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序
李 娟 睢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近年来,睢宁法院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聚焦“学习型、智慧型、廉洁型”法院建设,积极培育“勤思考、勇创新、善调研”的青年人才队伍。“法律人有约”研讨平台在全县法律同仁和上级法院、相关高校专家、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全院干警的不懈共同努力下,已然成为睢宁法院调研工作的一张靓丽名片。目前已经进行到第六期,本期主题是“调研课题的形成”,所选取的课题均是来源于司法实践,相较于抽象晦涩的法律条文,课题研究更加系统、全面,是对问题研究过程的全景式呈现。作为调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课题成果在反哺立法、改进执法和指导司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价值。
为了促进课题研究工作深入开展,睢宁法院多措并举,力求做实做细、出新出真,如11月份睢宁法院有两篇课题和论文在省级研讨会上均获得二等奖。一是发挥“头雁效应”,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课题调研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提升法院软实力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院领导的“头雁效应”,今年开展“转变工作作风”专题调研活动,确立调研课题8篇,院领导带头撰写调研课题。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息调研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办法(试行)》。成立综合调研工作组,负责制定年度课题调研计划,健全调研联络员队伍,明确部门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课题调研工作格局。二是创新研究机制,规范立项程序。健全“课题申报-课题确立-课题审查-课题验收-成果转化”全流程管理机制,在课题申报阶段,采取“自愿+指定”相结合的模式,将个人与法院业务工作有机融合;在课题确立阶段,严格甄选标准,2022年度入选的21篇课题均为司法实务新问题、真问题、难问题;在课题审查阶段,严把中期审核关,确保课题如期高质量完成;在课题验收阶段,组织课题专家评审团队对课题研究成果从“指导性、创新性、可行性、代表性、普适性”等多角度进行评判,确保结项课题兼具理论和现实价值,达到预期目标;在课题转化阶段,注重向信息简报、司法案例、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等成果的多向转化,实现“一个课题,四面开花”的效果。同时,将课题完成情况与入额遴选、评先评优、年终绩效考核等挂钩,通过以训代会、轮岗轮训、导师制等方式培养调研骨干人才,保证才者有所得,事业有传承。三是深化内外纵横联动,多方共建合作。一方面,强化内部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主力军”作用,共同挖掘课题资源,形成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如民二庭、刑庭、执行局共同完成涉金融纠纷课题调研工作。另一方面,扩大对外交流,深入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高等院校、政府机关等外部交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如与中国政法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高校,以及县委研究室、改革办、县税务局等单位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开展研究工作。
本次课题研究系列活动涉及范围广,涵盖刑事、民事、商事、执行、司法改革等领域;研讨深度大,研究方向穿梭于理论、法律与事实之间;现实意义强,所选课题皆是实务中的热难点、堵盲点问题。期望本次活动能够点燃青年人才的调研热情,擦亮睢宁法院调研工作品牌,为促进平台高规格打造、案件高质量审判、队伍高标准建设提供智力保障,以法院队伍综合能力提升,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本次“法律人有约”第六期推介的开篇调研课题是《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问题研究》(本文获徐州市法学会会长圈题重点课题优胜奖)
主持人:李娟;成员:顾少蔚、周柯柯、赵参参、王硕(执笔人)
研讨分为主题发言环节和嘉宾点评环节。
课题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运行现状入手,对源头治理执行难进行了文本考察、实践考察、现实探索的分析;第二部分对制约源头解决执行难的原因展开了探讨;第三部分着眼于五个层面提出了破解路径。
研讨嘉宾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刘洋,市中院执行局法官楚鹏飞,睢宁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戴广栋,他们各自从理论层面、实务层面和社会层面等不同角度进行了点评,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接下来让我们跟随他们一起来展开思考和研讨吧!
