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中院发布《关于开展“坚持‘六多六少’,优化司法供给”实践活动的通知》,睢宁法院第一时间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依托,聚焦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急难愁盼问题,动员全体干警敢为善为、务实落实,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高度的责任心,创新工作举措,提升服务水平,为民办实事,为民解烦忧,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确保二十大精神在睢宁法院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调解工作多做几轮,当庭消融祖孙矛盾坚冰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祖孙关系,原告之子即被告之父不幸因交通事故遇难,涉事保险公司和车主共计赔偿90余万元,后祖孙因赔偿款分割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承办人考虑到如果单纯就案办案,只会激化祖孙矛盾,加剧亲情隔阂。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人提前了解原被告家庭情况、矛盾起因等,但由于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经前期多次调解未果后承办人决定先行开庭,利用庭审开展充分举证质证,明法释理,使双方逐渐明晰法律规定和心理预期,再迅速抓住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的有利时机,利用休庭间隙再次组织调解,同时邀请双方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村民代表、网格员一同参与调解,在亲情、道理、法律的感化之下,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祖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亲情隔阂的坚冰在法徽的照耀下得以消融。
心得体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会贯通在审判工作当中,通过审判工作赋予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生命力,也是化解矛盾、息诉止分的必由之路。在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中,相当一部分是亲朋好友或同村邻居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类案件事实一般比较清晰,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如果单纯依法判决,对法院来讲处理起来虽然简便,然而群众会感到陌生隔阂,同样不利于化解矛盾,还可能埋下更深的隐患,带来后期无尽的缠诉,浪费更多的司法公共资源;当然单纯讲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会因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支撑而陷入困境;唯有将二者结合起来,使诉争双方知道国家倡导什么、反对什么,社会认可什么、抵触什么,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进而使矛盾焦点更聚焦、责任分配更合理、最终结果更易接受。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调解虽然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但绝非万能的,也绝不能因为追求调解目标而逾越事实、不分是非。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再度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倘若因过度追求调解而丧失公平正义底线,则无论何种结果均不具有正向性。这就要求法院当判则判,敲响法槌,奏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的新篇章。正如此前最高法公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也并非认可人们脑海中“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电梯劝阻吸烟案”最终判决劝阻者无责的结果即赢得了全社会的一致喝彩称赞。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当中蕴含的以和为贵、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同科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可以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审判执行工作当中,也是传承与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效途径。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转变做法,在理念上要尽力在个案中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判断,发挥“审判之治”的价值;在裁判依据上尽可能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在法律规则适用上坚持融贯性与谦抑性,将宏观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细致具体的法律话语,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
作为法院人,必须将党的二十大报告部署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落在每一次调解、每一起审判、每一回执行当中,秉持人民至上理念,怀揣“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情怀,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到回响,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