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案例工作推进会,总结过去两年全省法院案例工作,表彰第十五届、第十六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案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通讯编辑。
睢宁法院荣获“案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睢宁法院张志瑶、郑韬、吴皓月撰写的《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荣获第十六届“金法槌”杯特等奖。郑韬作为代表在会上作案例工作经验交流发言。
心得体会
一是化繁为简,寻找突破点。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案件的审理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在庞杂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中寻找突破点,是案例编报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公司人格否认”“横平居次”“实质合并”三大原则是破产法和公司法妥当处理关联关系、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遵循,其中实质合并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最为彻底。破产合议庭基于专项审计和调查,认为苏醇公司、德隆公司、瑞康公司具有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关系,在资产、组织机构以及生产经营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破产合议庭从节省重整成本、横平关联企业债权人之间的清偿利益方面考虑,通过法律和类案检索,认为以企业法人人格独立作为破产程序进行的基础已经丧失,遂裁定合并破产重整。编报过程中,通过搜索类案,适用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案例相对较少,而企业因为人员、经营以及财务等主体的混同导致的破产危机大有存在。因此,编报时从实质合并破产的共性问题为突破点,通过分析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实体标准、程序规则,结合苏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参考的适用标准。二是做足调查,深挖亮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投资人能否在接管企业前,提前进场进行试生产,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苏醇酒业因长期停产导致其核心资产-酒精生产许可证即将脱审,并且后续难以获得,将极大影响重整的成功率。合议庭从服务大局出发,自觉增强破产审判工作的预见性和创新思维,横平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仔细审查了试生产的必要性,决定允许投资人先行试生产,确保重整后的企业在疫情期间能够迅速复工复产,实现企业重整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案例编报时,我们发现破产企业在重整程序中先行试生产的相关案例较少,具有可研究价值,因此确定将编报的侧重点放在论述试生产的必要性、利益横平,并寻求试生产的法律和理论依据。三是服务大局,找准契合点。苏醇公司作为当地生物科技领域的原龙头企业,对区域产业链的优化、转型及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下,当地党委、政府亟需企业恢复产能,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试生产时期正值疫情爆发之时,试生产阶段保证了苏醇公司向当地及时供应了防疫物资,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编报时找准服务地方这一契合点,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