执笔人:王硕
执行局四级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法律与社会、各种复杂权利与利益冲突碰撞最为激烈的领域,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事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如期实现。但是距离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执行难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单纯依靠人民法院的力量并不能完全予以解决。要推动法院执行工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前进,还需要形成社会合力,加强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从而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水平,使执行工作保持高水平运行,从长远上、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既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切实解决执行难”成效的重要手段和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质效的重要途径,对提升执行工作能力、保持执行高水平运行、打造高质量司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如何真正建立、健全能够满足实际需求、解决突出问题的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其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在当下就尤为突出,也急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研究。
一、实证研究:源头治理目标下执行工作的运行现状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期间,人民法院在全力破解执行难题的同时也持续提高了自身执行工作水平,不仅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回应当事主体多元化执行司法需求等方面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也在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宣传力度上突破尝试,探索和形成了一大批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初步建立了切实可行的执行长效机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
(一)源头治理执行难的文本考察
治理环境污染要从污染源治起,治理执行难问题也应如此。源头治理有利于追本溯源,切中症结,有利于摆脱当下事后疲于应对的被动局面,使得解决执行难工作可以更多地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医治病根,实现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关口前移。对此,不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各级政府、人民法院均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规划。
这些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具有建设性的指引作用,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各地、各基层法院迅速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的指导文件或规范意见。例如睢宁法院就联动党委政府,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结合区域实际相继出台《睢宁县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这些文件或意见大都是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期间建立的执行机制的基础上,围绕党建引领、构建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强化执行联动机制、“网格+执行”、信息化助推执行工作、执行团队运行模式重组等方面进行拓展和延伸。
(二)源头治理执行难的实践考察
要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的科学性、普适性、可行性和持久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实践中找出当下执行工作的薄弱环节。只有带着问题来寻找答案,才能确保所形成的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才能使得本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为此,课题组一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数据分析系统对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全面掌握全市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采用“走出去”的方法,前往泉山法院、新沂法院、铜山法院等兄弟法院进行交流学习,考察兄弟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等执行工作方面的困难、想法、探索、实践等,并围绕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进行交流研讨。在经过综合考察后,课题组认为,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期间我们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通过对X市三年来执行数据分析和实际调研,执行工作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案件数量:首次执行案件量依旧庞大
执行案件数量每年约占全部案件数量的30%,但执行案件的增量占全部案件增量的比例却远远大于30%,甚至接近50%。
表1:X市2018年至2021首次执行案件新收案件量统计▼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2018年以来,X市地区法院首次执行案件全年新收案件量呈现递增的总趋势。从全市整体数据看,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关键之年,各地法院均加大执行力度,案件数量有所减少,2019年首次执行新收案件量大幅增加。2020年由于疫情导致执行案件的受案量均有下降,但是随着疫情的控制,新收案件量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根据表2对2021年首次执行案件收案量同比增速统计分析,2021年全市首次执行案件收案量整体增速为32.18%,十一家基层法院中,有十家为增速,其中增速超过30%的有五家,增速超过40%的有一家,增速超过50%的有一家,增速为56.94%,新收首次执行案件量依旧庞大。
表2:X市2021首次执行案件收案量同比增速统计▼
2.案件质量:执行完毕率不高,终本库不断扩大
执行案件同审判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执行案件只要没有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就意味着仍需对这些案件投入大量司法资源,牵扯了执行干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单从执行完毕率这一指标来考察,近几年来全市法院执行完毕率极少超过30%,也就是说100件案件当中只有不到30件才能做到“案结事了”。即使以实际执结率这一指标统计,在指标数据最高的2018年也未超过50%,并且这一指标也逐年呈现略微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即使在未考虑终结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每年新收首次执行案件中仍有半数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但结果是实际执结率并没有实现逐年大幅上升的突破,导致旧存案件不断增加,而新收案件源源不断进入,在此情形下,执行工作犹如雨天背稻草,越走越沉重。
