《涉企财产保全操作规范指引》,对涉企业财产保全若干操作实务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为全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引导诉讼参与人正确认识财产全实质内涵提供遵循。现睢宁法院将依法善用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并予以发布。

善变保全措施 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夏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保全二被告财产170万元。保全时查明报告建筑公司有多个银行账户,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法院及时要求企业将分散在各个账户的存款全部转至同一个账户,对该账户进行冻结,保证某公司对外招投标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庭审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欠付款项远低于保全数额,主动向申请人进行法律释明,建议降低保全数额,申请人同意解除170万元的冻结,根据法庭认证的尚欠数额重新保全。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时正处睢宁疫情封控期,为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被申请人账户被保全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睢宁法院善用保全措施,将银行存款归集到一个账户进行查封,根据审理进度及时调整保全数额,为企业排忧解难,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做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两不误。

保全调解同步走 化解纠纷 求实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徐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睢宁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14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为减少保全对被申请企业的影响,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承办法官主动作为,以维护企业合作关系、保障企业稳定发展为出发点,多途径搜集企业信息,积极联系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轮磋商协调,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同步受理申请人解除诉前保全申请,当天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主动作为将纠纷止步于诉前保全,不仅促成纠纷有效化解,更维护了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转。本案债权人债务人同属小微企业,睢宁法院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利用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契机,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从源头化解企业矛盾纠纷,维护企业稳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快速保全解企业燃眉之急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因欠混凝土公司货款800余万元,被保全了银行账户,因某建筑公司急需其中一个账户作为投标使用,5月31日,该公司向法院反馈希望尽快组织调解,解封账户。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当即联系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公司表示愿意调解处理。于是承办人先通过电话调解,最终确认了双方的调解意见。当天下午,通过云上法庭组织双方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6月1日,建筑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第一笔货款后,混凝土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承办人随即向保全中心移交解封材料,通过网络查控平台,第一时间解除了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时解决了建筑公司的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保全审查需要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分工配合,审查过程应当坚持精细化和比例性。基于本案案情事实清楚,建筑公司在睢宁法院还有其他诸如建筑施工合同、票据纠纷等案件,为了保障混凝土公司的权利,在充分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建筑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完毕后,承办人及时与与保全中心跟踪保全情况,建筑公司虽有诸多账户,但账户余额远不足以偿还债务,继续冻结账户不仅无法达到保障混凝土公司胜诉后债权实现的可能,也影响了建筑公司利用账户进行正常招投标的经营活动。鉴于双方代理人均不在睢宁,及时利用云上调解后,加快解封节奏,解决了建筑公司的燃眉之急。一保全一解封,均是在横平双方利益,充分考虑公平、比例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的恰当处理,将涉企财产保全操作规范落到实处,避免因机械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落实善意保全理念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保全措施实施后,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冻结账户的申请,理由为该公司为涉案工程发包方,原告对其诉求为在欠付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而公司涉及政府多个投资项目,资金收支均通过公司账户,其中涉及银行融资偿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冻结账户对公司正常运营影响很大。收到上述申请后,法院及时审查冻结措施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替换措施的可能性。经审查,发现某实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原告对其诉求为在欠付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且该实业公司为大型企业,经关联案件查询,除本案外,涉诉案件仅有1件,标的不大,说明该实业公司经营无特别异常,对其采取冻结账户措施的紧迫性不强,而采取冻结账户措施将使企业资金无法流转,甚至无法运营,反而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结合该实业公司发包人身份事实、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审查认为,采取冻结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更为妥当,综合以上考量,法院作出裁定解除了对该实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法治是营商环境的净化器。落实善意保全司法理念,合理采取保全措施,是法院司法服务大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诉讼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在涉企诉讼中,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越来越多,保全措施的实施也有力地促进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在行使过程中也出现了债权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往往不加区别地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抱着“逼其就范”的心态申请财产保全。针对这些现象,需要法院主动审查、严格审查,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紧迫性等方面综合考量,在财产保全后也要充分考虑被保全人生产生活、信誉度、履行能力等因素,对财产保全措施实行动态调整,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采取对被保全人影响较小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样既保障了被保全企业正常运营,又维护了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全面审查保全申请   严格控制超标的查封

【基本案情】

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诉讼标的为6300万元,原告申请法院查封被告两块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法院对两块土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经查该土地出让价为4500万元,土地上建筑物为原告承建,因建筑物系在建工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保全中心对该案保全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将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被执行人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远远超过诉讼标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典型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重要保障。本案为诉前保全案件,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无法预测。若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教条地实施保全,控制被保全人的全部财产,轻则影响被保全人的基本生产经营,重则让被保全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本院统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充分审查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依法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保障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亦保障了被保全人的正常生产,切实让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保驾护航。

依职权听证审查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徐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前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查封被告开发的商品房184处。

审理中,承办法官对保全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发现保全财产价值存在超标的可能,遂责成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并组织听证进行审查。结合保全房产的政府备案指导,查封房产总价值约10213万元,而本案的起诉标的3800万元及逾期利息,保全财产价值远远超过诉讼标的价值,根据审查结果,法院依职权裁定解除被告开发的不动产房屋91处(总价值约5400万元)的查封。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诉讼标的的,应依法依职权进行主动审查,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本案保全的财产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售或者待售的商品房,依据法律规定,保全的商品房价值应参照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备案价格以及同类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价估算确定,法院经审查对超标的部分房产依职权解除查封主动发挥司法保障的功能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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