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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 创示范 | 睢宁法院“六多六少”实践活动典型案例(一)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1 17:25: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徐州中院发布《关于开展“坚持‘六多六少’,优化司法供给”实践活动的通知》,睢宁法院第一时间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依托,聚焦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急难愁盼问题,动员全体干警敢为善为、务实落实,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高度的责任心,创新工作举措,提升服务水平,为民办实事,为民解烦忧,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实地调查多走几步,全面提速执行财产处置

基本案情

2022年,张某与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采取线上信息查询与线下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睢宁某购物中心商铺五处,拟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五处商铺进行拍卖。承办法官率先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商铺的承租方与承租时间,并向承租人释明财产处置情况,合理安排商铺的腾退清空,又前往睢宁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拍卖财产有无设定抵押,对抵押权人、抵押额度作详细了解,对拍卖款项预留份额作出预判,保证抵押权人利益。加快开拍速度,并在上拍后,紧扣竞拍财产“真实性”向咨询人释明疑难问题。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多次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竞拍财产现状、存在的瑕疵及购买后潜在的风险,有效解决房屋腾退、财产抵押、土地房屋租赁等影响财产处置效率的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向竞买人详细讲解网拍规则及注意事项,以便竞买人有效完成竞拍,提高拍卖成交率。努力以干警的“辛苦指数”换取财产处置的“加速度”。

多年好友生嫌隙,查封房产促和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本是好友,几年前严某从睢宁某商业公司接手了一处房产,这处房产刚好被马某看中,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合同约定马某支付购房款180余万元,严某向其交付了房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马某先期进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暂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谁料,在装修即将完成时,被告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即将面临被法院拍卖的情况。2021年初,马某一气之下将严某告上睢宁县人民法院,同年7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原购房合同解除,严某分期返还严某购房款及损失200余万元。

因余款80余万元迟迟未支付,马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首执团队接手案件后,对严某名下财产展开线上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着执行现场多走几步,申请人权益多保障一些的原则。首执团队随即开展线下调查,对严某户籍地、住所地等进行实地查看,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首执团队成功锁定一处房产及其他财产信息。通过进一步现场调查,该处房产确系严某所有,首执团队立即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马某。同时,首执团队也终于联系上了严某,告知严某房产被现场张贴公告及查封的事实,严某表示愿意还款,请求法院给其一定时间筹款。

2022年11月,严某如约将案款80余万元转账支付给马某,双方握手言和,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于法律,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于执行。保障申请人胜诉的权益,不光要有线上调查,更要有线下调查。本案中,执行人员在线上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及时开展线下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第一时间进行实地摸排、现场查看,成功查封一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最终促使案结事了,有力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睢宁法院落实“六多六少”实践活动的一次具体体现。  

执行措施添“温情”,矛盾纠纷妥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李某雇佣刘某为其提供木工劳务。后经结算,李某欠刘某劳务报酬16000元,并于2021年2月10日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催要未果,刘某向睢宁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提出在一年前曾转账1万元。对此,刘某认为李某不仅分文不给,还编造谎言,非常气愤。同时,刘某对李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并不认可,称自己并没有转账记录上的银行账户。双方因此激烈争吵。

为彻底查明事实,执行干警前往银行调取一年前左右的流水明细,经过仔细寻找,最终发现李某“声称”的转账记录及银行账户,遂告知刘某前往XX银行核实XX卡号。经刘某核实,发现卡里余额一万出头,正是李某打款的1万及一年以来的利息。因该账户并非刘某常用账户,所以他始终没发现。至此,双方矛盾迅速缓解。执行干警因势利导,立刻组织双方重新沟通协商。后刘某主动放弃部分金额,李某将剩余款项,通过微信转账当日一次性给清。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不仅仅应有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作为强有力的后盾,还应有刨根问底、沟通协商等“温情”措施,作为多元化的手段。通过两方面的相辅相成,案件在执行完毕的同时,双方也能够冰释前嫌。执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信用修复多走几步,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工程欠款为3997405元,分期履行;到期后,因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某未履行义务,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宁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信用告知书,并依照工作机制文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黄名单”,降低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价。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信用告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称未履行义务是因受3月至5月份的疫情影响,企业回款困难,正全力复工复产,如企业因被纳入“失信黄名单”,信用评价降低,将导致无法正常投标,申请法院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暂不要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承诺在三个月内履行完毕,签署了信用承诺书。睢宁法院综合考虑该企业面临困境以及未履行义务原因等,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最终,在宽限期到期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

近年来,睢宁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信用分级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以信用修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

以往采取的惩戒措施往往容易“一刀切”。睢宁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联合县信用办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工作机制文件。基于失信程度确定失信等级进而进行分级惩戒,实现了失信惩戒的精准化,同时为具有履行意愿的当事人提供机会,强化信用动态修复,涵养全县营商环境活力。

本案例正是这一制度实施的一个缩影。惩戒只是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申请执行人能尽快实现胜诉权益。对于一些确实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其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恢复其信用评价,让守信的被执行人回归到正常生产经营轨道上,同时也有利于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调解工作多做几轮 ,案结事了解烦忧

基本案情

魏某经营货车运输生意,雇佣冯某驾驶货车运输货物,在冯某跟随经验丰富驾驶员运输多次无事后,魏某令冯某单独驾驶货车上路行驶,但冯某屡次出现违章情况及发生碰撞事故,且使得魏某赔付多次案外人损失,魏某遂心生不满。后冯某因再次出现碰撞事故并辞职,魏某拒绝向其支付工资,冯某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魏某给付冯某劳务费13100元。因本案系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魏某对于生效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因冯某身处外省,案件承办人在详细查阅原审卷宗了解案情来龙去脉之后,为了帮助双方当事人节省成本,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多次进行调解,反复向魏某释明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的不利后果,向冯某说明魏某不愿及时足额给付劳务费的原因。最终魏某与冯某都消除了最初的敌对情绪,相互体谅、各让一步,达成和解,魏某在承办人员的见证下当场通过微信向冯某转账10000元,冯某承诺不再就剩余3100元申请执行,魏某随即向法院撤回了再审申请。双方当事人消除了各自的矛盾、了结隐忧。

典型意义

劳务合同纠纷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多数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是处理不好极有可能造成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境况。妥善处理劳务合同纠纷对于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初矛盾尖锐,互相抵触,看似并不具备调解可能。但是,再审案件承办人员秉持“调解工作多做几轮,让群众的纷争更少一些”的工作理念,细致洞察再审申请人并非不服判决,而是对对方态度不满的真实内心想法,以情理交融的调解技巧,不厌其烦的沟通疏导,使得双方当事人消除芥蒂,达成和解,将“六多六少”工作方法生动运用到调解实践中去,取得了“案结事了”的理想结果。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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