表3:X市2018年至2021年结案量统计▼
3.案件压力:人案矛盾突出,个人案件负担不断加重
自立案登记制和员额法官改革以来,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情况就一直存在,而执行领域人案矛盾更为复杂和突出。
从表4的数据可以看出,自2018年开始,S县法院每年的人均案件量均接近或超过400件,而办案人数却呈现下降的趋势。通过表5睢宁法院执行法官近三年人均案件量与全国、全省平均值对比可以发现,执行领域,尤其是基层法院执行领域人案矛盾十分突出。
这只是单纯计算了案件数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个案件要采取很多的执行措施,如登门临柜查人找物、调查勘验、财产保全,评估拍卖等,而且很大可能一个案件一个措施要采取很多遍,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如果再计算案件难度、复杂程度等,法官实际办案量远超所本表所统计的人案比。
表4:S县2018年至2021年首次执行案件案件数与执行干警数量对比▼
表5:S县执行法官近三年人均案件量与全国、全省平均值对比▼
(三)现阶段源头治理执行难的探索及分析
面对沉重的执行压力,近年来,各地化压力为动力,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尤其是在源头治理执行难方面,作出了很多积极的探索,形成了很多好的工作机制和做法。这对本课题的研究开展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可以为课题的研究提供更多的思路和选择,是本课题在实践考察阶段所要关注的重点。
1.案件退出路径的探索及分析
吴江法院在“执转破”工作中形成“四化”工作法,一是执行案件区别化,确定专门执行团队优先办理破产概率较高的企业被执行案件;二是调查识别前置化,定期梳理筛选符合移送条件的企业被执行人;三是征询移送集中化;四是移送审理一体化,“执转破”案件的移送、审查和简单案件的办理均有专门执行团队负责,团队筛选出审理难度较大的繁案分流至破产庭办理。培养其他团队执行法官的破产工作能力,逐步扩大承办“执转破”、案件法官的范围,逐步实现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身份同化、业务同质、程序同步”。
睢宁法院积极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债务清理工作,以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合同类案件、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侵权类案件、被执行人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案件以及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其他类型案件为试点,聚焦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设计完整的退出程序,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获得重生。
2.执行联动的探索及分析
武进法院、洪泽法院经验依托综治网格,打造“网格+执行”工作模式。一是利用网格员们熟悉社情民意、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在文书送达、查人找物、精准曝光等方面解决问题;二是利用基层网格信息整合、资源整合、力量整合的优势,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法院主推、司法协同、部门联动的“4+N”执行综合治理格局;三是坚持群众路线,在执行干警下沉融入网格的过程中,进行法律指导、矛盾化解、舆论引导等工作。
睢宁法院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类型、失信程度、失信过错以及失信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分类确定失信等级,将失信被执行人分为“黄、灰、黑”三级,并同县信用办联合通过县公共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分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动态管理。已纳入名单的被执行人,能积极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的经法院审查可联合信用办变更其信用等级,以此激励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建立全县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同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探索建立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协助送达、协助执行查人找物的工作机制,构建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长效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物业服务公司在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职能作用。
涟水法院将查人找物全面纳入与公安协作范围,打造以执行指挥中心为圆心,辐射城区及乡镇26家派出所的“30分钟执行响应圈”机制。制定执行指挥中心和辖区各派出所 联合值班表,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随时接听举报电话、互打值班电话。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举报电话后立即向辖区派出所发出协作指令,当地派出所接到协作指令后30分钟内控制举报线索、核实被执行人身份后等待执行团队交接。
3.运行机制的探索及分析
泉山法院针对其辖区执行案件具有绝对数量多、积案多、涉及民生的多、标的通常不高的特点,出台《“一次有效执行”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将标的15万元以下、已冻结足额案款及行为执行三类案件纳入“一次有效执行”范围,“一次”指的是: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实行一次执行,不需要重复采取其他措施,从而达到高效执行的目的。“有效”指的是:强制措施运用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做到“法律讲透,压力给够”。
新沂法院针对终本案件管理难题,研发终本案件可视化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实现与执行案件系统自动关联,全流程可视可控。一是自动过滤同执行依据案件,实时掌握实际终本案件动态,二是开发“终本云库”模块,所有电子材料自动引入恢复执行案件的电子卷宗,真正实现终本后材料专门化、精细化管理。三是通过平台“互融云”端,及时向终本后案件当事人公开执行信息,解决了当事人了解终本后执行信息渠道不畅、对接难等问题。
无锡法院法院联合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研发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物联网电子封条和物联网称重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智”监管、“活”查封、“快”处置。南京法院与公安联合建立网络化查控协作平台,形成公安机关布控,提供被执行人及机动车位置线索,执行法院现场处置的执行联动新模式。
南京和宿迁法院联合司法局、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助力解决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顽瘴痼疾。东台法院创建关联案件执行工作机制,优化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执行标准,规范执行行为等等。
除了上述几家法院外,各地法院或是创新机制、或是利用新技术等对源头治理执行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探索均对源头治理执行难机制的构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追本溯源:制约执行难源头治理的原因探究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要想事半功倍,就必须要疏其泉源、注重治本。要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就需要对当前执行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探究,通过与三家基层法院的交流研讨,我们认为当前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开展还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执行环境亟须改善
就执行外部环境而言,当下我们对尊法重信的社会环境培育尚有欠缺,社会大众的法治观念、风险意识仍未树牢。
一方面,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权威性和执行活动强制性的认同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以及协助义务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藐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消极履行甚至拒绝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视法院的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极大窘境。
另一方面,部分群众风险意识不高、防范意识不强。在社会经济活动量的不断增加,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不断加大的大背景下,很多申请执行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经济活动中未能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而在案件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后,又将挽回损失全部希望和责任都压在法院身上,认为案件胜诉就必须执行到位,对“执行不能”的概念缺乏应有的理解,一旦执行工作不能满足其心理预期,极易引发上访闹访现象发生。这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的不便,执行人员的精力不是用于研判案情、查人找物,而是疲于解释、回复和信访稳控,导致司法成本大大提高。
而在执行内部环境上,自“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结束后,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均有所降低,主要是人员配置上有所减少。
(二)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不畅
执行联动属于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执行机构实现和外部系统沟通、联络的关键途径。执行联动的发展除了深受信息技术发展的影响外,政治性因素也贯穿始终,这一点在涉府案件执行过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虽然我国在国家层面规定了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但始终未能上升到法律位阶,由此致使相关立法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而单纯依靠宏观文件是难以满足基层执行工作长效需要的。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性意见,联动单位参与协助执行工作的内容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协助联动单位的参与度不强、配合度不高、约束力不足,导致执行联动机制功能并不能得到的最大发挥。
尽管人民法院被法律赋予了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关义务人的处罚权,但真正要对联动单位处罚决定时,往往会遭遇各种阻碍,相关部门拒不缴纳罚款时,在财政账户统一、协助单位无自身账户的情况下,也为强制执行罚款带来一定困难。
(三)法院内部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
执行工作是法院的工作,而不单是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法院执行部门与法院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仍存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立、审、执“一盘棋”的机制还未畅通。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环,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权利、利益角力的终局工作,它的影响和延伸贯穿法院各项工作始终。立案、审判、执行程序衔接顺畅,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也有利于执行案件的办结。
二是保全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衔接不畅。目前保全措施的采取率同庞大的案件基数而言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保全的大量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将减轻审判执行工作压力。应推动诉前保全工作,诉讼过程中引导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提高财产保全的适用比例,通过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产生,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便于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是执行案件退出通道不畅通。大量执行不能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积压在案管系统中,并且其数量每年在不断上涨,犹如“雨天背稻草”,给法院的案件压力越来越重。
三、破解路径: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建设的着力点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法院一个部门,仅仅通过强制执行一种途径,“执行难”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破解执行难顽疾,应当有更宽广的视野,在强化自身司法水平的同时,应跳出法院执行系统,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上,从源头治理来破解执行难题。
(一)着力于执源治理,减少执行案件增量
依照最高院“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指示精神,主动融入诉源治理体系,将执行关口前移,依托区域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执源治理,从全渠道搭建执行解纷载体,多领域优化执行解纷机制,并结合法院内部衔接机制等来减少执行案件增量。
1、党委政府主导,法院助力打造区域综合治理中心
统合公、检、法、司、信访、人社、民政、城管、住建等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协力打造区域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各部门派员进驻,合署办公。按照“全科门诊”定位,全面整合公、检、法、司、信访等部门资源,推行“访—调—立—裁—执”一站式服务,以“一盘棋”的运营理念,为区域群众提供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等综合性服务。
在此基础上,形成以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为基础的执行联动机制。由县委政法委组织主导,法院和其他派驻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的相关职能单位通力协作,综合运用各部门职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监督履行完毕,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从而实现法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
2.关口前移,全渠道、多领域融入诉源治理体系
目前在诉源治理方面,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官+网格、法官+企业、巡回审判+社区”多元解纷载体,人民法庭与巡回审判点多元解纷优势融入县域社会治理,借力基层民主协商议事机构作用,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共建矛盾纠纷协同化解机制,探索设立乡贤调解工作站,完善人大代表驻庭联络、纠纷调处“五员”会商机制,与司法行政、金融、劳动人事、物业管理、市场监督、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等。
诉源治理虽然没有过多提及执行,但执行工作可以主动融入其中,例如,离婚、抚养费、监护权变更等类型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会在妇联、民政、学校等组织选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等,以此发挥贴近基层优势作用提高解纷成功率。可以对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进行执行工作培训,在调解过程中,向权利人介绍了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的材料、强制执行的大致流程、申请人如何配合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等事关权利人权益的问题。同时也向义务人普及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可能面临被冻结、拍卖财产,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敦促其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3.持续优化,加强法院内部执源治理机制建设
(1)完善告知履行义务制度。除了在诉源治理阶段,在诉讼案件受理时即启动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流程和手续、不履行法律责任的后果,可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中载明,其次,应提前告知本案的“一案一账户”或者被告原告方的收款账户,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同时,在生效判决中对于上述内容也应在此予以明确,赋予判决书、调解书以执行通知书的功能。
(2)提升诉讼案件的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比例。立案法官或诉讼承办法官应加大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宣传工作,引导当事人申请保全,引入“保全加保险”模式,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便利,对确实缴纳保全费暂时困难的当事人,应实施缓交措施,必要时,法院亦可按规定依职权保全。一旦被告被保全了财产,就可能促成当事人自动调解,提升调撤率和自动履行率,减少进入执行案件量。
(二)着力于案件退出路径,减少案件存量
目前法院的执行案件结案率都已到达90%以上,部分法院甚至无限接近100%。但前文也提到,实际执结的案件不超过一半,这其中也包含大量通过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的案件,即使不考虑这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而导致恢复执行带来的案件压力,法院执行部门每年仍有超过一半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由于基数大,仍然需要耗费法院执行部门大量时间精力。如何使得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减轻执行工作负担?这主要就依靠“执转破”程序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
在实践中,执转破的启动率不高。除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程序并不畅通的原因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执转破其实只是很多当事人的最后迫于无奈选择,申请执行人更愿意在执行程序中解决问题,在通过其他途径可以解决问题时并不会选择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甚至相当数量的申请执行人,在明知被执行人是典型的僵尸企业、什么财产都没有的皮包公司的情况下,宁愿案件一直处于“终本”状态,守着永远无法兑现的债权,也不愿意申请转入破产程序,而法院对此只能征询意见,并不能依职权启动。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转化发生在债务人没有能力足额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时候。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的企业法人已经资不抵债且具备破产条件和原因时,通过执行程序难以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及时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处理,才能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应有的作用。在依申请启动较少的情况,应当设计法院依申请启动为主、依职权启动为补充的执转破机制。
正如王欣新教授在第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所言:“对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尽管有很多人可能持不同的意见,认为影响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决定权,但是我们要考虑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怎么解决企业的合理退出,怎么解决众多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障,怎么解决刚才提到的面临的各种实际难题,我觉得即使作为一个阶段性的措施,现在也有必要认真的考虑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这一制度,把它在适当的时候付诸立法和实施。”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在执行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执行部门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符合破产要件,如果符合法院执行部门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法院破产部门进行破产审查,以此节约浪费在反复进入执行程序但实际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企业上的司法资源,净化市场环境和执行环境。
2.推进“个人破产”工作开展
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的另一个出路是“个人破产”。目前,大量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积压在法院执行部门,且数量远超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执行不能案件,这实际上是将执行申请人应承担的执行不能风险转嫁给法院,因此有必要建立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程序退出机制。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即是从制度上规范执行申请人应承担的市场风险,也给疲于应付执行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个人的一种解脱。因此,可以参照执转破的程序,将被执行人为个人且符合破产条件的、无法执行的案件转入个人破产程序。如此这样,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将得以实体解决。
当然,如果说执转破是对现有制度、程序的优化升级,那“个人破产”完全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重新探索。当前,我国对于个人破产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地对于个人破产的工作都是进行谨慎探索,如广东、浙江、江苏等地。面对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可能出现利用个人破产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要设计出严密、完整的个人破产程序,参考睢宁法院的探索经验,个人破产程序可包括程序的启动、调查、听证、公告、分配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部分案件的个人破产程序可进行全程公证。
一是启动。只有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才能启动个人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启动需要申请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个人破产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如实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2、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的各项规定;3、无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4、无任何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5、法院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签署诚信保证承诺书,保证已如实申报财产、无隐匿或转移财产等行为。二是调查。在启动程序前,法院应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并穷尽全部执行措施:包括线上查询、冻结、扣留、提取、拍卖,线下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悬赏在内的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或措施均已采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所有线索均已核实处理,且案件执行不能。同时为保障被执行人生存权,认定案件执行不能时,应当排除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以使被执行人日常生活能够继续维持。三是听证。法院经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就个人破产听取意见、展开调查,同时邀请公证处、信用办、村(居)委会、大众媒体等参与见证,听证结束后,由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符合个人破产实质要件进行合议,经合议认为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中止个人破产程序,经合议认为符合个人破产的案件进入公告程序。四是公告。听证后经合议认为案件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案件进入公告程序。公告期内,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个人破产程序中止;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案件终结执行,终结裁定应载明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最终以裁定的方式,使“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五是分配。对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发放,同一顺序的如不足全部债权则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结合被执行人实际生活状况预留基本生活费用。
(三)着力于构建解决执行难社会大环境
1.出台强制执行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的法律基础主要依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通过近几年密集的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法规使得执行措施、执行行为等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提升,但从总体来说,执行立法体系还是呈现碎片化的分散模式。
要完成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真正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要有一部现代化强制执行法的指导。梳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核心议题,一部现代化的强制执行法需拢执行权力法治化、执行体制定型化、权利实现高效化、执行效力权威化、执行程序正当化、科技执行制度化、执行治理精准化、体系结构科学化8个面向为一体,以此达到完整、统一、系统的立法目的,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强制执行法,同时,这也能够促进并保证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的稳定。
2.构建诚信社会体系,加强联合信用惩戒
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是目前社会治理的迫切需求,当全社会树立起诚信理念,人人都重信重诺,经济主体的失信成本绝对高出其失信所得。这样一来市场主体就会主动提高自身守信意识,那执行难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
因此,要构建诚信社会体系,形成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社会氛围。积极推动破除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融合,联合公安、民政、人保等部门,进行多维度数据挖掘分析,建立信用模型,刻画当事人信用特征,更加直观地为法官执行案件提供智能支持。
要加大联合信用惩戒的力度。信用惩戒形式简明,威力巨大,对失信者施以严厉的惩处和重罚,通过各层面的约束使得失信者无法参加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从而让失信者主动守信,并通过惩戒和警示,进而实现让社会主体对失信行为的自觉回避的目标,最终实现信用奖惩大格局,做到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对此,政府在诚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上应承担更多的引导和考核责任,设立诚信考核作为地方政府工作业绩的评价,层层压实责任。
3.加强执行宣传,强化正向宣传引导
政府应正确引导和矫正社会舆论导向,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民众风险防范意识。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各种新闻媒体、自媒体要发挥新闻舆论在社会观、价值观、人生观塑造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正面宣传诚信守法行为、反面抨击失信不良行为,营造人人不敢不诚信、不能不诚信的社会大环境。
法院也应充分利用政府构建的宣传系统加大法律观念、法律知识和风险观念、防范意识的宣传力度,一是大力提髙和増强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当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的逐渐提高,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将会得到有效防控,经济纠纷自然就会减少,这样就将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这不单纯是减少了执行案件量,对于法院整体案件压力来说都意义重大。二是加大执行不能案件的宣传,作为执行领域的典型问题,应深入浅出详细阐明执行不能背后的缘由和预防策略,让社会公众可以理智区分执行不能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的区别,将可能扩大的风险及时排查、处置,强化正向执行宣传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认识和理解民事执行制度,支持民事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威慑力。
(四)着力于完善源头治理执行难配套制度
1.推进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
现代社会市场运行的高风险特点,在客观上需要国家建立相配套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公平原则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担社会风险。过往的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均表明,重视和运用社会保险机制分担风险、分摊损失的功能,对于化解审判执行案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纠纷解决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要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在特定领域推行强制保险制度。这既是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分担社会风险,而全面覆盖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作用。对于因执行不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体,法院与社会救助部门应做好衔接,共享信息,简化救助手续,扩大救助范围,合理分配救助资金,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增强其针对性,提升其救助的有效性。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救助功能,合理分流法院执行压力,扩大执行不能案件的出口。
2.大力推进悬赏执行和悬赏执行基金制度
悬赏执行制度本质上是在现有执行体制的框架之下,通过社会力量的介入,弥补公权力保护的不足。目前悬赏执行制度的效果与最初设想仍存在一定差距,还存在受众参与度低、适用率偏低等困境。主要原因一是悬赏发布的推广程度不高,信息受众不广;二是悬赏执行制度与执行联动机制对接程度不深。
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一是悬赏发布的推广程度不高,信息受众不广;二是悬赏执行制度与执行联动机制对接程度不深。对此,一方面可以深化执行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一旦利用系统发布悬赏后,系统可以根据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自动利用微信、通讯运营商等向该地区用户推送微信信息、短信等电子版执行悬赏公告,以此扩大悬赏公告的受众范围。另一方面要推动悬赏执行制度与联动机制深度衔接,因为悬赏制度只是能更高效地解决执行线索取得的问题,但是在得到线索后能否快速控制被执行人人身及被执行人财产也是事关悬赏执行成效的重要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健全上来。
同时,可以尝试建立执行悬赏基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执行悬赏基金,通过悬赏基金对于执行线索举报人予以奖励。一方面鼓励广大民众参与执行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生活确实十分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
(五)着力于加大执行力度和打击力度
在坚持集中执行、搜查、罚款、拘留等传统执行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推动完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打击拒执犯罪力度。
1.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1)拓宽查控系统范围,深挖查控系统措施潜力
针对现有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登记范围不全面、查控措施不彻底的情况,一是要不断拓展查询财产类型的范围与精确度,在现有开通查控范围基础上,继续开拓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保登记、托管股权、港航货运信息等其他财产信息,就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而言,能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越多越好,最终目标是实现查询财产形式的全覆盖、无死角;二是深挖查控措施的潜力,实现网络查控一体化,参照银行存款的查冻扣功能,加快实现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其他形式登记财产的线上控制功能。例如睢宁法院自主开发的“睢宁查控网”就可以实现本地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线上查封、解封等措施。
(2)整合各地特色功能,扩展执行信息化系统应用场景
各地法院对于执行信息化的开发均有自己的特色,例如新沂法院开发的终本可视化管理系统、睢宁法院开发的“黄、灰、黑分级惩戒”、“动态查控”、“关联案件检索”等系统。应整合各地的特色系统,实现执行信息化系统的升级优化。
同时加强法院执行信息化系统开发、运用的人才储备和设备保障,紧跟大数据时代和信息化社会背景下的各种新变革新形势,不断利用新技术实现执行信息化系统的功能性突破,不断扩大执行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场景。例如除了前文提到的信息化在悬赏方面的应用外,针对被执行人车辆难以查找的情况,可以尝试将执行系统与公安、路政甚至是各地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系统对接。一旦利用查控系统查封了该辆车,执行系统会自动利用公安、路政、停车收费系统等比对车牌号,自动反馈车辆的位置信息。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尝试将执行系统与公安、综治甚至小区安保系统等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人脸比对,以此确定被执行人的位置。
2.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拒执罪的刑事救济归根到底也还是为了解决民事财产纠纷,刑罚被执行人作为威慑工具的功能更为明显。拒执罪对于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十分强大的,在刑事侦查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为了避免刑罚会主动履行义务,案件往往会以民事和解、刑事销案的方式结束,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得到了满足。
长期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启动方式是由法院整理线索移交公安立案侦查。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最主要的是拒执罪由以往的纯公诉案件变为了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启动形式。
拒执罪自诉形式进一步拓宽了拒执罪的启动路径,但是在实践中,拒执罪的立案数量依旧极少。问题的根源在于,尽管拒执罪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较为清晰,但一旦涉及刑事程序,特别主观和客观要件查证时,即便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侦办难度也异常之大,更何况对于个人。因此,应当设立合理的自诉转为公诉的制度,在发现自诉案件符合公诉条件时,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法院移交相关的公案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仍不处理的,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会同研商,这将给予申请执行人更多的救济权利。
除此之外,打击拒执犯罪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不仅需要审执机构对当事人之间各项法律行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确把握,还需要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等的前后期处置,这一系列流程离不开协调与配合。因此,要统一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拒执罪立案及认定标准,统一对起算时间节点、犯罪对象范畴、情节严重情形以及能力判断标准等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理解,促进拒执罪移送立案、侦查、公诉、审判等全流程的标准规范化。
嘉宾点评:
刘洋 徐州中院研究室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说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执行就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环,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必须破解的重要课题。睢宁法院课题组深度聚焦“切实解决执行难”,主动站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看待执行工作,深化执行机制改革,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课题组经过数据分析,查摆出首次执行案件量庞大、案件质量仍需提升、人案矛盾突出等现实难题,在精准剖析原因的基础上,系统性提出了“着眼于治,着力减增量”“着眼于退,着力减存量”“着眼于建,着力通‘梗阻’”“着眼于‘打’,着力强威慑”等应对措施,具有极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从外部协同的角度看,提出了助力打造区域综合治理中心的创新举措,明确了“法官+网格”“巡回审判+社区服务”等务实举措,建议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执行悬赏等机制,着力优化执行联动机制。从内部衔接的角度看,明确了拓宽查控范围和力度、扩展执行信息化系统应用场景、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健全执行转破产机制等措施,着力固本强基、巩固提升。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这些探索实践尤为宝贵。然而,切实解决执行难非一时之功,需要久久为功、持续攻坚,期盼这些措施能够落地生根,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增智添力。
楚鹏飞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的基础上,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部署。本篇调研文章聚焦“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运用实证分析研究方法,探究影响执行难的制约因素,进而提出破解难题之道,其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我本人也是颇受启发、受益匪浅。全文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题,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证研究考察,阐释在源头治理执行难目标下当前执行工作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睢宁法院开展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探索失信分级分类惩戒机制等。坚持系统思维,抓住执行工作外部环境、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执行工作内部运行、强制执行立法供给等关键点,全面透彻、精准分析制约执行难源头治理的诸多因素。坚持目标导向,以破解“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为根本出发点,有针对性提出构建多元化执行案件解纷机制、搭建全渠道执行解纷载体、探索执破融合工作机制、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强化执行信息化建设、构建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大拒执打击力度、完善源头治理执行难配套制度、加强强制执行立法等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戴广栋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重要途径,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本课题以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作者从切实健全源头治理机制为出发点开展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分析,并就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进行讨论,旨在为现阶段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指导和帮助。课题选题来源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体现了应用性和职业性,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研究意义。首先,文章在具体的论述过程中紧紧围绕源头治理目标下执行工作的运行现状展开,以源头治理执行难的文本考察和实践考察为依据,进而为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源头治理机制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有力支撑。其次,文章从当前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探究,提出了法院在执行环境、内部协作和外部联动存在的困难和症结所在。最后,本课题通过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总结和思考,创新提出要把新时代执行工作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框架中,从源头治理破解执行难题,进而构建出切实解决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建设的新路径。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一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全面打通查人找物、财产变现、协同联动、精准惩戒、打击拒执等方面的各项堵点,才能更为有效的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人民法院是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建设和落实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阵地,担负着绝大多数案件的执行,研究基层法院面临的执行难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早日实现。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下,人民法院必须坚定信心,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革创新,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努力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